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5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6日以宜院深家群112家調字第88號函通知原告於補正函文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補正函已於112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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