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張維君 被告 尤梅蘭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林倩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