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傑(原名黃韋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
8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