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9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110年1月19日19時許」更正為「110年1月19日19時許至同日22時30分許」,第4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第7行至第8行更正為「… 蔡湘妮 所使用之MTE-6870號普通重型機車、 林諺瓏 所使用之MQX-3788號…」;證據部分補充「證人蔡湘妮、林諺瓏於警詢時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建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飲酒將顯著降低自身之思考、判斷及控制能力,酒後貿然駕車因而極易肇致交通事故,對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均具高度潛在危害,卻仍執意酒後騎乘機車於市區道路,罔顧公眾安全甚劇,行為實屬不當;且本案測得被告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94.4mg/dL(即0.394%),數值極高,並已逾法定標準值之0.05%甚多,被告復已然肇事致己成傷,可見其駕駛時應相當程度受酒精影響,亦彰顯其漠視道路交通安全、藐視國家禁制法令之散漫態度;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789號被告黃建源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2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源於民國110年1月19日19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苓雅四路某卡拉OK店內飲用酒類後,明知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2時30分許,在血液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3時許,行經高雄市鼓山區臨海三路與鼓山一路口,不慎自撞路邊機車停車格內蔡湘妮所有之MTE-6870號普通重型機車、林諺瓏所有之MQX-3788號普通重型機車(蔡湘妮、林諺瓏均未在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黃建源送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治,並委託該醫院於同日23時59分許對其施以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394.4mg/dL(換算成百分比濃度為0.3944%),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建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㈡-2、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檢察官吳協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