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豪 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216、229、232、256、694、694-
1、695、696、978、978-1地號土地及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鍾豪、 林美媛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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