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1號原告 陳景平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 陳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附表二,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表一、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漏附附表一、附表二,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鈺卉附表一:被繼承人劉月花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號種類財產名稱權利範圍本院分割方法0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2分之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0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72分之10建物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分之1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暨訴訟費用比例0陳景平2分之10陳碧鳳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