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采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采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采儒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共3罪)││││├────────┤││││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000元│││├────────┼────────┼────────┼────────┤│犯罪日期│107年11月28日│107年12月3日│107年11月21日│││107年12月2日│││││107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7號等│偵字第2373號│偵字第3260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108年度竹東簡字│108年度竹東簡字││事實審││第56號│第76號│第101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日│108年4月29日│108年6月27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108年度竹東簡字│108年度竹東簡字││判決││第56號│第76號│第101號││├────┼────────┼────────┼────────┤││判決│108年5月10日│108年6月30日│108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服│是│是│是││勞役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94號│罰執字第139號│罰執字第158號│││(已執畢)│(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