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9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94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賴勇志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敏間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 吳敏於 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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