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2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3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