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李呂寶葱
訴訟代理人 李榮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阿瑛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
送達後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