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690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李育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