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債務人 張宜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92年1月9日起至民國92年2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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