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705號聲明人 陳雅玲 法定代理人 張金花 被繼承人 秦翊葳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證據資料,以釋明聲明人係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方知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得為繼承之時。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