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29號原告 林立杰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詠善 律師被告 顏君瑋
賴怡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8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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