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黃裕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4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呂圳慨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17日

1,000,000元

CH68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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