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煥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煥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81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字第798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14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於112年11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9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白色透明晶體1包(總毛重0.81公克、總淨重0.369公克、驗餘總毛重0.80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98號卷頁63)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98號卷頁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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