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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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27號聲請人 羅惠那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新光銀行大里分行購買新臺幣28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載有發票人負責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三、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支票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一併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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