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921號

聲請人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蘇世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兆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明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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