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顗澄選任辯護人邱清銜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顗澄自民國壹佰年叁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顗澄因家暴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第305條恐嚇罪、第
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第304條第2項強制未遂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及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等罪嫌,有其部分自白及供述並卷內證據為憑,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其中加重強盜罪嫌其與其他共犯及證人所述不一,參以該罪法定刑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衡情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足引起主觀上強烈勾串動機,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99年7月9日裁定自該日起羈押在案。被告因另案犯妨害自由案件,於同年9月20日起停止羈押,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以99年度執丑字第11528號之
1案件執行之,於同年10月17日,該另案執行完畢,本案再執行羈押。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再為確保日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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