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2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韻如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
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與甲○○之女兒、女婿間存有夙怨,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高雄市○○○路○○○○○○號9樓之1(起訴書誤載為「之2」,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連線至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醫師公會)所提供之不特定人註冊後均可觀覽之醫聲論壇(網址:http://foru
m.doctorvoice.org/)網站,並以其向醫師公會申請之帳號「Victoria」,登入前揭網站,再以「Victoria」之暱稱,陸續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留言,並張貼甲○○之照片,而在網路上公開指摘、傳述不實情事,公然侮辱並指摘足以詆毀貶損甲○○名譽之事。經甲○○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惟查:該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兩項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64至65頁)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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