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徐珮仁 被告 何政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若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尚未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即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案件確實繫屬本院後,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而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282號),然原告所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110年8月25日先行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本院收狀戳章存卷可參,經本院查詢結果,檢察官上開聲請之簡易案件斯時尚未繫屬於本院,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依照前揭說明及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