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詹光漢
程安琪 陳林季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黃雅婷 律師被告 周清永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 律師
李明諭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關於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4,400元,原告詹光漢、陳林季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2,335,300元,原告詹光漢、程安琪、陳林季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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