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6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馬俊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馬俊錡於民國(以下同)109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並簽訂放款借據為據,利息按年利率1.845%機動計算(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1%=1.845%,詳放款借據第三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詳放款借據第五條)。
(二)詎債務人自112年5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催告仍未清償,依雙方約定(詳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6,77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三)為此檢附相關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510條規定,懇請貴院迅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1份、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1份、中華郵政儲金利率表1份、臺灣銀行函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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