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鼎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被告麗思國際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3萬4,52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萬1,099元;被告江麗娟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3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萬9,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