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被告丙○○
丁○○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