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63號聲請人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上聲請人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 徐維哲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 許維哲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