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 胡台生 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9月3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以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自白搶奪槍枝未遂犯行,並有證人 顏暉展 、吳文榮證述明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被告前因搶奪槍枝,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甫於96年2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竟再犯本件搶奪槍枝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