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四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發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男選任辯護人戴文進律師被告I○○男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被告辛○○男右二人選任辯護人戴文進律師被告c○○男選任辯護人 邱秀珠 律師被告戌○○男被告甲○○男右二人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W○○男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 律師被告T○○男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被告未○○男被告R○○男選任辯護人陳文雄律師被告玄○○男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被告己○○男選任辯護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L○○男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戊○○男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被告d○○男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 律師被告C○○男選任辯護人陳德義律師被告P○○男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被告E○○男選任辯護人陳文雄律師被告O○○男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 律師被告卯○○男選任辯護人邱秀珠律師被告寅○○男選任辯護人陳德義律師被告V○○男選任辯護人邱秀珠律師被告D○○男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被告 陳善鑫 原名選任辯護人陳文雄律師被告丙○○男選任辯護人陳文雄律師被告N○○男選任辯護人廖年盛律師被告G○○男被告A○○男右二人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被告 彭薰萬 原名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六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七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三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a○○共同連續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身分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I○○連續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身分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辛○○連續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身分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c○○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捌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陸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T○○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W○○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年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捌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仟肆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台幣拾捌萬參仟肆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玄○○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L○○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未○○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萬參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己○○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R○○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被訴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部分無罪。
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善鑫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萬肆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陸萬肆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彭薰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戌○○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陸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N○○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捌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V○○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陸萬參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O○○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寅○○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D○○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萬伍仟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C○○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G○○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卯○○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肆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d○○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P○○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戊○○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萬肆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A○○、癸○○無罪。
事實
一、a○○為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富國水電行負責人;I○○為設於桃園市○○路○○○號六福水電行實際負責人;辛○○為設於桃園市○○路○○○號為廣陞水電行合夥人;癸○○為設於桃園市○○路○段○○○號祥吉水電行負責人,均為代理民眾向台電桃園營業處申辦用電之業者。
二、c○○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下稱台電桃園營業處,以下人員均同係該營業處人員)檢驗股;戌○○自七十七年七月至八十四年九月任職於設計股;T○○自八十一年七、八月間起任職於新供股;W○○自七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止任職於檢驗股;甲○○自七十九年底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新供股;玄○○自八十二年間起任職於新供股;L○○自八十年十一月間起任職於新供股;未○○自八十一年間五、六月起任職於新供股;己○○自七十九年十一、十二月起至八十四年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R○○自七十九年底起至八十四年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丙○○自八十一年一月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陳善鑫(原名 陳善張 )七十八年至八十四年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N○○自八十二年五月至八十四年十二月止任職於設計股;彭薰萬(原名 彭泳富 )自八十年底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新供股;G○○自八十一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A○○自八十年四月起任職於檢驗股;V○○自六十五年起至八十二年三月止及自八十三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檢驗股;O○○自八十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五年一月止任職於設計股;D○○自七十九年間起任職於檢驗股;卯○○自八十一年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寅○○自八十年間起任職於新供股;d○○自七十六年七月起任職於中壢服務所;戊○○自八十年十二月起任職於設計股;C○○自八十年十二月任職於新供股;E○○自七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任職於新供股;P○○自七十七年十一月起任職於檢驗股。其等二十六人均職司民眾申請用電案中,用電現場之派工、外線設計或用電現場之,均為代理民眾向台電桃園營業處申辦用電之業者。
三、a○○等水電業者於受理民眾委託申辦用電後,須先填具申請事項登記單申請用電,向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申請用電依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規定:申請用電按其性質分為1、新增設用電:包括新設、增設、併戶、分戶、復電;2、廢止用電:包括部份廢止、全部廢止;3、變更用電:包括器具變更、裝置變更、種類變更、用途變更、過戶及其他地址變更;4其他:包括檢驗、電表移裝、開再封印、線路變更裝置等。其申請用電事項處理流程,依同規則第五條附表所規定如下:受理申請用電-現場勘查設計外線-核算線路補助費及通知伸申請人繳費-申請人繳付線路補助費-(需外線)外線施工-屋內線裝妥申報竣工;(免外線)逕於屋內線裝妥申報竣工-檢驗送電。臺電桃園營業處受理後,其內部處理單位,約略依外線、非外線兩項區分,外線部分設計股負責,非外線部分則屬新供股負責,至於核准送電則由新供股、檢驗股負責。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於受理申請用電案後,依前開申請區分須先審查相關文件(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電費單等),審查通過後,如係須外線施工者(如新建築物等),則由工務股先行施工外線,完成後再由承裝業者報竣工檢驗送電(由檢驗股負責);如係不須外線施工者(如增加電力設備),由則由新供股或檢驗股至現場檢驗後送電(依據用電種類之不同,一般用電由新供股負責,工廠、高壓電、餐廳、KTV、汽車旅館、大樓等用電則由檢驗股負責)。台電桃園營業處新供股、檢驗股、設計股人員於辦理a○○等水電業者所申請之用電案件時,應依該公司營業規則暨該公司桃園營業處之函示、備忘錄、新增設用電案件作業程序座談會紀錄等規定處理有關設戶標準、分戶用電、新增三相表燈用電,台電人員於至現場檢驗時,須將申請案件之全案資料(包括登記單、配線圖、竣工通知單等)帶至現場,並依現場實際狀況,對照案件資料檢驗線路、開關及用電器具是否相符,如符合即於「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上登載檢驗情形,若不符合,即以便條紙等敘明不符事項,前開登載之記錄表及便條紙等於返回營業處後,再由承辦人員蓋職務戳章確認,陳請所屬股別之派工及股長複核。
四、緣於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間,a○○、I○○、辛○○、癸○○等人分別於代理如附表所示 楊政志 等用電戶向台電桃園營業處辦理用電申請時,前開台電桃園營業處之檢驗股、設計股、新供股人員竟有如下列所述之不法行為:
(一)、c○○於負責附表一案件編號(013)捷祥建設;(064)廣同機械、(113、114)聖佳企業、 許憲 榮;(121) 柏春 企業社;(143、144)來爾富便利商店;(200)長瑞佳工業;(206)得翔企業社;(208) 羅肇炘 ;(213)廣盟預拌混土;(216)得翔企業社);(217)龍橡工業桃園廠;(233、234)廣盟開發;(344)均順實業;(368)翔帝建設;(415)富運企業;(467)新光建設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064)廣同機械申請案,明知係以廢棄之長 田發 公司申請分戶用電;編號(121)柏春企業社申請案,則係變相經營汽車旅館,有附表編號二十一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應不予送電,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單獨或與附表所示負責設計之戌○○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在收受辛○○致送之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或接受宴飲之不正利益之招待,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c○○、戌○○就所承辦案件並與辛○○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c○○、戌○○在各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一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魏權木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共同檢驗送電者,分別收受a○○、辛○○、Q○○、I○○等人致送之每件二百元至六萬五千元不等之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二)、T○○於負責附表二案件編號(008) 力根 實業;(015) 鍾黃 六妹;(016) 徐連財 ;(024、025) 陳錫財 、甯 建章 ;(037) 陳吳秀環 ;(060) 黃清介 ;(085、086)連宇實業社、謝宇培;(089) 廖周阿合 ;(133) 陳坤明 ;(188) 賴竹山 ;(189) 張海亭 ;(191) 賴敏勝 ;(192) 王許鴛鴦 ;(238)張宏義;(268) 劉許菊 ;(312) 許永彥 ;(319) 吳重明 ;(333) 陳定捷 ;(348) 陳啟南 ;(354) 盛達 工程;(355)光一機械, 呂光 一;(358)酉○○;(375) 黃睿 鐘;(380)黃美蘭;(385) 詹益牟 ;(393) 梁坤治 ;(429)廣豐實業;(455)自來水第二區處;(463) 張國梁 、 李彩秀 ;(466)呂政雄;(480) 張桶騫 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或設計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025) 甯建章 ;編號(333)陳定捷;編號(354)盛達工程;編號(355) 呂光一 ;編號(358)邱建源;編號(375) 黃睿鐘 等申請用電案負責檢驗供電,有附表編號二十
一、二十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收受a○○、I○○致送之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並於附表二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二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T○○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收受a○○、辛○○、Q○○、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三)、W○○於負責附表三案件編號(015) 鍾黃六 妹;(019)鑫將金屬;(021)威震建設;(026) 陳敏子 ;(029) 羅文章 ;(030)大園工業區;(033)一大工業社, 褚志雄 ;(042)千寶實業;(052)福園餐廳;(062)東青針織;(129)三江飲食店;(松齊工業新屋廠;(200) 長瑞家 工業;(373)新日電機電纜;(389)景文建設;(411)郁美家建設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033)褚志雄;編號(042)千寶實業;編號(052)福園餐廳;編號(129)三江飲食店等申請用電案負責檢驗供電,有附表編號二一、二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丙○○、陳善鑫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a○○、辛○○致送之如附表四所示不等之賄款及不正利益,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W○○、丙○○、陳善鑫、就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與a○○、辛○○就上述各該代理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W○○、丙○○、陳善鑫在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三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W○○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之人,分別收受a○○、辛○○、劉志鴻、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四)、甲○○於負責附表四案件編號(022)庚○○;(051) 游清泉 ;
(060)黃清介;(092) 藍金賢 ;(096、097) 謝振興 、謝長茂;(100) 黃豐鋼 ( 阿房 );(106、107) 呂學豪 ;(117) 黃政發 ;(123) 鄭錫川 ;(134) 呂忠雄 ;(139) 泓輔 企業;(140、141) 黃美貴 ;(145) 游秀琴 ;(146) 陳重吉 ;(177) 黃清治 ;(183)百星達科技『 彭學展 』;(196)百星科技『彭學展』;(214)雍記公司;(228) 陳川 ;(245)呂 楊秋香 ;(258) 呂學明 ;(266) 陳清甫 ;(273) 蔡瑞鴻 ;(274) 蔡瑞賢 ;(279)子○○;(280) 呂理胡 ;(295) 黃明嬌 ;(300) 戴阿連 ;(306、307) 張色 ;(320) 仕霖 營造;(324) 溫美雪 ;(359、360) 林文印 ;(364) 林鈺龍 ;(367) 吳益 恭;(397) 民誠 建設;(423)鄭朝慶;(450) 葉桂桃 ;(460) 曾萬溢 ;(462) 游勝伸 等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或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279)子○○申請案;編號(306、307)張色申請案雖均係以農田、菜園噴霧用電申請,但現場無噴霧設備,有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分別收受I○○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甲○○就上述承辦案件與I○○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在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四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甲○○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之人,分別收受辛○○、Q○○、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五)、玄○○於負責附表五案件編號(044) 戴水朝 ;(061) 張生塗 ;
(069)吳益;(070) 羅錦明 ;(076) 鄭萬金 ;(087) 詹李謀 ;(088) 邱天賜 ;(115)震撼廣告實業;(116) 賴文生 ;(120)簡 趙秋梅 ;(127,128) 黃松進 ;(132) 徐詩 ;
(139)弘輔企業;(147、148) 沈素 ;(149) 黃素琴 ;(197) 呂阿維 ;(225) 劉添發 ;(247) 金朋 建設;(297) 陳麗美 ;(315) 楊盛耀 ;(316) 楊文生 ;(323) 黃光偉 ;
(336) 黃清木 ;(339) 陳淑蘭 ;(340)金朋建設;(351) 蘇國鐘 ;(353) 簡順 章;(361) 吳新定 ;(362) 游昌裕 ;(405) 楊枝萍 ;(408) 凌增隆 ;(413) 蕭啟德 ;(416) 陳信雄 ;(421) 陳煉水 ;(422) 洪瑪利 ;(424) 徐朝陽 ;
(426) 邱劉謹 ;(433)桃安紙業;(442) 張秋蓮 ;(451) 游政杉 ;(454)元昌營造公司;(456) 陳金豐 ;(459) 藍彩玲 ;(468) 謝大根 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336)黃清木;編號(353) 簡順章 有二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分別收受黃家龍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玄○○就上述承辦案件與I○○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玄○○在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五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玄○○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之人,分別收受、辛○○、Q○○、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六)、L○○於負責附表六案件編號(002) 李福生 ;(011)文崎實業;(016)徐連財;(038) 簡阿源 ;(051)游清泉;(069)吳益;(078) 徐銳智 ;(082) 吳東泉 ;(078)詹李謀;(088)邱天賜;(095) 黃茂揚 ;(101) 高錫城 ;(103)徐松年;(108) 羅義泰 ;(116)賴文生『賴色』;(117)黃政發;(137) 葉傳泥 ;(151、152) 洪柄耀 ;(190) 藍燕秋 ;(205) 李阿炎 ;(220) 簡全興 ;(244) 黃聰吉 ;(267) 蔡進發 ;(270)S○○;(275) 鄭簡阿尾 ;(282) 鄭永興 等三戶;(289) 李訓吉 ;(290) 楊夏江 ;(294) 呂阿長 ;(296) 蔡安然 ;(308)久賢建設公司;(317) 艾笛亞 服飾;(318) 游家龍 ;(337) 張世雄 ;(338) 鄭文雄 ;(349)呂蕭秀香;(357) 黃秋蘭 ;(374) 王佰 祿;(381)簡進盛;
(396)U○○;(402) 楊進順 ;(404) 林聚 照相製版;(412) 陳來春 ;(438) 王忠民 ;(460)曾萬溢;(461) 黃春木 ;(469、470) 林素悅 等申請用電案之社計或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374) 王佰祿 、編號(396) 郭松齡 等案,有二十一、二十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分別收受I○○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L○○就上述承辦案件與I○○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L○○在承辦案件
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六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L○○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之人,分別收受辛○○、Q○○、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七)、未○○於負責附表七案件編號(039) 施慧芳 ;(043) 李清源 ;
(050) 朱清吉 ;(077) 蕭茵 ;(092)藍金賢;(098)羅玉;(104) 劉文漢 ;(106、107)呂學豪;(120)簡趙秋梅;(145)游秀琴;(177)黃清治;(183)百星達科技企業:(190)藍燕秋;(207) 蔡長楓 ;(220)簡全興;(241) 呂鴻鈴 ;(242) 陳國周 ;(250) 王興財 ;(254) 張玉泉 ;
(255) 陳鼎忠 、胡 陳秀霞 ;(271) 吳清池 ;(272) 陳炯昌 ;(277) 李長林 ;(278) 李寶珠 ;(291) 江武二 ;(298) 王榮華 ;(326) 李雅玲 ;(327) 陳萬金 ;(328) 徐李素娥 ;(365) 丁旭初 ;(366)M○○;(369)林楊來婦;(370) 簡文財 ; 楊金龍 ;(409) 阮金川 ;(420)通雲企業;(430) 張肇雄 ;(432) 曾志宏 ;(439) 魏金城 ;(441) 呂彩秀 ;(465) 廖張淑英 ;(481) 張文進 等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或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255、326)陳鼎忠及李雅玲案;編號(366)M○○案,有二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分別收受I○○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未○○就上述承辦案件與I○○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未○○在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七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林
焌隆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人,分別收受辛○○、Q○○、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八)、己○○於負責附表八案件編號(001) 楊志政 ;(005) 杜萬齡 (007) 故鄉魯 肉飯;(012)乙○○;(014)碁傑鋼鐵工業;(028)意台公司;(029、030)羅文章、大園工業區;(185)松齊工業新屋廠)等申請用電案(詳如附表八)之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就其中編號(012)乙○○案,有附表編號二一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各該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馮堯相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在收受a○○致送之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己○○、G○○就上述承辦案件與a○○上述各該代理申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己○○、G○○在附表八所示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八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己○○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收受a○○、Q○○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九)、R○○於負責附表九案件編號(001)楊志政;(013)捷翔建設;(029、030)羅文章、大園工業區;(042); 李啟崇 ;(400)勝堡村營造工程;(420)通雲企業等附表八所列之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R○○竟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或設計之人,分別收受a○○、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十)、丙○○於負責附表十案件編號(015) 鍾黃六妹 ;(019)鑫將金屬;(026)陳敏子;(042)千寶實業;(052)福園餐廳;(062)等申請用電案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編號(052)福園餐廳;編號(042)千寶實業案有附表二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W○○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辛○○致送之如附表十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丙○○、N○○、W○○就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與a○○、辛○○就上述各該代理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丙○○、W○○在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十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王進來亦利用職務之便,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之人,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a○○、辛○○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十一)陳善鑫於負責附表十一案件編號(033)一大工業社、褚志雄(129)三江飲食店;(200)長瑞家工業;(373)新日電機電纜;(389)景文建設;(411)郁美家建設:(431)金欣建設;(467)新光建設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就其中編號(129)三江飲食店係申請用電轉供給鄰近之KTV使用,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編號二十一、二十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賴 天財 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收受a○○、辛○○致送之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賄款及宴飲之不正利益,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陳善鑫、W○○就上述該承辦案件與a○○、辛○○就上述該代理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陳善鑫、W○○在上述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十三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陳善鑫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或設計之人,分別收受簡傳鎮、Q○○、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十二)彭薰萬於負責附表十二案件編號(027) 黃睿杭 ;(055) 王靜如 ;(072) 鄭進益 , 鄭王福 ;(195)雙合營造;(301) 彭滿妹 ;(304) 杜葉熙久 ;(305) 呂學育 ;(313) 郭華德 ;(372) 卓文勳 ;(342) 黃全聲 、 呂文昌 ;(383) 邱坤煌 ;(390、391) 王永昌 、 王振豐 ;(394) 黃楊茫里 ;(406) 黃玉枝 ;
(414) 施盧鴻 ;(449) 呂清 藏;(198) 賴時雄 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就其中編號(332)卓文勳係申請臨時用電,但現場並無用電器具(抽水機),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二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收受黃家龍致送如附表十二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彭薰萬就上述承辦案件與I○○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彭薰萬在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十二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彭薰萬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人,分別收受a○○、辛○○、Q○○、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十三)戌○○於負責附表十三案件編號(049) 張瑞惠 ;(063) 張新春 ;(064)廣同機械;(113、114)聖佳企業『 李淑芬 』、 許憲榮 ;(123)鄭錫川;(127、128)黃松進;(155) 黃明德 ;(167、168)’ 莊麗雪 、 藍聰榮 ;(175、176) 陳永東 、 蔡德時 ;(196)百星科技『彭學展』;(214)雍記公司;(215) 張詠吟 ;(226)邏達企業等件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業務時,就編號
(064)廣同機械係以廢棄之長田發公司申請分戶用電,均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編號二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負責檢驗送電之c○○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收受辛○○致送之如附表十三所示不等之賄款引及宴飲不正利益,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戌○○、c○○間就上述承辦案件與辛○○就上述該代理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戌○○、c○○在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十三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戌○○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之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辛○○、Q○○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十四)N○○於負責附表十四案件編號(015)鍾黃六妹;(018) 龍壽 塗料等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業務時,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N○○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單獨或與附表所示負責檢驗送電之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收受a○○致送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十五)V○○負責附表十五案件編號(021)威震建設;(023)惠康公司;(203)台綠行 陳明 時;(240)聯漳建設;(403)林聚照相製版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雖均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V○○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負責設計、或一同檢驗送電之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a○○、Q○○、黃家龍等人所致送如附表十五所示不等賄款後,才予以送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十六)O○○於負責附表十六案件編號(007)故鄉魯肉飯;(017) 忻吉 精密工業;(023)等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業務,雖均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O○○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十六所示檢驗供電之人,基於共同之犯意連絡,於收受a○○所致送如附表十六所示不等賄款後才予以送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十七)寅○○於負責附表十七案件編號(120)簡趙秋梅;(127、128)黃松進;(140,141,139)黃美貴、泓輔企業;(190)藍燕秋等申請用電案派工檢驗業務時,雖均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寅○○竟基於概括之犯意,並與附表所示負責設計、檢驗送電之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辛○○、Q○○等人所致送如附表十七所示不等賄款後,才予以送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十八)D○○於負責附表十八案件編號(007)故鄉魯肉飯;(009)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雖均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D○○竟基於概括之犯意,並與附表所示負責設計、檢驗送電之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收受a○○所致送如附表十八所示不等賄款後,才予以送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十九)E○○於負責附表十九案件編號(046) 杜文揚 ;(048) 李木川 ;(053) 呂正諒 ;(063)張新春;(068) 劉德鑑 ;(071) 陳濤 ;(080) 賴創琳 ;(083) 陳盛金 ;(124、125、126) 劉水金 ;(160)龜山鄉公所;(192)王許鴛鴦;(215)張詠吟;(236)黃 張秀香 ;(263) 廖英翔 ;(264)廖張秀琴;(265) 廖雪莉 ;(292) 黃錦彰 ;(302、302)簡余鳳『二戶』;(309) 蕭世雄 ;(310) 吳水勝 ;(322) 林麗英 ;
(329) 陳俊吉 ;(335) 呂學煌 ;(345)集泰企業;(347) 徐明宗 ;(350) 沈鴛鴦 ;(363) 高樹馨 ;(382)東隆企業;(387) 長明建設 ;(407) 羅聖諾 ;(434、435) 呂學禮 、 呂學蕺 ;(436) 顏克忠 ;(443) 簡添成 ;(479) 鄭文建 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雖均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竟基於概括之犯意,並與附表所示負責設計、一同檢驗送電之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辛○○、Q○○、I○○所致送如附表十九所示不等賄款後,才予以送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二十)C○○於附表二十負責案件編號(047) 林張秀碧 ;(049)張瑞惠;(053)呂正諒;(056) 李良臣 ;(063)張新春;(068)劉德鑑;(080)賴創琳;(083)陳盛金;(093) 林茂源 ;(138) 黃秀蘭 ;(160)龜山鄉公所;(200)長瑞佳工業;
(215)張詠吟;(236)黃張秀香;(263)廖英翔;(265)廖雪莉;(263)蕭世雄;(310)吳水勝;(335)呂學煌;
(345)集泰企業;(350)沈鴛鴦;)(379) 羅安邦 ;(407)羅聖諾;(453)之檢驗送電業務時,雖均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雖均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單獨一人、或與附表二十所示負責設計、一同檢驗送電之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辛○○、Q○○、I○○所致送如附表二十所示不等賄款後,才予以送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二一)G○○於負責附八案件編號(012)乙○○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因該申請案係變相經營旅館,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編號二一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該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 吳保財 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在收受簡傳鎮如附表八所示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馮堯相、己○○就上述承辦案件與a○○上述代理申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G○○、己○○在附表八所示上述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二二)卯○○於負責附表十八案件編號(009)移新實業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雖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卯○○竟與D○○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共同,在收受a○○所致送之四萬元賄款後才予以送電,而就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二三)d○○於負責案件編號(031) 梁彭有 妹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雖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d○○亦於收受a○○所致送之二萬元賄款後才予以送電,而對於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二四)P○○於負責案件附表八編號(005)杜萬齡;附表三、八、九編號(029、030)羅文章、大園工業區等二件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
時,雖均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P○○竟基於概括之犯意,並各與上述案件一同檢驗送電之己○○、 莊晴森 、W○○、R○○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後收受a○○所致送之二萬元、二萬五千元之賄款後,才予以送電,而對於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二六)戊○○於負責附表六案件編號(038)簡阿源;附表十二編號(195)雙合營造;附表一編號(217)龍橡膠工業桃園廠等三件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業務,雖均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並分別與楊各該案件負責設計之L○○、彭薰萬、c○○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後收受辛○○所致送上述附表個該編號案件所示不等之賄款後,才予以送電,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五、辛○○、a○○、I○○、分別代理民眾申請如附表二一至二三之用電案件時,明知該等申請案件有上述附表所示係以廢棄之公司申請分戶用電、或係變相經營汽車旅館、或係以不實地址申請用電、或係以分戶申請但實際未分戶、或係變相經營KTV、或係以不具備功能之用電器具以應付檢驗、或係以增建建物(即違建)申請用電,或係於申請時已有轉供之情事、或係以農田菜園噴霧用電申請,但現場無噴霧設備,等不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應不得逕予送電,詎I○○、辛○○、a○○能順利完成送電,I○○、辛○○、a○○三人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而將不等之金額交付給c○○等人後,由c○○等人違法逕予送電,而就c○○等人違背職務之行為予以交付賄賂。辛○○、a○○、I○○並與上述案件如附表所示之承辦人員,就其等前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申請用電案件,共同基於犯意之連絡,在c○○等人於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違法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六、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調查人員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分別前往六福水電行、廣陞水電行、富國水電行搜索,並扣得I○○、辛○○、a○○等人所記載c○○等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收受賄賂之富國水電行、廣陞水電行帳冊、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及I○○所有之開水機一台。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有罪部分:
一、查臺灣電力公司係公營事業機構,在該公司服務人員,自係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一0五七號;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0二三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c○○、戌○○、甲○○、W○○、T○○、未○○、R○○、玄○○、己○○、L○○、戊○○、d○○、C○○、P○○、E○○、O○○、卯○○、寅○○、V○○、D○○、陳善鑫、丙○○、N○○、G○○、彭薰萬等人,任職服務於臺灣電力公司桃園營業處,自係上述法條所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二、按【台電桃園營業處七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桃區業督字第七九0五之一0六二號函】中討論決議事項第一點明確記載:「對於三相表燈之申請案件,設計人員現場勘查設計時,如發現用戶申請之用電器具容量與現場房屋容積比例似不合邏輯者,應拒絕設計並註明理由送回服務中心洽請用戶或承裝業者更改設備或註銷申請」;又【台電桃園營業處八十年一月十七日桃區業營字第000三號備忘錄】主旨載明:「奉諭有關受理分戶用電申請時,除依本公司營業規則有關設戶標準處理外,請依說明方式辦理。說明欄:第二點規定:設計人員設計時應複核現場面積是否相符,設計圖請加註實際面積及周圍用戶,如不符規定或不符邏輯亦應註明無法設計之原因,退還受理單位處理。第三點規定:檢驗送電人員應查對地址分戶場所及用電器具無誤始可接電」;另【台電桃園營業處於八十年三月五日就新增設用電案件作業程序舉行座談會】中所討論決議之事項:「第二項:(設計)1、查對用電現場位置、面積、地址(無門牌者註記於登記單)與申請資料內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或明顯不合常理者,應簽註清楚經主管(股長)核章送還受理單位,如發現現場有嫌疑之處亦應註明於設記圖面。2、現場場已有轉供電流、變相用電者,勿予設計;如有轉供或變相之嫌疑者,應先簽會受理單位辦理用戶承諾事宜。第三項(檢驗送電)1、用途、地址、器具容量相符,用電現場與所提供圖面相符並符合常理,各項器具固定且具有應有功能,檢驗送電後拍照附於屋內線竣工單內一併存查。2、登記單內用電器具及容量等各項記載如需更改,應於送電前先知會受理單位。3、不符規定勿予檢驗送電,並填製用電設備修改通知單處理,屬書面審查等之退件,亦應填註原因經主管核章後始可退件。
4、如有轉供或變相用電嫌疑者,應先退還受理單位辦理用戶具結承諾。此有前開函、備忘錄、座談會決議等附卷可稽。被告c○○、戌○○、甲○○、W○○、T○○、未○○、R○○、玄○○、己○○、L○○、戊○○、d○○、C○○、P○○、E○○、O○○、卯○○、寅○○、V○○、D○○、陳善鑫、丙○○、N○○、G○○、彭薰萬等二十五人,分係臺電公司桃園營業處檢驗股、新供股、設計股人員,於辦理被告a○○、辛○○、I○○等水電業者如附表二
一、二二、二三之申請用電案時,自應依照前開營業規則、函、備忘錄、座談會決議等所規範之內容予以審查各申請用電案是否符合該等規定,否則即屬違法送電,其事甚明。而被告a○○、辛○○、I○○均為代理民眾向臺電公司桃園營業處申請用電之水電業者,對於上述附表所述代理申請用電案,應符合前開營業規則、函、備忘錄、座談會所規範之事項,始能准許供電,亦知之甚詳。
三、訊據被告c○○、T○○、W○○、甲○○、玄○○、L○○、未○○、己○○、R○○、丙○○、陳善鑫、彭薰萬、戌○○、N○○、V○○、O○○、寅○○、D○○、E○○、C○○等人,依序對於對於右揭事實欄及附表一至二十所載申請用電案件,分別由其等負責檢驗送電,或設計、派工之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G○○就附表八案件編號(012)乙○○申請用電案;被告卯○○對就附表十八案件編號(009)移新實業申請用電案;被告d○○就案件編號(031) 梁彭有妹 申請用電案;被告P○○就案件附表八編號(005)杜萬齡、附表三、八、九編號(029)羅文章申請用電案;被告戊○○就附表六案件編號(038)簡阿源、附表十二編號(195)雙合營造、附表一編號(217)龍橡膠工業桃園廠等三件申請用電案,分別為其等負責檢驗送電或設計職務,亦直承不諱。被告a○○、辛○○、I○○依序坦白承認附表二一、二二、二三之申請送電案件,分別由其等代理向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申請供電之事實。惟c○○等二十五位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均矢口否認有違背職務行為或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行為;a○○三位水電代理業者,亦矢口否認曾因違法申請用電案件,向臺電人員行賄後,獲准順利供電之情事云云。
四、右揭附表一至二三所示之申請供電案件,於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受理用電申請日至檢驗送電前後之期間某日、或送電當日,a○○、辛○○、I○○、癸○○曾致送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或招待宴飲之不正利益)予附表所示各該案件負責檢驗送電、設計或派工之c○○c○○、T○○、W○○、甲○○、玄○○、L○○、未○○、己○○、R○○、丙○○、陳善鑫、彭薰萬、戌○○、N○○、V○○、O○○、寅○○、D○○、E○○、C○○等人之事實,分據a○○、辛○○、I○○、癸○○於桃園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自白不諱:
(一)、a○○供稱:
1、「(你於84‧11‧3在本站所做之調查筆錄是否實在?)部份不實在,今日我補足說明。(本站人員於84‧11‧3依法搜索富國水電行,搜索扣押六客戶帳冊上載有支付給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金錢,該些金錢做何用途?)貴站人員於84‧11‧3依法搜索並扣押本人經營水電行中的帳冊,內載有支付給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的金錢,該些金錢是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介紹客戶給我承做之介紹費用。(上開帳冊中載有「送電」、「設計」-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姓名、金額、字樣,請說明其意義為何?)查扣帳冊中載有「送電-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姓名、金額」係指台電公司送電至申請用電場所,台電營業處人員會同檢驗時,送給該檢驗人員之「茶水費」。「設計-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姓名、金額」係指本公司代理客戶向台電申請用電,於報竣工時需附室內電力配置圖,該室內電力配置圖係請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利用公暇之餘為本水電行承劃電力配置圖之費用。(提示證物編號03-10三相送電帳冊中第二頁「8/10 陳俊旺 、分戶○○○鄉○○路腳2號-F左側、200000、Z000000000詹30000(詹30000以鉛筆書寫,餘以原子筆書寫)」其中「詹30000」是係何義意?答:(經閱後作答)該意義係指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N○○介紹了陳俊旺該客戶給本水電行承做,總工程款新台幣廿萬元,「詹30000」係指給N○○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介紹費用。又貴站查扣本水電行帳冊中類似該字樣的記載,都是這個意義。(問:『提示:帳冊編號05客戶送電收支單給送電T○○1000』,問該意義為何?)(經閱後作答)該意義係指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員工T○○會同檢驗送電時,給T○○一千元之茶水費。貴站查扣本水電行帳冊中有類似該字樣的記載,都是這個意義。(你前述致送茶水費給台電公司人員,其原因為何?)我怕台電公司員工刁難影響送電,所以會同檢驗時,送點錢給台電員工示好。(問:上開交付台電公司員工茶水費之時地?)交付台電公司員工茶水費均是在一起會同檢驗畢時在現場交付。(問:在本站查扣之帳冊中致送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員工之茶水費為何有多有少不一致,狀況為何?)會給茶水費之申請案基本上台電公司檢驗人員均知悉該電未來會轉供(業者移作他用)至於茶水費金額不同視工作時間、日期(如例假日等)及與檢驗人員私交上之不同而定,並沒有一定的行情。(問:你前述代理客戶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台電公司檢驗人員如何知悉用電未來會轉供?)台電公司人員與我至現場共同檢驗時,有的會質疑申請用電之用途,我均會告知供電後將移做他用,而有的申請案與台電公司人員至現場檢驗時我會主動告知供電後之未來真實用途。(台電公司檢驗人員明知未來電力將轉供他處,該申請案係如何通過供電檢驗?)我會於事先依申請用電量,將適當的器具(道具-供檢驗用)擺置在現場供台電公司檢驗人員拍照存證,故而該等申請大部份會通過檢驗,未通過檢驗則再多加裝器具,最後依然可以過關,通過檢驗,部份台電公司檢驗人員明知該些器具是道具係供檢驗之用。(你有無補充說明?答:我經營水電行為了生意的發展與延續及競爭,送紅包給台電公司人員是不得已之情事,希司法單位能給予自新的機會。(你與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有無恩怨或債務關係?)我與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之間並無恩怨,至於債務方面,僅有 許文志 向我借了一張今年某月間幾千元的支票,支票金額我已忘了,詳細日期亦忘。(以上是否都實在?)都實在。」(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桃園調查站訊問筆錄)。
2、「‧‧84.11.10(Y○○在你水電行工作多久?)工作有四、五年。在二年前離職。‧‧(查扣的帳冊都是Y○○寫的否?)二年前都是Y○○寫的。(和Y○○很要好否?)我和她很要好也有同居過。(Y○○平常暱稱你「老公」否?)是。(北威公司申請供電案你有拿一萬元給O○○否?)我有拿一萬元給O○○但不記得做何用途。(北威公司申請供電做何用?)我忘記了。(查扣帳冊編號038第四、五頁客戶乙○○、游景成項下註記 曾忠善 30000元何意?)是他介紹工程給我,我拿給他的介紹費。‧‧‧。」(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3、「‧‧(龜山鄉歐香汽車賓舘之用電是否由你申辦?)的,是本人申辦的。(何人委託你申辦的?)泰鳳電氣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H○○委請本人申辦的。(前述歐香汽車賓館用電之申請名義?申請電量?)歐香汽車賓舘用電係以「一大工業社」之名義申請。申請用電量為380伏特99匹馬力。(歐香賓舘若以「賓館申請,是否可以核准申請供電?)該地屬工業用地,無法以「賓舘」名義申請。(歐香汽車賓舘用電以「一大工業社」名義申請,台電公司人員是否知悉該申請用電案係以「一大工業社」之名申請,而實際用電則為供歐香賓舘用?)歐香汽車賓舘之用電係以「一大工業社」之名提出申請,該賓舘業者有將一大工業之相關資料提供給本水電行,以利提出申請,申請期間台電人員設計該工業社外線時,賓舘尚未興建竣工,僅有地基而已,故該設計人員並未質疑,迄建物完成,水電配置完後,我向台電公司報竣工,申請檢驗供電,台電公司之檢驗員至現場勘察時,向我質疑該建物分明為賓舘,為何以工業社名義申請供電,我則表示詳情不清楚,但證件齊全(指工業社相關證件)要求供電。(問:前述歐香賓舘供電案,台電公司有無供電?)台電公司人員第一次至現場檢驗時,提出前述賓舘之質疑外,且用電量大,而需要用電之設備不足,所以不同意供電,我則連繫H○○再提供設備,另將狀況反應給賓舘業者,業者則透過關係向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檢驗股股長說項,我則在H○○補充設備後,再向台電公司申請要求檢驗,以便供電,結果順利完成供電事宜。(前述申請案,你有無向台電人員行賄?)有的,在當日檢驗送電時,我在賓舘現場以二萬元現金(沒有包裝)交付給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檢驗人員。(問:上述檢驗人員係何人?)該供電案有二位台電公司檢驗人員,我將二萬元現金交給W○○,另一檢驗人員為何人我已忘。(前述黃○○申請用電案及歐香賓舘供電案,你行賄台電人員有無記帳?)我沒有記帳,但這兩案都是我經手,印象深刻。(本站查扣富國水電行帳冊,證物編號03-2、03-8、04-1、04-2、5、6、8上載有交付給台電公司人員N○○、O○○、 陳富里 、曾忠善、T○○、 陳錫灝 等人之金錢記載,為何「黃○○申請用電案」及「歐香賓舘申請用電案」之行賄金額未有登載?)上開台電公司人員N○○、陳富里、曾忠善在帳冊上載有金錢支付,係詹等有介紹工程給我做,所給的介紹費,O○○、陳錫灝二人則是幫本人經營之富國水電行繪製設計圖之設計費,T○○的記載,則是行賄金額,帳冊中的行賄金額並非每一筆我都有交待會計小姐登錄。(你有無補充?)沒有。(以上是否實在?)實在。(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桃園調查站訊問筆錄)。
3、「‧‧(提示:本站84‧11‧3依法搜索富國水電行,依扣押帳冊資料編號3-2、3-8、4-1、4-2及台灣電力公司桃園營業所提供之公用電申請案件資料彙整所製之「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受賄人名冊」乙份)該份名冊上所登載之資料內容是否正確?)『經詳閱後作答』除了「編號032台年金屬,金額新台幣100000元」有意見外,其他均正確,申請案件亦是由本(富國)水電行辦理。‧‧(台灣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受賄人名冊,編號032台年金屬,金額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你有何意見?)答:該申請案係別的水電行借牌向台電申辦的,但那一家水電行借牌辦理的,我記不起來,而十萬元不是花在送電之申辦案,但肯定的是十萬元是用在台電人員身上,可能是吃飯的花費。(你對提示之「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受賄人員名冊」其中受賄金額你有無意見?)我沒有什麼意見,原則上我經營的水電行登錄帳冊給台電公司人員的金額,即是行賄台電人員的金額。(你行賄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為何行賄金額不同?)行賄金額不同原因很多,如趕時間送電的、供電人員與我個人交情不同、案件大小及複雜性,所以行賄金額自然有差異,就如同我辦埋的水電工程案件,收費上不同是一樣的,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是一樣價錢的。(台電人員赴現場送電,有時一人,有時二至數人,你如何致送行賄金額?)假如一個人來送電,我則將行賄金額直接交給此人,但有時送電人員二人以上,我則交給其中一人,由渠等自行處理。如何分配我不清楚。(你行賄台電人員方式?)我都是以現金在送電當日現場交付。(你有無補充說明?)沒有。」(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桃園調查站訊問筆錄)。
4、「‧‧‧(你於84‧12‧20所做之調查筆錄,所述是否實在?)實在,貴站有何問題,我願提出說明。(『提示:案件編號033』歐香汽車舘以「一大工業社」名義申請,台電公司送電人員W○○是否知悉該電係將用於轉供歐香汽車賓舘?)『經閱後作答』台電送電人員W○○至一大工業社檢驗送電時,該工業社房舍即為賓舘型式,所以W○○知悉成立工業社是幌子,事實申請用電是轉供給歐香汽車賓舘。(「一大工業社」內之機設備(冷氣機、空壓機、射出機....等)事後如何處理?)由一大工業社自行拆除。(『提示:案件編號012、017、015、06、031、025、022』提示之上開案件,你可否說明該類案件情形?)『經每案逐一閱後作答』提示之案件,申請送電案僅是一種程序,完成送電後均用於他途,台電送電人員均知悉送電後用於他途,但仍送電。(申請用電之機具設備,來源為何?)上述案件有的機具設備是我提供,有的是客戶實際需求的。(上開案件你可否指出那些機具設備是由你提供、那些是客戶的?)我無法明確指出了。(『提示:案件編號012』)你可否說明當日送電情形?)『經閱後作答』該案是82‧11月間,時日已久,我記不起來了,且送電案件並非每件都要本人到場,有的是請我僱用之水電師父前往處理的。(『提示:案件編號015』請說明該案當日送電情形?)『經閱後作答』我記不起了。‧‧‧‧(『提示:案件編號』請說明該案件之當日現場送電情形?)『經閱後作答』該用電申請戶為忻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吳賽花 ,因該並無工廠設立登記之相關資料,乃以「倉庫、辦公室」名義申請,由使用電器:蒸飯機、開水機、飲水機、可以明瞭,並非生產器具,待送電完成後變相作為製造廠生產營業。台電送電人員為己○○、c○○二人,程序上申請地點有使用設備,檢驗拍照後完成送電。(『提示:案件編號31)請說明案件之送電程序?)『經閱後作答』該案送電人員為d○○,申請供電後亦是變相使用。『提示:案件編號25』請說明案件之送電程序?)『經閱後作答』該案送電人員為T○○,申請供電後亦是變相使用。『提示:案件編號22』請說明案件之送電程序?)『經閱後作答』該案件以「菜園噴霧」申請,完成供電後,則轉為他用。台電送電人員為甲○○。(「菜園噴霧」噴什麼?)農藥。問:案件編號012、017、015、025、022、0
31、033之檢驗人員為何?受賄金額?)012案件檢驗送電人員己○○、G○○。受賄金額30000元。017案件檢驗送電人員O○○。受賄金額10000元。015案件檢驗送電人員W○○、丙○○、R○○、A○○四人,受賄金額60000元,其中新供股-T○○,受賄金額10000元,設計股-N○○受賄金額10000元。025案件檢驗送電人員-T○○,受賄金額12000元。022案件檢驗送電人員-甲○○,受賄金額2000元。031案件檢驗送電人員-d○○,受賄金額20000元。033案件檢驗送電人員-W○○,受賄金額20000元。(上開行賄台電人員,有收受者一人、二人或數人,你如何交付?)受賄對象一人者,即為該人,但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我則交給其中一人,至於交給其中那一個人,我無法記憶。(你有無補說明?)前述案件,台電檢驗送電人員均知送電後即變相使用,提供之現場機具、設備目的,是供台電人員照片檢查之用。(以上是否實在?)實在。(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桃園調查站訊問筆錄)。
5、「‧‧(你替一大工業社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台電檢驗員W○○二萬元?)有。(你在何時、地交給他?)送電當天在一大工業社送完電後交給他。(當時歐香賓舘是否開始做生意?)沒有。當時賓舘外觀已經好了,只是還沒裝潢。(為何要送給W○○二萬元?)他第一次來時,因為機器不夠,他就把電錶拆回去,隔了二天他來時,我已補充好器具供他照相,他就送電。拿錢給他是為了要他趕快送電。(W○○是否知道供電是為了要經營賓舘?)知道。(你替忻吉精密工業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設計股的O○○一萬元?)是。(何時地交付萬元?)不記得。印象中其到現場設計後在回程車上交給他。(你替梁彭有妹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d○○二萬元?)是。(何時地交付?)送電當天在現場交給他。(為何要送二萬元給d○○?)我們水電行都這麼做。(忻吉精密那件為何送O○○一萬元?)也是一樣,他來設計我們就拿一點給他。(忻吉精密當時是以「倉庫」、「辦公室」名義申請供電,後來做為製造廠生產營業?)申請當時是空屋。(替乙○○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己○○、G○○三萬元?何時地交付?交給何人?)供電當天在現場交給己○○。(這件為何要給錢?)有出去送電,就多多少少給一點。這件好像裝二個電錶。(你替鍾黃六妹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W○○、丙○○、R○○、A○○六萬元?)有。(何時地交付?交給何人?)答:供電當天W○○、丙○○二人到現場,我交給W○○。(本件為何要送錢?)答:以住家名義申請供電,後來做為工廠使用。這些案件我們都會送錢。(這些案件在申請當時就知道供電後會變更用途?)是。(W○○、丙○○是否知道?)看的出來是要做工廠用,但申請供電時有一些非生產器具在,他也是要供電的。(替陳錫財、𡩋建章申請供電案件分別有給T○○、己○○一萬二千元?)答:是。(何時地交付?)忘記了。問:為何要給錢?)忘記了。(替庚○○申請供電案件有給甲○○二千元?)有。(為何要給錢?)印象中是申請農田噴霧用。也是依慣例給錢。(你送錢給台電人員,業主是否知情?)不知道。(『提示調查站所做台電人員收賄名冊』與你帳冊記載是否相符?)相符。(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
6、「(一大工業社申請供電時,是誰委託你的?)王姓水電業者。(褚志雄有無跟你聯絡?)沒有。(當時是以何目的申請供電?)塑膠成型工廠。(申請供電時建築是否已蓋好?)是。(內部裝潢及隔間已完成?)送電那間沒隔間。(建築物是否連在一起?)是。(建築物是否看得出來要作賓館?)應該可以看得出來。(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偵查訊問筆錄)。
7、「(有替忻吉精密工業公司申請供電?)有。(當時是以倉庫及辦公室名目申請供電?)是。(當時供電現場做何用?)空屋。(如何之建築物?沒印象。(供電之後從事製造生產用?)是。(本件檢驗及設計分別是何人?)忘記了。(從你的帳冊記載是否有送一萬元給O○○?)有。(這件是否己○○及c○○負責檢驗、送電?)登記單上到現場檢驗送電的人必須蓋章,在調查站筆錄所說的人都是根據登記單承辦人的姓名講的。(是否記得忻吉精密工業當時建築物?)現想起來了,應是鋼骨鐵皮屋。問:(本件在那裡送一萬元給O○○?)答:記不起來。印象中我有載他到現場而已。(『提示帳冊編號04-1』1月25日那欄有記載「忻吉設計(廖)10000」何義?)這件是O○○負責設計的,有交給他錢,確實目忘記了。(鍾黃六妹申請供電案件是否Z○○委託你的?)是。(本件當時以何名義申請供電?)倉庫。(本件申請供電場所與檢驗場所為何不同?)應該一樣。都是28號。(本件是否有送一萬元給新供股的T○○?)本件不是新供股送電的,照說不會送錢給他。(本件有無送設計股的N○○?)對台電的設計股承辦人員我們送錢都只送二千、三千,最多是五千元。送給他多少錢不記得,但我確定有送錢給他。(本件有無送給台電檢驗股的W○○、丙○○、R○○、A○○共六萬元?)答:有。(這六萬元你交給何人?)答:去現場的是W○○及丙○○二人而已。我是交給W○○。(『提示帳冊07-1』1月6日、1月14日、2月24日有關「鍾黃六妹」、「龍樹」記載有何意見?)這些我是叫Y○○寫的,有關設計費那項較不正確。1月6日那欄的不能確定,2月24日那欄是檢驗送電,交給W○○六萬元可以確定。(替陳鍚財、𡩋建章申請供電案件,有無送錢給新供股的T○○、檢驗股的己○○?)申請人𡩋建章那件是巳○○委託我的,我收到的工程款才三萬六千五百元,印象中這件應該是T○○來送電,因我自己收到的工程款不多,我送給他錢應只有一千~二千元。申請人陳錫財那件我就沒有印象。(『提示帳冊04-2』2月23日那欄有記載「𡩋建章、陳錫財送電支出12000元」,是否確實?)確實,但陳錫財那件送電經過我較沒印象。(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偵查訊問筆錄)。
8、「(『提示庚○○申請新設用電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的?)是。(申請用電時現場使用情形?)菜園。(檢驗當時現場有無噴霧機及投光燈?)有。(你替庚○○代辦本件報酬多少?)如果有立電桿及拉線,約要一萬多元。(本件你有交給二千元給檢驗送電的甲○○?)有。(在那裡交付?)應該在現場送完電才交給他。(本件為何要送2000元給甲○○?)這種案件一般在送電後通常會變相使用。(提解過程中有無遇到甲○○?)有。(他有無告訴你什麼?)他問我有沒有說到他的案子。(甲○○在提解過程中有無與辛○○談什麼?)也是問辛○○有沒有說到他的案子。(乙○○申請供電案件,是否辰○○介紹你的?)是。(辰○○做何業?)水電。(乙○○的建築如完成後水電工程是由辰○○承攬?)我不清楚。(建築物是否在水電工程完成後才申請供電的?)是。(辰○○稱本件在他做水電工程時,內部裝潢已完成是旅舘?)已經隔間,每間都是套房式,尚未有床組。(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偵查訊問筆錄)。
9、「(鍾黃六妹那件為何要送錢?)現場之器具,登記單上有寫冷凍庫及吊車,但實際上沒有冷凍庫器具不夠。(檢驗當日有無拍照?)好像只有照吊車
的相片。(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
10「‧‧乙○○那件你有送三萬元給己○○?)是總共申請三件。(為何要送
三萬元給己○○?)有隔間裝潢看得出來要做賓館用,是套房設備。(鍾黃六妹那件,你有送給W○○六萬元;T○○一萬元?)有送給六萬元W○○。沒送那麼多給T○○,因只是一般家庭用電。(本件為何要送六萬元給W○○?)沒有冷凍庫現場器具不夠。(庚○○那件有送二千元給甲○○?)有,(為何送?)現場沒有噴霧機。(梁彭有妹那件有送二萬元給d○○?)有。(為何要送?)蒸飯機、飲水機是我提供的,僅共拍照之用,檢驗送電後就要取回,檢驗員知情。(褚志雄一大工業社那件有送二萬元給W○○?)有。(為何要送?)房屋型態為賓館,他們用工場來申請。(被查扣之帳冊記載是否屬實?)是。(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
(二)、辛○○供稱:
1、「(你於84‧11‧3在本站接受調查時之筆錄內容是否實在?)並不實在,本人願就帳冊中有關送電接地(、三)等內容提出補充說明。(「廣陞」公司遭扣押之帳冊中有記載「送電接地(或「送電、三」)及設計接地(、三),其他接地(、三)之真實意義為何?)本公司冊中記載有「送電」接地(、三)等「接地」或「、三」的意思是表示致贈紅包、招待吃飯、喝酒、送酒、茶葉或其他好處給台電桃園營業處相關承辦人的代稱。(你是否願意就貴公司遭扣案之帳冊中標示致贈紅包或其他好處並加以註記?)本人願就「廣陞」公司遭貴站扣押之證物編號:11「分類帳冊」其中送電接地(、三)、設計接地(、三)、其他接地(、三)致贈紅包或其他好處分條註記並簽名認證。(你就上述帳冊你註記「送紅包」之意義為何?)本人註記確認「送紅包」的思是以現金致贈給承辦該案件的送電、設計及其他的台電人員,做為要求加速流程、感謝辛勞的酬勞。(前述「送紅包」現金的額度如何訂定?送錢的時間及地點為何?由何人致送?)除了本行業(水電承
裝業)長久以來的行規,對於一般用戶電錶(110或220伏雙相電錶)送電人員給予每個電新台幣(下同)200元的現金外,其餘200元以上每件的不同金額,依據送電電錶的大小、用途及是否轉供(其他場所)並參考送電、設計承辦人是否有收受現金或要求其他好處(如吃飯、喝酒、喝苶)之習慣,給予不同額度的現金或其他好處。本人承攬的案件交付紅包的,200元的案件是指示本公司原來的會計小姐:宙○○或 蔡春梅 至電力公司交付給承辦人,其他的案件部份是現場送電或設計時,親自交付給承辦人,或利用送電或設計完邀宴的機會,由本人私下致贈。除宙○○、蔡春梅外,另在現場施的師父 邱垂貴 等人亦曾代本人致贈紅包現金給台電人員。(前述你承攬之案件依據電錶的大小、用途及是否轉供給予承辦人紅包其額度的標準為何?)本人係依據電錶容量的大小做初步致贈紅包多寡的依據,三相220伏單錶500~2000元。三相200/5雙錶3000~5000元。三相400/5雙錶5000~10000元。另對於承辦人平時的習慣加以增減,或另外提供吃飯、喝酒或送酒、茶葉等好處。(該認證帳冊中有「廣同分戶送電、三」、「廣同機械設計、三」、「廣同派工接地」及「廣同抄表、三」你有註記「先送後拆表退回」(c○○)及「已送後拆表紅包退回」「吃飯送茶」(抄表派工)及「吃飯喝酒」(外包榮工處)的意義為何?)答:廣同機械送電案為本人在去(83)年6月間承攬,因該案件私自移錶遭游姓百姓檢舉,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至現場勘察,確有違規供電的事實,故命令拆錶。但該案件之前在現場設計及檢驗送電時,即分別致贈五萬元及三萬元的現金給檢驗股送電承辦人之c○○及設計承辦人(名字已忘記)要求給予方便疏通使本案順利通過。故在遭拆錶後,c○○及該案外線設計人先後退還該筆紅包。另外在本案拆錶之前,為要求前往現場抄電錶的榮工處外包人員及其派工能不要揭發移錶,並同意將已移走之電錶裝回原設計的地點,顯示無移錶之情況,而先後在83‧7‧26請抄表派工(名字不詳)吃飯並送1500元的茶葉共花費5000元,另請抄表人員(名字已忘記)全體吃飯、喝花酒、唱KTV花費30000元來擺平。(83‧11‧9「東方之珠送電、三」你註記喝花酒、送茶、W○○其意義為何?)「東方之珠」KTV送電案是同業「淮山」水電行負責人: 阿三 哥委託本公司來辦理供電, 阿三哥 的真實姓名我並不清楚,但渠住在桃園市○○○路「湘園」餐廳後方停車場巷子內。渠先要求本公司以「東方之珠」KTV的名義為該KTV送電,由於無法提供該KTV的營利事業登記證,證件不齊(之前曾由 呂學琳 的「元昱晟」水電公司申請,但遭退件)後來雖然申請「東方之珠」飲食店執照,補寄送件,但在審查時發現是東方之珠KTV變相申請用電,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仍予退件。後來在83年11月間,再由阿三哥以該KTV旁民宅(桃市○○路○○○巷○○○弄○號1樓,由東方之珠KTV老闆租用)申請「三江」飲食店,取得登記證後,再次送件,而順利通過,第二次送件之日期為83‧11‧30。本人在送電當日至現場與W○○(送電承辦人)、 鄭清仁 (台電桃園營業處巡修股職員)及東方之珠KTV負責人及內部人員等人會同檢驗送電,曾致贈茶葉給W○○,KTV老闆(身裁與本人相近)亦送給鄭清仁該KTV公關筆(原子筆)及乙包禮物(是否為現金或其他物品無法從外表分辨),事後我並招待W○○、鄭清仁、阿三哥及阿三哥的二位師傅至大興西路大三元餐廳吃飯,該筆(吃飯及送茶葉)共花費三萬元,事後以「三江」取得供電再轉供至東方之珠KTV。(為何該筆費用在83‧11‧9支出而非正式送電的83‧11‧30?另鄭清仁非送電人員為何亦在現場?)原本台電公司已安排在83‧11‧8為「東方之珠」飲食店送電,本人亦先行提出三萬元預備供公關的花費,但在前述情況發生後,延至83‧11‧30才送電,原先帳冊已經登記並未改動,實際支出的日期應該在第二次的送電完成時。另鄭清仁曾以電話關心本案件,且渠與阿三哥熟識,渠到現場是因阿三哥承攬東方之珠KTV水電工程及送電案的關係。(你有無其他補充?)沒有。(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均實在。」(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
2、「(在被查扣帳冊裏註明83‧10‧24李淑芬、許憲照相、三(c○○5000元何意?)意指是送茶葉及請c○○花了5000元。(在何處送茶葉給c○○及請他吃飯?)答:在楊梅的一家海產店請c○○吃飯,茶葉是他來我店裏我送他的。(在查扣的帳冊裏面有註明「送電接地、三」及「設計接地、三」及「其他接地、三」何意?)是我請台電的承辦人員吃飯喝酒及送茶葉、洋酒的意思。(帳冊裏註記「送紅包」何意?答:是送錢給台電檢驗送電的人員。問:送紅包的數目多少?)答:200、500、10
00、200、5000元最多至一萬元。(送錢多寡的標準?)動力用電送的錢較多,一般用電的話送的錢較少。問:(東方之珠」的案子有送紅包給鄭清仁否?答:鄭清仁是巡修股的,我不認識他。東方之珠老闆有拿給他原子筆、打火機及另有一包東西但我不知是什麼東西。問:這包東西用什麼包裝?)是用報紙包的。問:當時在何地?何人在場?答:在三江飲食店外面送的。當時有「阿三哥」及他的師傅二個及我及鄭清仁及東方之珠的人有二個在場。」(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偵查訊問筆錄)。
3、「‧‧。(你於84‧11‧10在本站接受調查時之筆錄是否實在?)均實在。(你在上開84‧11‧10筆錄中表示廣同機械案,遭台電查獲有違規供電而予以拆錶,該案設計及送電人員均已將你致送之紅包歸還,渠等退還紅包之時間、地點為何?另你有將此款項退還給業主?)廣同機械公司違規供電而遭拆錶,是在今(84)年六月間發生,本案設計承辦人之 邱峯敏 及送電人員c○○,確實在發後,分別將賄款新台幣(下同)三萬元(設計)及五萬元(送電)退還,邱峯敏在拆錶後不久前來店裏將三萬元現金親自歸還,其時間約在84年六月間某日(確實時間已忘記),另c○○歸還時間較遲,渠是以電話連絡我到台電桃園營業處線路中心(武陵高中對面)內親交五萬元現金給我(確實時間亦不詳)。廣同公司並未要求本人退還原給付的工程款,而要求本公司增加該公司內部線路配置,由承包商邱垂貴施工,共計之工程款為六萬多元,由上述八萬元抵付,餘款由本人留存。(你為廣同機械申請用電之經過情形為何?如何約定抄錶人員不對本案違規供電進行舉發?答:廣同機械公司設立本在龜山茶磚路,從事機械生產,廠址係向游姓地主租用,該公司為擴充產能,另在公司對面購得農地興建廠房,亦從事相同之業務,但因屬違章工廠,無設立之證照無法向台電申請供電,「廣同」老板找本公司設法以其他方式供電,本人與Q○○至現場查看後,瞭解與廣同公司共同向游姓地主承租土地從事翻砂工作的工廠已經燒燬,但廣同公司仍以該翻砂工廠的電力(101馬力)進行生產,(即廣同與該翻砂工廠係用同一電錶,但電錶登記用戶為翻砂廠)於是本公司提出以該已燒燬工廠用電分戶之方式,以電費單向台電申請分戶供電,而致贈賄款給設計的戌○○及送電的c○○對於本案以廢棄的工廠不得分戶供電之內情不以揭發,審核通過。在供電後再以管線將分戶之電力轉供至對面違章工廠使用。由於本案係違規轉供,為避免抄電錶人員揭發,本人另要求c○○邀約負責抄表的退輔會外包抄錶人員(名字不詳)四~五人由本人作東請渠等吃飯並至KTV唱歌(共花費三萬元),並當場將廣同轉供之情事說明,要求渠等幫忙不予揭發,由於渠等同意配合,得以使廣同違規供電長達一年之久直到游姓地主檢舉揭發遭拆錶為止。(83年間貴公司分類帳冊中有「其他接地」之意義為何?)83年本公司分類帳冊中有「其他接地」乙項,其中催外線接地是指催促外線施工的工程隊加速施工的餐費支出。‧‧‧。服務所「接地」(、三)是指給予當地台電服務所編電號承辦人的「接地」。在該分類帳冊中已有致贈送電及設計「接地」之案件,在「其他接地」中亦有該案名者,表示是致贈該案當地服務所承辦編電號者的「接地」,另「調件接地」是致贈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 張能志 ,作為渠向核算股調閱過去用戶用電申請表的酬勞。「轉件接地」是給予該案件原申請的服務所承辦人「接地」,要求將該案件轉至桃園營業處處理(表示案件用電應由桃園營業處送電、設計,不屬地方服務所處理)。開再封印「接地」是因用戶電錶燒壞,必須拆封條修理,由新供股值班人員前往處理再封印的酬勞。借錶「接地」是向承辦人: 黃錦雲 填表先調借電錶供營業者先行接電使用之酬勞。「改圖面」接地是請負責審圖的承辦人修改原送交之屋內設計圖的酬勞。指定派工,是要求檢驗股或新供股派工指定送電承辦人(能配合本公司各類案件送電)的酬勞(每件依據案件大小致贈1000元~數千元)。審圖「接地」係給予審核本案的承辦人。而在李淑芬、許憲榮、照相接地(c○○)是指該案已經由c○○送電,但送電當時的擺設器具尚未齊全,依規定必須照相存證,事後由股長抽查,c○○在業者將器具準備好了之後,再前往照相存證存查,本人在當日請他到楊梅某海產店(名稱不詳)吃飯花費5000元(問:你能否貴公司分類帳冊中送電及計設「接地」指出致贈的對象?另就致贈之額度補充說明?)貴站可以依據帳冊中之案名,參照各戶名冊之案號(受理號碼)即可查出承辦人員。另本人致贈之額度提出說明如下:在送電方面,新設有證件單相220V或增設單相220V者,每件200元。增設或新設三相220V,每件1000~3000元。新設農田、菜園單相220V1000~2000元。新設三相200/5B,5000~10000元。新設三相400/5B,10000~20000元。增設三相220/5B,10000~15000元,增設三相400/5B,15000~30000元。設計則每件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特殊案件如轉供等案件則依據困難度調高。」(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筆錄)。
4、「‧‧(淮山水電行委託你辦理東方之珠KTV送電案件,現場檢驗是在那裡?)三江飲食店。(申請電力多少?)三相380VV,99馬力。(當初申請供電的目的?)飲食店用的。(三江飲食店老闆是誰?)我不知道。」(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偵查訊問筆錄)。
5、「‧‧(提示:本站依84‧11‧3搜索廣陞水電行扣押物編號:「11」、「12」、「13」之帳冊資料及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所提供之各用電申請案件資料彙整所製之「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受賄人員名冊」乙份)該份名冊上所登載之資料內容是否均正確?)『經詳閱後回答』是的,該份名冊中,除少部份案件致送情形有誤,89年以後由本公司另一股東Q○○所承攬的案件,致送賄款不清楚已由我或貴站人員予以改正,並由我捺印確認。其餘之內容全部正確,上開申請案件均為廣陞公司所代辦處理。(依上開台電申請案件的資料顯示,廣陞公司所承攬之案件並無使用廣陞公司的竣工單,台電申報竣工送電,其原因為何?)廣陞公司在去(83))年四月成立後,即向 呂春水 所開設的「佑春」水電公司及由呂學琳所開設的「元昱晟」水電公司購買「尚益」、「信億」、「長億」等工程行的竣工單(每張二百元),用在由「廣陞」承攬送電的案件上。因廣陞只負責送電方面的業務,其他水電工程由原承包商負責施工,不代承包商報稅,故只有向其他業者購買竣工單申報送電而不使用「廣陞」名義,來避免工程費用累加在本公司所必須繳交的龐大稅金。上開案件均是由廣陞公司所承攬的。(依據上開你簽捺之「台灣電力公司桃園營業處受賄人員名冊」中你致贈台電桃園營業處承辦人員的賄款金額由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其原因為何?)(由於送電的案件有合法及以合法的證件來掩護非法轉供、分戶、增設等案件,有不同的類型,我依據案件類型的不同給予台電桃園區營業處承辦人不同金額的賄款,我將上開案件分為一般合法案件、較大容量的合法案件及非法轉供、變相營業等案件。(問:上開一般合法案件的類型為何?)一般合法的案件為家庭錶燈用電,新設、增設,110V改220V等有合法證件者,在名冊中之案件編號為:039、046、047、048、053、0
55、066、067、071、075、076、077、078、08
2、083、089、100、101、104、106、107、108、124、125、126、132、133、137、138、146、
147、148、151、152、157、166等,每錶200元左右。(較大容量的案件類型為何?金額若干?)較大容量的案件,依電錶容量大小以單錶、雙錶的類型,分別致贈1000、2000、5000~20000元不等,單錶為三相、單錶、雙錶有200比5、400比5,在名冊中的案件有:037、038、040、041、043、044、04
5、049、050、051、056、057、060、061、062、063、068、069、070、073、074、079、080、
084、085、086、087、090、091、092、096、0
97、098、099、103、105、111、112、113、11
4、115、116、117、119、120、123、127、128、131、134、135、136、139、140、141、143、
144、145、150、155、159、160、162、163、1
67、168、169、170、171、172、173、175、17
6、177、181、182、183、184等。(非法轉供、變相營業之案件類型為何?金額若干?):非法轉供、變相營業之案件,係該案件由本公司承攬送電,雖有合法的證件,但用電戶預備在供電後,做變相使用,台電送電人員在設計及送電時均已知本案件所擺設之用電器具,均為水電業者提供,僅做為照相存證之用,或新申請之案件用戶並非真正要用電者,僅做為轉供的處所。為求供電的順利,除設計、送電承辦人員做事先的溝通,而渠等亦知此類案件有變相使用者,在名冊中的案件有編號:042「千寶實業」案,係申請分戶轉供營業使用。052「福園餐廳」增加設備是要轉供給隔壁的特種行業「花園酒店」使用。064「廣同機械」案,是變相營業移錶,後來遭台電查獲拆錶。121「柏春企業社」案是變相做為汽車賓館用電,129「三江飲食店」是轉供KTV使用。上述案件設計或檢驗送電人員事先均知情案件實際的用途。金額依據用電容量大小,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給予承辦人員的賄款。(你致贈上述賄款的時機及方式?)我致贈上述案件的賄款,均是本案件設計、送電的當日或三日內,現款給予承辦人。地點多是在案件的現場。(你與表列台電受賄人員有無恩怨?)沒有恩怨。(問:你在名冊中註記沒拿錢、沒送錢的案件,為何仍貴公司的帳冊中有行賄的記載?)本人註記沒拿錢、送錢的案件,是該案件的承辦人與本人交情好或從不收錢,本人雖有向公司申報款項,但均留用供私人使用或做為交際的餐費等用途,實際上並未送給表列的承辦人。(你在84年與Q○○拆夥後由Q○○承辦的案件是由誰致贈賄款給台電人員?情形為何?)本人在84年以後(自編號185的案件以下)的案件均由Q○○承攬,除部份案件(191、201、212、218、219、221、222)因 劉某 與承辦人較不熟識等因素,而委由本人前去打點,本人雖有向Q○○申報上開的款項,但均未送給承辦人,亦留做私用。至於其他案件Q○○向本人私下透露均有依行情致送賄款給相關承辦人員。(上開案件送電承辦人有二人以上其賄款如何致送?)送電承辦人有二人以上,我均是將賄款交給較資深的帶班人員。」(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
6、「(你在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一月十日於本站之供述有關非法轉供、變相營業之用電申請案是否實在?)非法轉供或變相營業的用電申請案計有編號:042、052、064、121、129等五案,該五案確實由我代申請戶向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台電桃園區處)提出供電申請案。(『提示:編號:042台電申請供電案資料』前開資料申請供電源由,過程為何?)『經被調查人詳閱後作答』該份天寶實業有公司用電申請案係因紡織廠房設備用電馬力不足,委託本(廣陞水電)行施工,分戶申請供電。(前開編號042申請案,分戶狀況為何?)天寶實業有限公司因擴廠,新增設備馬達未取得桃園縣政府核准設備馬力文件,而以分戶另設千寶實業有限公司於同址,僅以木板隔間,由於該案由我負責線路施工,所以我記憶很深。(前開申請案分戶狀況,台電負責檢驗供電官員,是否知情?)天寶、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木板相隔,分戶狀況甚明,台電桃園區處檢驗股W○○、R○○共赴現場檢驗送電,當然清楚。(用電分戶目的為何?)由於工廠設備增加,電力供應不足,又無合法設備馬力文件,遂以分戶方式,新增電錶供電,變相增加電力供電量。(W○○、R○○兩位官員是否知道前開申請案之分戶目的?)以W○○、R○○在台電桃園區處的資歷當然瞭解前開申請供電係以假分戶方式增加工廠電力供電。(W○○、R○○是否核准前開供電申請案?)我於領電錶時,備妥新台幣(下同)四萬元交給天財,地點在台電桃園營業區處大樓後方倉庫,W○○、R○○並未刁難即予核准供電。(『提示:編號052台電申請供電案資料』前開申請案源由為何?)『經被調查人親閱後作答』該案係桃園電力顧問 黃文良 電機技師委託本行代為申請用電;主要是大樓(桃園市○○路○段○○○號)的福園餐廳新設備容量。(福園餐廳為何擴增供電容量?)據黃文良技師表示,桃園市○○路○段○○○號屋主除租予福園餐廳經營外,另租2、3樓給花園酒店營業,由於花園酒店無法申請供電,遂委由福園餐廳以增設供電量申請增供電力,轉供花園酒店營業使用。(前開福園餐廳申請案,你代為申請時,花園酒店是否業已營業?)花園酒店確己營業,就是轉接福園餐廳的電力不敷使用,才以新增供電為申請。(負責前開申請案檢驗供電的台電桃園區處官員係何人?)W○○帶班,丙○○陪同,渠等同屬檢驗股人員。(W○○、丙○○二人是否知悉該申請案係轉花園酒店使用?)由於該案是增設馬力,所以將原小馬力電錶改以大馬電錶,而同時花園酒店亦轉接該電錶電力營業,電錶上即有外接予花園酒店的電線,W○○、丙○○當然看得出來係轉供使用。
(W○○、丙○○是否核准前開申請案?)檢驗供電當日,我在領錶時,交付一萬元予帶班檢驗的W○○,取得核准檢驗的意思聯絡;當天,該申請案即獲准供電,W○○、丙○○二位官員於現場檢驗未提出任何質疑供電路異狀。(『提示:編號064台電申請供電案資料』前開申請案源由為何?)案係由址設龜山鄉舊路村免子坑二號之1右側之廣同機械公司負責人地○○委託申請分戶供電,由於原址曾發生火災,依規定需待重建恢復原狀始能再用原電錶,為買通台電官員,便利原電錶分戶使用,我以三萬五千元意思聯絡檢驗官員c○○核准檢驗供電,但上述款項,c○○後來又歸還給我。(檢驗股c○○為何將三萬五仟元歸還給你?)承租戶地○○於申請分戶供電後,另於前址附近加蓋廠房,且私接原分戶申請電力,引起游姓屋主(綽號: 阿不拉 )不滿,檢舉地○○分戶申請不法;不久,就接到c○○要我去拆該戶電錶,並告知上情,我拆除電錶,並繳還c○○本人,c○○就把三萬五千元退給我。(c○○為何要你去拆錶?)c○○明瞭分戶轉供是不合規定。(前述你與三萬五千元給c○○,何以和帳冊登載有異?):帳冊內之金額含招待c○○喝酒、吃飯花費。(『提示:編號121台電申請供電案資料』前開申請案源由為何?)該案係申請人J○○委託將一般用電改為三相用電,由於地址位於山坡地,且申請戶附近已剷平,明顯係作工廠用,我以十萬元工程款含配線、申請手續費取得施工權。(實際材料施工花費?)四萬五千元。(其餘花費?)由於擔心該案申請戶周遭土地剷平,會成為台電檢驗員刁難藉口,除三萬元交付檢驗現場供電官員c○○外,另於隔日招待c○○,由水電師傅 王日國 陪同共赴桃園市○○路華美酒店飲酒。(『提示:編號129台電申請供電案資料』前開申請案源由為何?)『經被調查人詳閱後作答』該案係三江飲食店申請增設電力。(既然係三江飲食店所提申請案,何以有東方之珠飲食店之登記單暨峻工報告單?)三江飲食店址設桃園市○○路○○○巷○○○弄○號,我赴前址時,即發現三江飲食店內有部發電機使用,係供給位於三江飲食店後方的東方之珠KTV電力。而原東方之珠KTV申請供電係元昱晟水電行的呂學琳代辦,但因屬特種營業項,
未獲核准,改由我辦理,我則連同三江飲食店併案辦理,故內附資料有東方之珠飲食店字樣,而東方飲食店亦即東方之珠KTV。(你接辦東方之珠KTV用電申請過程為何?)由淮山水電行老板 張貴杉 負責線路施工,以三江飲食店申請增設電力,轉供東方之珠KTV使用。(你接辦東方之珠KTV用電申請時,東方之珠是否已營業?)是的,使用電力係由三江飲食店及店內之發電機供給。(三江飲食店提供東方之珠KTV使用之發電機擺設位置於何?)於三江飲食店內錶箱位置旁,由編號129台電供電申請案資料所附照片中,錶箱所在位置旁鐵板後方即發電機存放處。(前開申請案,是否核准供電?現場檢驗送電官員何人?)經檢驗員陳善張、W○○檢驗後核准供電。(陳善張、W○○二人是否知情該申請案係轉供東方之珠KTV使用?)陳善張、W○○持申請案所附資料至現場檢驗,文件資料亦載有東方之珠飲食店、三江飲食店字樣,陳善張、W○○知道轉供事實。(前開申請案,你是否亦行賄陳善張、W○○二人?金額若干?)我、張貴杉、陳善張、W○○及另一位台電官員鄭清仁於檢驗當日中午,在桃園市○○○路的大三元餐廳(海產店)共餐,並將現金一萬元交付帶班的W○○。」(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
7、「(替千寶實業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W○○、R○○四萬元?)有。(何時地交付?交給何人?)送完電在現場交給W○○。(為何要交四萬元給W○○?)以前就這樣。(千寶實業與天寶實業是否同一老闆?)是。(當時本件以何名義申請送電?)分戶。(當時是否天寶實業沒有縣政府核准的馬力文件,才以分戶方式申請供電?)是。(這兩家公司在同一工廠內,以木板隔間而已?)是。(你拿四萬元給W○○時,R○○是否知道?)W○○帶班的,我就交給他,R○○是否知情我不知道。(在調查站筆錄你是供稱你去領錶時,在台電營業處大樓後面倉庫交給W○○的,剛才為何又說在現場交錢?)應該是領錶時倉庫交才對。(你替福園餐廳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W○○、丙○○一萬元?)是。(何時地交付?交給何人?)領錶時在倉庫交給W○○。(為何要交一萬元給W○○?)一般送電都是這樣。(這次申請供電是要轉給花園酒店用的?)這是我後來才知道的。(W○○、丙○○到現場檢驗時,就看出來電錶上已有外接給花園酒店的電線?)送電時我沒有到現場。(這個案子是將小馬力的電錶改成大馬力的電錶?)是。(是否因為花園酒店無法申請供電,才以福園餐廳增設馬力的方式申請?)我本來不曉得。(你申請供電當時,花園酒店已否開始營業?)是。‧‧(替廣同機械申請供電案件,有給c○○五萬元,給戌○○三萬元?)是。(何時、地交付?)送電當在現場交給c○○。戌○○是來我店裡,我交給他的。(調查站裡你是供稱這個案子交給c○○三萬五千元,為何現在說是五萬?)我是給他五萬元,後來人家檢舉,電錶拆掉後他還我三萬千元。(c○○在那裡還你三萬五千元?)他通知我到他公司去,在領電錶處他還我的。(替相春企業社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c○○三萬元、 廖游聯 一萬元?)領錶時在台電公司交給c○○。廖游聯是在設計當天在現場交給他。(你在調查站為何供稱在現場交給c○○三萬元?)這件是在現場才對。(這個案子隔天由你的師傅王日國在華美酒店招待c○○?)是的,我也有去。(替三江飲食店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陳善張、W○○三萬元?)那是包括吃飯及唱歌的錢。(實際交多少錢給何人?在何地?)在現場交一萬五千元給W○○。(這個案子申請供電是要給東方之珠KTV用的?)我之前沒有去,送電那天才去的。(這個案件在申請時就附有東方之珠飲食店資料?)是。(W○○在現場時是否知道是要給東方之珠KTV用的?)對。(『提示調查站所製作之明細表』與你帳冊所載是否相符?)一樣。錯誤的部分我有更正蓋手印。(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
8、「‧‧(『提示J○○新設用電登記單』本件是否你代辦的?)是。(這件你到現場幾次?)兩次。(台電承辦人員何人到場?)第一次是c○○、己○○去,領錶時有看到派工單,這次去我不在場。第二次是c○○帶班的,我有去,沒有看到己○○。(本件申請供電,是否你事先將電錶固定好的?)是。(本件建築物型態?)木屋。(本件送電你有送給c○○三萬元?)送現金是二萬元,另一萬元是吃飯喝酒的。(二萬元在那裡交給c○○?)現場。(在那裡請他吃飯喝酒?)中正路華美餐廳。(吃飯在場的有那些人?)王日國、還有水電師傅。(本件有無記帳?)有報給會計。(『提示帳冊編號11-3F頁10月29日欄』是否這項?)是,傳票編號258。(該欄項為何註記「(劉)」?)這三萬元是股東Q○○先拿出來的。(申請本件用電,c○○是否知道是要做汽車賓舘用?)答:不知道。送電那間是二層樓木造房子,約四、五十坪。這間房子後面有空地已剷平,地基已打好,有看到柱子頭。(本件為何要送c○○二萬元並請他吃飯?)因原來器具線徑不夠大,不可以送電,拜託他先送,後來我們再換。(本件是否 林正發 委託你代辦的?)是。(廣同機械申請供電那件,廣同公司原本有無電錶?)與長田發特種金屬公司共用電錶。(廣同機械是否新建廠房才叫你申請分戶用電?)當時廠房還沒蓋。( 張廣陞 稱是新建廠房蓋好,才委託你申請供電,有何意見?)只有整地,廠房還沒搭起來。(黃松進委託你申請供電案件,是否記得經過情形?)要看登記單。」(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偵查訊問筆錄)。
9、「‧‧(何時與Q○○合夥做水電?)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何時拆夥?)八十三年底,八十四年以後就各做自的。(拆夥後營業處所是否在一起?)在一起使用同一個會計小姐。(廣同機械何時通過檢驗送電『提示登記單』八十三年七月份。(廣同機械電表何時拆回?)八三年九月或十月。(當時長田發公司是否火災燒燬?)有燒到一部份。(廣同機械是否以長田發公司分戶申請供電?)是。(廣同機械是否以長田發公司燒燬之廠房申請分戶供電?)是。只燒到部分。」(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偵查訊問筆錄)。
10「千寶實業申請分戶供電時,是何人跟你接洽的?)這家公司的老闆在台北
,是一位姓黃的人來我的店裡接洽的。‧‧(千寶實業這件為何要送給W○○及戌○○前?)戌○○設計時我沒去,之前我去時有隔間,但W○○於檢驗送電時,隔間已拆除,水電師傅 姚世昌 有提起。(在那裡送錢?)印象中我是在武陵中學對面配電中心領表時交的。(為何要送四萬元?)器具不夠。(福園餐廳那件為何要送錢?)當時進屋線還沒接好,我要他先送電,原
一、二、三樓就共用電表。」(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
11「千寶實業申請分戶用電這件,你有送錢給臺電承辦人員W○○、戌○○?
)有拿給W○○,戌○○是負責本件設計的,我沒送前給他。(帳冊為何有記送給戌○○三千元?)帳是我報出來的,是請他們吃飯用。(送給W○○四萬元,為何帳冊上有註記『劉』?)這筆錢是劉先生先墊,他再向會計請款。(千寶公司為何要送給W○○四萬元?)W○○送電時隔間已拆掉。(W○○檢驗送電時,你有無在場?)沒有。(那為何你知道檢驗送電當天隔間已拆除?)水電師父姚世昌回來有告訴我,隔天我到台電公司有遇到W○○,他也有跟我提起。‧‧(福園餐廳這件你有送一萬元給W○○?)是。(這件你有無到現場去?)檢驗送電前就有去。‧‧(本件為何要送W○○一萬元?)現場有擺冷氣,但線路還沒配好。(是否送電後要給花園酒店使用?)是。(廣同機械那件你有送錢給c○○、戌○○?)有。後來電表被除,他們將錢退還我。(本件為何要送錢給承辦人員?)尚未完成隔間,要先送電。(送給c○○多少錢?)向會計報五萬元,部分是請他喝花酒用掉了,我拿現金三萬五千元給他,後來退還。(柏春企業社這件你有送c○○三萬元? 廖聯鴻 一萬元?)c○○部分,我請他喝花酒用掉一萬元,現金交給他二萬元。廖聯鴻部分是請他喝花酒用掉一萬元。(三江飲食店那剪你有送三萬元給W○○?)送完電那天午我們在大興西路一家海產店吃飯,吃飯時我送一萬元給他。‧‧(去現場檢驗送電W○○是否知道要轉供?)知道。(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
(三)、I○○供稱:
1、「‧‧近年來電器承裝業競爭,為求申請案順利快速通過,即有送紅包于承辦人的行為。‧‧(你是否亦曾送紅包于台電桃園區處之人員?)‧‧,八十四年元月之後,因八大行業取締嚴格,台電桃園區處人員相應審核亦嚴,所以業界即依申請案之別,個別送紅包於于工作人員,我亦不例外。‧‧(你送臺電區處相關人員紅包金額多少?)新臺幣二百元至三萬元不等。一般用戶一一0V、二二0V用電則給現場核准送電之新供股、檢驗股官員貳百元,另外依供電現場面積、機器用電量大,想房間隔間狀況付予官員紅包,最高參萬元。(付台電桃園區處官員三萬元紅包之供電申請案為何?)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我父親的好友申○○委託我申請新設供電案,至同年七月二十日供電,於送電現場付于台電桃園區處新供股T○○官員參萬元正。(前開申○○委託你供電申請案用戶為何?種類?)申○○委託我申請供電案係『新設』送電,包括表燈兩組,申請用戶人登記為陳定捷,供電地址為桃園市○○○路○段一二0、一二一號,一二樓。‧‧送電現場係一、二樓鋼架屋作何用途,我不清楚,係日後經過才知道變更為『凱旋門KTV』(前開申請供電案,所附建物使用執照,建物使用用途為何?你向台電桃園區處申請單上所記載建物用圖又為何?)建物使用執照用途係住宅或辦公室,我不清楚,但申請供電登記單上,我是以辦公室,倉庫為由,申請供電。(如同前述你受委託辦理申請供電,供電後變更為KTV等特種營業場所者,尚有幾件?)‧‧我的朋友X○○委託辦理的中壢市○○路○段五四三之二號之供電案。‧‧X○○係以水電施工為業,前址即渠工程施工對象,由於前址係舊廠房,經業主申請門牌增編證明書,交我代為申請供電,我遂以X○○口頭告訴我以『石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請人,日期約為八十四年五月底。(X○○委託你申請供電案供電日期為何?是否有送紅包于臺電桃園區處官員?金額?)‧‧送電時間為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我準備了一萬元給當日當場送電官員臺電桃園區處檢驗股V○○。‧‧(為何同為求送電訊速,送紅包之金額卻有二百元與參萬元、壹萬元之差額?)前開二案,由於面積較大,台電桃園區處T○○、V○○官員都面有難色,且說「面積過大,如何送電?」由於業主希望早點送電,我就提高紅包金額以求官員能核准供電。(T○○、V○○二位台電桃園區處官員是否向你詢及有關前刊二申請案、營業用途為何?)他倆都於送電當日現場勘查時問過我,我回答如同登記表所載係辦公室用途,他倆亦表示懷疑的說:『一看就知道不是做辦公室用』;『你也知道這樣不行,萬一有人檢舉怎麼辦?』,我則回答:『照了照片存查,現場辦公室器具都有,幫點忙。』順便就把紅包塞進官員隨身攜帶之公事包。‧‧(編號0三、0四扣押物之客戶委託申請用電名冊所載為何?)名冊內容除記載申請用電種類外,亦包括供電地址及向台電申請供電人『業主』,台電現場核驗官員姓名等,另外以簽字筆、鉛筆登註於送電官員後之送電人員欄及備註欄內之二00、四00、六00、九000、二0
00、一0000、三0000數字即代表紅包金額。(台電桃園區處官員收受紅包金額若干?姓名為何?)八十四年元月迄今,因向台電桃園區處辦理供電申請,收受紅包之官員有新供股L○○四八00元、未○○八三00元、玄0000000元、E○○三000元、 彭永富 五00元、C○○三九00元、 邱垂達 五00元、甲0000000元、T0000000元。檢驗股則有 黃榮川 三000元、V0000000元、 陳展東 一三000元、c○○三000元、‧‧己○○三000元、W○○四000元、R○○五五00元、丙○○二五00元、、‧。」(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調查局訊問筆錄第十頁至第十三頁)
2、「(申○○申請供電案你有致贈三萬元給台電公司T○○?)有。(為何要送錢?)T○○有到現場勘查認為鐵皮屋蓋這麼大,不像做為辦公室用,可能做是做為特種行業用。(如何交付?)我將現金放到他所提之提包內。‧‧(本件『指X○○申請案』你也有送錢給台電員工V○○?)是。(何故送錢?)他又去看現場是一個舊廠房,不像是做為辦公室及倉庫用。‧‧(你送錢給T○○有記帳?)不是記帳,是記在客戶委託我之案件我記的明細表。‧‧」(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偵查卷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二頁,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偵訊筆錄)。
3、「‧‧(T○○、V○○二人有否懷疑你申請前開建築物以辦公室、倉庫為名,不符現場所見?)我有要求申○○、X○○分別於前開建物擺設辦公桌椅、冷氣機組、蒸飯機、熱水機等設備,故在T○○、V○○檢驗時,渠等即已認定為辦公室、倉庫。」(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調查局訊問筆錄,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六十頁背面。)。
4、再次坦認行賄T○○及V○○,並說明翻供之原因。(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偵訊筆錄)。
5、「‧‧(提示I○○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於本站親筆整理登載之客戶供電名冊明細資料一冊,該份名冊資料之依據為何,其登載內容之含義為何?‧‧是我依據貴站於八十年十一月三日搜索六福水電行扣押物編號0四之顧客申請用電供電名冊中,擇錄登載而成之名冊資料。其申請姓名、住址代表顧客之姓名及申請用電之地址,‧‧‧『積點數』表示我送紅包予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送電人員之金額數,『送電人員』即表示收受我前所致送之『積點數』紅包之台電桃園處人員。(為何需致送紅包予台電桃園處送電人員?)因為我代客戶之申請用電案中,有些是正常的案件,但為求案件能快速獲核准供電,故需致送數百元不等之紅包予台電桃園處送電人員,有些案件是明顯無法獲准供電,故需致送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紅包,始能獲台電桃園處人員協助核准供電。(請列舉你所親筆登載之『客戶供電名冊』資料中那些屬於正常案件,那些屬於不正常案件?)凡在『積點數』欄下登載『二00』、『三00』、『五00』、『四00』、『六00』、『一00』、『二五0』不等之數目即代表那些案件是正常之案件,只需給台電桃園處新供股或檢驗股人元新臺幣壹佰至陸佰元不等之『茶水費』;而登載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之金額,則代表那些案件之房屋無整建或增建證明,依規定無法申請到電表供電,台電桃園處人員如協助核准供電,則給予一千至二千元之紅包;所登載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金額,則表示該案件之建物係違章建築無使用執照,無法申請用電,故利用隔鄰建物申請用電後轉供之方式獲得用電,此類案件需付台電桃園處人員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紅包;所登載五千至一萬之金額,則表示原屬生產性質之『工業用電』申請,客戶委請我們偽以『表燈用電』申請,此類用電現場不能有機器設備,故必需給予台電桃園處人員五千至一萬元不等之紅包,使能順利獲『表燈用電』之供電;所登載為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之金額則表示該等案件大部分屬於鐵皮搭建有使用執照之建物,為求獲較大之供電量,而由我們水電行提供各類電器用品,如蒸飯機,電熱水器等在現場組裝照相檢驗後宜行拆回,因此等案件台電桃園處人員均知我們係偽裝供檢驗用,所以每案件要付渠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之紅包;另所登載在一萬五千元以上之案件(含一萬五千元),則屬於無營業執照之八大特種營業處所之用電申請,因該等案件較困難,故我均以一個電錶一萬五千元作為酬謝台電桃園處人員之代價,如申請面積較大或電錶較多時,我則會酌加酬謝金予台電串桃園處人員。‧‧‧我所登載在客戶供電名冊資料之『送電人員』欄下之姓名,即為收受我所致送紅包之人員,這些人包括L○○、未○○、玄○○、E○○、彭永富、C○○、邱垂達、甲○○、T○○、黃榮川、V○○、陳展東、c○○、 許承嘉 、 楊能芳 、己○○、W○○、丙○○、R○○、 徐仁昌 、 房水源 、 張振雄 、陳善張等人。(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調查局訊問筆錄,偵查卷第七八至八0頁)。
6、(提示:本站依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搜索六福水電行扣押物編號『0四』之帳冊資料及I○○所整理之『客戶供電名冊』及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所提供之個用電申請案件資料所製之『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受賄人員名冊』乙份上所登載之資料內容是否均正確?)‧‧該份名冊中,除少部分內容記載錯誤,經我請貴站人員代為更正,並由我按印確認外,其餘之內容全部正確。‧‧第一類型之案件,為正常案件案件‧‧‧;第二之案件為正常案件‧‧;第四類型之案件為以農田或菜園之名義申請噴霧用電,但實際上用於附近無建照之建物供電,該等類型之案件包括編號:二五五、二七九、三0六、三0七、三二六、三六六等案件。‧‧第五類型之案件為申請用戶需申請大電錶(即兩個以上)但無足夠或適當之用電器具,而由我們水電公司借予用電器具,裝置在用電現場,供台電桃園區營業處人員現場檢驗,拍照之用,該類案件所致送之賄款在五千元至三萬元之間。包括編號:三三
三、三五三、三五五、三五八、三七四、三七五、三九六等案件。‧‧第六類申請案件為申請用電現場有不合規定之用電器具,如在工廠中有生產機器,應申請工業用電,但無合法之馬力使用文件,故偽以一般用電提出申請,該類型之案件所致送之賄款為一萬五千元,該案件為編號三五四號盛達工程公司之申請案,受賄人為台電桃園區營業處新供股T○○。‧‧一、第七類之案件為用電現場有改建或增建之情形,該類案件包括編號二七0、三七七等案件,案件二七0我致送二千元予臺電新供股L○○,案件三七七我致送一萬元予檢驗股V○○、R○○二人。;‧‧第八類之案件為用電現場並未分戶,但以分戶之名義申請分戶電錶使用,編號三一七、三三六之案件屬此類型,其中三一七案件我致送賄款三千元予新供股L○○,三三六案件我致送二千元賄款予新供股玄○○。‧‧第九類型之案件,為用電現場申請臨時用電,但現場並未有用電器具或用電器具不符規定,編號三三二之案件屬此案件,該案件我致送五千元之賄款予新供股彭泳富。(八十四年偵字一三三七三,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局訊問筆錄,偵查卷第一九二頁至一九五頁)。
7、同日偵訊筆錄:調查局所述實在。
8、「‧‧(你代辦之供電案件所送台電的錢為何有幾百元至幾萬元的差距?)在正常之案件及用電容量較小之案件,送的錢較少,只是茶水費意思意思。(案件正常為何要送錢?)同業都這麼做,形成一個陋規。(如果沒有給他們會不會向你們索取?)不會。有的就會指出地線沒做好或線徑不符,或所製造之圖面與現場不符,我門就知道拿前給他。(在代辦的案件一次申請的用電戶數較多為何要送錢?)同業間的陋規。例如一棟大樓完成申請供電時,按照用電戶數之多寡給他錢。(你代辦的案件中以農田或菜園申請噴霧用電的有幾件?)以農田或菜園噴霧申請供電,但實際上是在供電後蓋鐵皮屋或工廠,案件量如在調查局所供六件。(你代盛達工程公司申請用電案件有送T○○一萬五千元?)是。(這個案件有何問題?)現場是鐵皮屋所搭建之廠房,也有機器在,但沒有核准的馬力文件,所以無法申請工業用電,只能申請一般用電。(你在何時地拿一萬五千元給T○○?)供電當天我到新供股倉庫領表當場交給他。(本件T○○有無到現場去?)有。(他是否申請用途與現場不符?)知道。(代S○○申請供電有送二千元給台電承辦員L○○?)有。(為何要送錢?)現場是道路拓寬,房屋有整建,應先向鄉公所申請整建後,才可比申請供電,但他沒向鄉公所申請。(代石頭興業申請供電有送一萬元給V○○、R○○?)有。(錢交予何人?)V○○。當時R○○在裝電錶,沒看到我交錢給V○○。(你代卓文勳申請供電案,你有給台電新供股彭永富五千元?)是。(為何給前錢?)他申請臨時供電,但現場沒有用電器具。(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號卷,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偵查訊問筆錄,偵查卷二一九至二二一頁)。
9、「(你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局訊問筆錄之修正)『三五三』(即簡順章案)應歸類於第六類型案件;『三七五』(即黃睿鐘案)應改列為第八類型案件;『三七七』(即石頭興業案)應改列為第二類型案件。(『提示:案件編號二五五(即陳鼎忠案)、三二六(即李雅玲案)、二七九(子○
○案)、三0六、三0七(即張色案)、三六六(即 詹焌汶 案)等案件案卷資料)該些案件均經你歸類為第四類型案件,即用電申請人以農田或菜園申請噴霧用電,但實際上用於附近無建照之建物用電,請詳述各案現場之實況?)‧‧該些案件中編號二五五、三二六、二七九、三0六、三0七等五案均係申請用電現場並無噴霧機之器具,但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下稱台電桃園處)檢驗人員均予以協助通過檢驗,另該些案件中,有些案件之現場所存在之花圃或農作物較少,亦不符合條件,但檢驗人員亦予以忽略不問。編號三六六之案件係用電申請現場已有電錶,但錶箱破舊而申請『更換錶箱,再開封印』但因該現場原申請用電獲准後,即自行轉供至附近之建物用電,台電人員未○○至現場檢驗時,亦知轉供用電之情形,但仍協助我予以通過檢驗。(前開各案件,你分別致送台電桃園處檢驗員何人?多少金額之賄款?)前開各案件中編號二五五、三二六之案件,係同一現場以三個申請案申請三個電錶使用,我共致送檢驗員未○○新臺幣九千元之賄款;編號二七九之案件我致送甲○○三千元之賄款;編號三0六、三0七二案件,因其現場之菜園較合乎條件,故我僅致送甲○○四百元之賄款;編號三六六之案件我則致送未○○一千元之賄款。(『提示:案件編號三三三(即陳定捷案)、三五五(即光一機械案)、三五八(即酉○○案)、三七四(即 王佰錄 案)、三九六(即U○○)等案件案卷資料。該些案件均經你歸類為第五類型案件,即用電現場無足夠之用電器具或適當之用電器具,而由你(即六福水電行)借予用電器具,裝置在用電現場,供檢驗人員拍照之用,請詳述各案現場之實況?)前開案件均由本公司於檢驗前一天調集必需之用電器具如蒸飯機、開水機等裝置在用電申請現場,待次日台電檢驗人員至現場檢驗時拍照存證之用,但該些蒸飯機、開水機之器具均係重複多次使用,台電人員亦均知道該些用電器具是偽裝之道具,檢驗完後,要拆回另用,但渠等仍協助我予以協助通過檢驗。另編號三三三之案件係後來經營凱旋門KTV之用電申請案,該案件檢驗人員T○○至現場檢驗時,現場已搭蓋有二層樓高之大型鋼架,明顯可看出非為辦公室用電之情況,但T○○仍予助過檢驗。‧‧編號三五五之案件,我致送T○○一萬五千元之賄款;編號三五八之案件,我亦致送T○○一萬五千元之賄款;編號三七四之案件,我致送L○○一萬元之賄款;編號三九六之案件,我亦致送L○○一萬元之賄款;編號三三三之案件,因現場已搭蓋有二層樓大型鋼架,很明顯不是用於『辦公室』之用電,故我致送T○○三萬元之賄款。(‧‧三五三『即簡順章案』、三五四『即盛達工程案』‧‧經你歸類為第六類型之案件‧‧?)‧‧編號『三五三』之案件係申請『倉庫』用途之表燈用電,依規定申請現場不能有生產機器,但該現場有數台剪裁機、檢驗員玄○○至現場檢驗實,亦發現該實況,但仍協助我予以通過檢驗;編號『三五四』之案件,係申請『廠房照明用途之錶燈用電』,依規定,申請現場亦不能有生產器具,否則應申請工業用電,但該現場於檢驗員T○○至現場檢驗時,即裝置有電焊機器,T○○亦協助我予以通過檢驗。‧‧編號『三五三』案件,我致送玄○○五千元賄款;『三五四』案件我致送T○○一萬五千元賄款。(‧‧編號二七0案件『即S○○案』‧‧經你歸類為第七類型案件‧‧?)‧‧編號二七0案件於申請用電時,因現場原即有二層樓之住宅,但因故被台電廢止用電,而意『復電新設』之名義申請『住宅』用途用電,但現場二層樓房已增建為三層樓房,依規定申請人應檢附『建物增建證明書』始能合乎申請用電條件,但該案件並無增建證明,而台電檢驗員L○○現場檢驗時明知實況,仍協助我通過檢驗,該案件我致送L○○二千元之賄款。(‧‧編號三一七『即艾笛亞服飾案』、三三六『即黃清木案』、三七五『黃睿鐘案』案件‧‧經你歸類為第八類型案件‧‧?)‧‧案件編號三一七、三三六、三七五等三案,在申請用電現場均無實際隔間分戶,依規定並不符分戶申請電錶之條件,台電檢驗員至現場時均知現場未分戶之實況,仍協助我予以通過檢驗。‧‧編號三一七之案件,我致送L○○二千元之賄款;編號三三六之案件,我致送玄○○二千元之賄款;編號三七五之案件,因其係一住宅請多分出二戶,所以該案件我致送T○○一萬五千元之賄款。(編號三三二『即卓文勳案』之案件‧‧經你歸類為第九類型案件‧‧?)‧‧該案件係申請『建築』用途之臨時用電『登記單』上載明用電器具為抽水機,但該案於台電檢驗員彭泳富至現場檢驗時,並無抽水機設備,但彭泳富仍協助我予以通過檢驗,該案我致送彭泳富五千元之賄款。(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元月十日調查局訊問筆錄,偵查卷第二三九至二四三頁)。
10「‧‧坦承凱旋門申請案建物及內部隔間裝璜已完成,‧‧」(八十四年偵
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偵查訊問筆錄。)11(提示陳定捷新設申請單)本件是否你申請的?)是
。(你在申請用電時,建物是否已蓋好?)我申請供電部分外,其他的結構已完成。(當時是否已隔間裝璜?)還沒。(本件你有送給檢驗送電的T○○三千元?)是三萬元。‧‧(為何要送三萬於元給T○○?)供電現場旁邊已蓋有建築物,依照規定這種情形是不能供電。(提示黃清木分戶申請單,是否你代為申請供電的?)是。(本件現場當時做何使用?)空房子但沒隔間,不符合分戶供電的條件。(提示簡順章新社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申請供電?)是。(本件是以倉庫名義申請用電用途?)是。(本件在檢驗用電當時現場擺有裁剪機在?)是。(以倉庫名義申請用電用途,現場不可擺有裁剪機?)是。(黃清木、簡順章這兩件是否由玄○○到現場檢驗送電?)是。(黃清木那件你有送玄○○兩千元?)是。(是因為不符合分戶供電條件,你才送他二千元?)是。(‧‧(簡順章那件有送玄○○五千元?)是。(簡順章這件是否因現場擺有生產器具,不符合倉庫規定,才送給玄○○錢?)是。(提示盛達公司新設申請單。本件是否你代辦申請供電?)是。(這件是以廠房照明申請用電?)是。(這件在申請時也擺有生產器具?)有電焊機。(檢驗當時該工廠是否在營運?)還沒,只有一台電焊機在。(本件有送T○○一萬五千元?)有。‧‧(提示呂光一增設申請單。是否你代為申請供電?)是。(本件也有送T○○一萬五千元?)是。(為何要送錢?)因為器具是我提供的,拍照後就要拿回去。(T○○是否知道這些器具是充當道具用,拍照送電後就要拿回去?)知道。(提示酉○○分戶申請單。本件是否你代辦申請供電的?)是。(本件你提供何器具?)蒸飯機。(本件有送劉啟行一萬五千元?)有。‧‧(本件T○○是否知道蒸飯機只是充道具,檢驗拍照後就要拿回?)是。(提示M○○在開封印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的?)是。(什麼是再開封印?)用戶的自備線要更換,電錶要開封,要向台電申請。(本件你有送未○○一千元?)是。(為何要送錢?)本件原先是以花園申請供電,但我申請本件時已沒有花園,電源已拉到房子使用,在這種情形下,台電檢驗的人就不應封印。(提示 王百錄 增設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的?)是。(本件你有送給台電檢驗人員L○○一萬元?)是。(為何要送錢?)器具是我提供的,拍照後就要拆回。‧‧(提示U○○增設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的?)是。(本件有無送L○○一萬元?)有。(為何要送錢?)現場蒸飯機是我提供的。(L○○是否知道蒸飯機在你提供拍照後就要取回?)是。(提示黃睿鐘分戶登記單。是否你代辦?)是。(本件有給到場檢驗的T○○一萬五千元?)是。(為何要送錢?)現場未完全隔間。」(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第二八四至二八九頁)。
12「(提示陳鼎忠、李雅玲、 胡李秀霞 新設登記單。這三件是否你代辦申請的
?)是。‧‧(根據你帳冊之記載,你有交給未○○九千元?)是。(這三件為何要付九千元?)現場沒有噴霧機。(提示S○○新設申請單,是否你代辦申請?)是。(這件申請供電當時建物地型態?使用情形?)現場道路拓寬,原一、二樓房屋有拆除一部分,整建後加蓋班樓,是住宅。(本件根據帳單記載,你有送二千元給L○○?)是。‧‧(本件為什麼要送二千元給L○○?)這個房子已停電二年,重新申請供電必需要有整建證明才能復電,申請供電當時沒有整建證明。(提示子○○新設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的?)是。(本件根據帳冊記載。你有送三千元給年杏?)是。‧‧(為何要送三千元?)現場沒有噴霧機。(提示張色新設登記單三份。是你代辦的?
)是。(這三件據你帳冊記載有送四百元給年杏?)是。(為何送錢?)做茶水費。(為何同樣以噴霧機申請新設供電,送給承辦人員的前差那麼多?)張色這件現場有噴霧機。(提示艾笛亞流行服飾分戶登記單。是否你辦的?)是。(本件根據你帳冊記載有送二千元給L○○?)是。‧‧(本為何要送二千元?)現場前後段沒有完全隔絕,有木門可相通。(提示卓文勳新設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的?)是。(本件現場做何使用?)要蓋房子申請臨時用電,現場有蓋樣品屋。(本件根據帳冊記載有交五千元給彭泳富?)是。(本件為何要送五千元?)因現場沒有抽水機。」(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偵查訊問筆錄)。等語綦詳。
此外,另有富國水電行帳冊(扣押編號3-1,3-8,4-1,4-2),廣陞水電行帳(扣押編號11,12,13),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冊(扣押編號4),被告a○○、辛○○按指印確認之臺電公司桃園營業處受賄人員名冊,附表所示申請供電案件登記單工附竣工報告單及用電檢驗記錄表影本,I○○所有開水機一台扣案及附卷可稽。
五、又查:查扣之富國水電行帳冊(扣押編號:3-1、3-8、4-1、4-2);廣陞水電行帳冊(扣押編號:11、12、13);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冊(扣押編號:4)上,就其等代理承辦附表所示申請用電案件,確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記載。且:
(一)、廣陞水電行帳冊(編號十一、十二、十三);所載,除前述金額外,收
入、零用金等項目外,另又有「送電接地(送電、三)」、「設計接地」、「設計、三」、「其他接地(其他、三)」等項目,而該「接地」、「、三」之涵意,係指致送紅包及其他禮物給台電承辦送電、設計或其他部分之人員,且該等「接地」、「、三」等項目係記載該廣陞水電行自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成立之後至八十三年底對於客戶委託向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申請用電後,給予檢驗股、新供股等單位人員的紅包及禮物支出明細,此據辛○○於調查站訊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自白不諱,已如上述。核與證人即制作前開帳冊之廣陞水電行會計宙○○證稱:「‧‧我曾從事室內設計工作,民國(下同)83年4月間「廣陞」電氣有限公司(下簡稱廣陞公司)成立後,即在公司擔任會計至84年8月份離職,現賦閒在家。(你在廣陞公司擔任會計期間工作職掌為何?)本人擔任廣陞公司會計除依據老闆Q○○指示製作每日公司支出、收入的傳票,登載在帳冊外,另需負責客戶水電案件的送件、跑件工作等。‧‧‧(『提示:本站於84‧11‧3依據執行搜索桃園市○○路○○○號廣陞公司查扣之證物編號十一~十五分類帳冊及會計憑證一等共五冊』請問上開帳冊及會計憑證係何人所有?由誰製作?)『經詳閱後回答』上開帳冊及會計憑證為廣陞公司成立至84年8月營收之紀錄,是本人所製作的。(前述帳冊及會計憑證中有送電接地(、三)、設計接地(、三)及其他接地(、三)等支出的記載其意義為何?)上述帳冊及會計憑證均是依據Q○○及辛○○的指示所製作,其中送電接地(、三)等項目的支出,「、三」是電學中「接地」的意思,Q○○及辛○○以此等符號或「接地」表示致贈現金給處理表列案件的送電、設計或其他業務承辦人。‧‧‧‧本人依據Q○○等人之指示製作帳冊,僅知道接地係給予現金的意思,至於交付的對象、時間及地點我並不清楚,而渠等要致贈「接地」時之前均會支會我準備,本人如當時手頭有現款,會立即支付,若金額較大或當時無現金時,則前往萬通銀行桃市分行「廣陞」公司戶頭內提領,供上述的支出。而「接地」亦有Q○○、呂清源先行支付,事後再向本人請款的情況。‧‧‧。」(八十四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號調查站訊問筆錄。)互核相符。
又證人宙○○於本院訊問期日復證稱其於調查站之供證屬實。足見被告辛○○上述自白,已非憑空虛構。不僅如此,即觀之廣陞水電行帳冊的記載,其分類項目有:「工程收入、工會單收入、零用金收入、零用金支出、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雜項收支、線補費、交際費、其他工程費用、電話、水電及房租費、支票支出、支票等」可知該水電行會計項目分類極為廣泛細緻,且均係逐筆記載,除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等項目外,其餘記載項目與一般營商者之會計科目所常見之收支及管銷事項相同。而台電公司申請用電流程唯一需繳交之線路補助費用亦單獨臚列其中。而向台電公司聲請用電,其審查核准過程,無論設計、送檢驗送電均無需繳交費用。至此,廣陞水電行帳冊上有關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等項目之支出,已有不尋常之處。若謂上述支出係廣陞水電行代理附表所示客戶申請用電時,各該代理案件設計、檢驗送電當日水電行人員之工程、餐費或其他費用等支出。果爾,亦可記載於帳冊雜項支出、或其他工程支出項下,此觀之帳冊雜項支出及其他工程支出項下,不乏午餐、便當、裝設電桿、復電、高壓套管、工資、設計圖等費用支出記載自明,應無於帳冊內另立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等項目之之必要。況各該代理案件設計、檢驗送電當日水電行人員所需工程、餐費或其他等費用支出,其種類及項目,因案件需要,恆有其差異。
而廣陞水電行之帳冊記載習慣分類細緻,且係逐筆記載,又如上述。自無將各該案件設計、或檢驗送電所需之各項支出,籠統包括記載於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等不尋常會計科目內之可能。
從而,被告辛○○及證人宙○○於調查站或偵查中所述,廣陞水電帳冊上,就該水電行代理申請用電案件註記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及支出金額,係表彰致送賄款予各該承辦設計、檢驗送電或派工之台電人員賄款乙情,應可採信。自足堪為其自白之旁佐。
(二)、富國水電行帳冊(編號3-2;3-8)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所載如附表
所示之案件,係被告a○○代理民眾向台電申請用電之案件,已據其於調查站及偵審中供明;又帳冊(編號4-1;4-2)上如附表所示案件上金額之記載,係其致贈賄款予各該供電申請案件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負責設計、或檢驗送電人員之記載,據其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自白不諱,已於理由四敘明。而上述帳冊上電記載之內容及金額,係由簡傳鎮指示當時任職富國水電行之會計Y○○登記乙情,亦據證人Y○○於調查站及偵審中證述屬實。又摘錄富國水電行帳冊上之記載,其編號4-1十月份之支出項目包括「付票款、汽車蠟、萬客隆、文具品、花店花圈‧‧午餐、捐尼姑、煙一條、‧遠東購物、瓦斯費、薑母鴉、師父午餐、拍立得二捲、技冠電桿、管理費、電話費、機車機油‧‧拜土地公等」,其支出事由可謂種類繁多,項目堪稱具體詳實。且於編號4-1;4-2帳冊上之其餘月份之記載,均類同於此。從而,依上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流程除繳交線路補助費外。其餘審查核准過程,無論設計、送檢驗送電均無需繳交費用之說明。富國水電行之帳冊上,應不致有竟有送電、設計之支出記載?如謂上述送電、設計支出之金額,係水電行代理附表所示客戶申請用電時,各該代理案件設計、檢驗送電當日水電行人員之工程、餐費或其他費用等支出。然而各該代理案件設計、檢驗送電當日水電行人員所需工程、餐費或其他等費用支出,其種類及項目,因案件需要,恆有其差異。其於送電、設計項下,採取包括籠統之記帳方式,核上述富國水電行帳冊對於各該筆支出款項之事由,均逐一具體詳載該筆金額支出原因之記帳習慣不符。由是可徵,被告a○○於調查站或偵查中所述,富國水電帳冊上,就該水電行代理申請用電案
件註記送電、設計支出金額,係表彰致送賄款予各該承辦設計、檢驗送電或派工之台電人員賄款乙情,應可採信。自足堪為其自白之旁佐。
(三)、六福水電行被扣押工作記錄簿名冊(編號4)如附表所示案件「送電人
員」欄,以鉛筆註記之 阿拉 伯數字,係被告I○○代理民眾向台電申請用電之案件,其致贈賄款予各該供電申請案件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負責設計、或檢驗送電人員之記載,據其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自白不諱,已於理由四敘明。而上述客戶送電案件名冊分類欄為「收件日期、收件姓名、住址、用電種類、收據號碼、送電或設計、申請人員、送電人員及備註」等欄位。是依其分類欄項可知,被告I○○所述上述查扣之簿冊,並非六福水電行之帳冊,而係客戶送電案件名冊,應無疑義。又經本院就上述簿冊上記載之「收件姓名」、「住址」、「用電種類」、「送電或設計」欄位內登記內容,與六福水電行代理申請供電案件之台電公司供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申請人、住址、申請用電種類等項目之記載大致相符。足徵上述簿冊之作用,應係六福水電行對於所承攬代理案件建立之列冊資料無訛,其性質恆與一般經驗周知針對營業收支、管銷等費用,所製作之帳冊不同。竟於其上送電人員欄位,註記與上述簿冊用途無關,甚至與設定欄位定義殊不相牟,自承為金額記載之阿拉伯數字。其情顯悖離常理。故被告I○○於調查站或偵查中所述,六福水電行客戶送電名冊上,就該水電行代理申請用電案件「送電人員」欄,以鉛筆註記之阿拉伯數字,係表彰致送賄款予各該承辦設計、檢驗送電或派工之台電人員賄款乙情,應可採信。自足堪為其自白之旁佐。
六、被告a○○、辛○○、I○○、癸○○嗣於偵查中及院審理時,一致推翻前供,否認其等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自白之真實性:
(一)a○○辯稱:其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在桃園縣調查站初次訊問時,否認代理民眾向台電申請供電時,遭台電相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賄賂,並稱一切申請案件均屬合法。雖其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一度自白行賄,惟上述自白實係遭收押禁見其間,亟思交保,乃配合調查人員之誘導偵
訊編造不實之情節,以換取因坦承犯罪之假象,希望獲得交保。至其經營富國水電行之帳冊,係由會計Y○○製作,內容均為其本人之收入及支出,因其與Y○○過從甚密,Y○○平日匿稱a○○為老公,a○○為免自行挪用現金頻繁,引起Y○○質疑,乃向Y○○偽稱係給台電人員之交際費,以掩飾其自行挪用現金之情節,實際上帳冊上之金額並非行賄之用云云。惟查:被告a○○於○○○段於調查站訊問及檢察官偵訊時,其就附表所示之用電申請案件,或就各別案件,或就全體案件,自白向各該承辦之台電人員行賄之次數,前後計達十次(依序為『84‧11‧10』;『841110』;『84‧11‧21』;『84‧12‧20』;『85‧01‧10』;『85‧01‧19』;『85‧01‧31』;『85‧02‧01』;『85‧02‧03』;『85‧02‧09』)。而其自八十四年十月三日被檢查官諭知收押,迄至八十五年二月九號具保停止羈押,被收押之時間長達三月餘。然依其初次於檢調單位自白行賄,距其係被收押後僅一周,檢察官亦未因此核准其交保之請求,其後近三個月期間內之多次訊問,被告亦多次請求交保,亦未獲准,以被告簡傳鎮乃智慮成熟,且係於社會上從事營業之人,依其經驗應能知悉是否自白應與交保無關。況a○○於偵查中委任有律師擔任辯護人,並於其多次接受訊問時陪同在場,故依律師之法律專業素養,要無可能放任被告為換取交保,而對於子虛烏有之事項為不實自白,亦不可能未告知不實自白若經採為不利被告證據認定,在法律上所應擔負之責任,其嚴重性遠非一時喪失自由之羈押處分得以比擬。其所辯為交保始自白行賄,要不足採。又富國水電行係a○○獨資經營,Y○○僅係其同居人及僱用之會計,迭據被告a○○於偵、審中自承在卷。a○○對於資金之支出情形,依理應無對Y○○交待之必要。再者;依富國水電行帳冊上部份設計費用支出之日期如案件編號017忻吉企業設計支出之日期為一月二十五日,適與用電登記單上O○○所蓋設計章戳之日期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相符;案件編號016徐連財送電設計支出日期為一月二十一日,亦與用電登記單上楊達
青所蓋設計章戳之日期相符。而台電公司審核送電申請正常流程,有關設計工作,係經派工後,逕由設計人員前往設計,既不通知水電代理業者亦勿須水電業者會同到場,亦據同案被告N○○、O○○及戌○○等人供明從而,a○○應係透過特別之管道疏通,才能知悉上述案件之設計日期。
惟Y○○於富國水電行擔任會計記帳工作,並不熟諳申請用電手續之情,為其所自承。從而。Y○○既不知申請用電流程及手續,a○○如有意矇蔽其取用資金之流向,僅須告知上述金額係支付予台電公司之設計、或檢驗送電之人員即可,反正Y○○亦無判斷能力,要無大費周章打探各該案設計日期,要求戴女一併記載於帳冊之必要。是其上述所辯:帳冊上有關代理申請供電案件項下金額之記載,係為避免Y○○質疑其任意挪用金錢所致,核與事理不符,自難採信。其推翻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自白,意在卸責,至為灼然。
(二)辛○○辯稱:始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在桃園縣調查站接受訊問時,否認有行賄之情事,其後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訊時雖一度自白行賄,係因遭受羈押期間亟思獲得交保所致,此由其自白對於帳冊中所載有關「送電接地(送電、三)」、「設計接地(設計、三)「其他接地(、其他)」等其項目或稱係招待吃飯喝酒、或稱係送茶葉、洋酒或稱係送紅包及其它禮物給承辦送電台電人員、設計人員或其他部人員,金額則有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二千元、五千元及一萬元不等,其有關是否行賄?行賄內容?行賄金額前後所陳互不一致,自白明顯可疑,應係遭收押禁見,為求交保所致,自不得採為不利之認定。至廣陞水電行被查扣之帳冊所金錢收支情形,係因辛○○與Q○○為合夥關係,辛○○為免其取用金錢自習花用引起Q○○的懷疑,一概向Q○○稱係給台電人員之交際費,故帳冊上「接地」、「、三」之記載,係被告要求會計宙○○以如此符號記載,並誆稱係致贈現金予處理承辦案件之業務人員,以掩飾其自行挪用現金之情節,實際上並未將帳冊上所記載之金額做為行賄之用云云。然查:
①被告辛○○所辯自白係為交保所云云。因其於偵查階段之多次自白、羈
押期間及選任辯護人之情況,與上述a○○之情形相仿。故同上a○○為交保不得已自白,如何不足採信之理由,茲不贅述。
②被告辛○○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訊問時,就其於同年月三日有關「送
電接地」、「設計接地」、「其他接地」、「、三」、「接地」各自代表不同意義之說明,為不實在,已供明在卷。而就各該案件致送賄款金額,亦於其後之自白中表示,因各該案件之用電量、場所、台電人員之習慣等不一而足之原因,而有所不同。衡其說詞並無悖於經驗事理,尚難執此認其於理由四所載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自白具有暇疵。
③附表編號一八五以後之案件為合夥人Q○○所承辦,上述案件在帳冊上
亦有送電、三;設計、三之記載,如謂辛○○合夥期間之案件上,有關送電、三;設計、三之記載,係為掩飾其私自挪用公款,為詐騙合夥人Q○○及會計宙○○,故要求宙○○如此記載,則有關案件編號一八五以上之案件,其帳冊上有關送電、三;設計、三之記載,又如何自圓其說。
④又上述帳冊有關廣同機械案載有:「廣同分戶送電、三」、「廣同機械
設計、三」、「廣同派工接地」、「廣同抄表、三」,並註記先送後拆表退回」(c○○)及「已送後拆表紅包退回」等字樣。被告辛○○於於調查或偵查中復供稱:因本件申請案為違規申請用電,故有給付給承辦之被告c○○五萬元,其中三萬五千元為現金,其餘為請被告c○○喝花酒之費用,嗣因違規供電之事遭人檢舉,致電錶被拆除,c○○始於又於八十四年六月間,在桃園市武陵高中對面將所收受之五萬元賄款中三萬五千元退回給辛○○等語,(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筆錄)。從而,該帳冊之記載,如係被告辛○○為掩飾挪用公款,向會計虛報所致,應不致有紅包退回一事之記載。
⑤證人Q○○在調查站、偵審中雖否認其承辦之案件,又行賄臺電人員情
事云云。然查:案件編號一八五以後由廣陞水電行代理申請供電之案件,於上述帳冊上亦有如附表所示送電、三;設計、三及金額支出之記載,而其記載之涵義,已如上述證人宙○○所述,係行賄台電人員之記載,足徵被告辛○○指稱:Q○○承辦之編號一八五以後之案件,亦有行賄乙節,可堪信實。Q○○工否認行賄,要屬推諉避就之詞。公訴人就案件編號一八五以後由廣陞水電行代理之案件,認係辛○○行賄,核與事實不符,應予敘明。
故被告辛○○上述辯解,亦不足採信,其推翻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自白,同樣意在卸責至明。
(三)I○○於偵查中之自白非出自任意性,緣因六福水電行之負責人乃I○○之父 黃義童 。年已六十餘歲,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痛風、攝護線肥大症,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桃園調查站人員前來時,係以黃義童為被搜索人,稱要將黃義童移送法辦,因被告身為家獨子,且父已老邁,實際業務均為I○○負責,故由I○○陪同其父一同其調查局應訊,豈至調查站後,調查站人員即以扣案帳冊金額為由,自行臆測係行賄金額,且一再求I○○承認,否則將留置其父,並稱如不承認其父可能遭收押,經I○○告知係購滿表箱、表座、開關箱、電線、燈座等材料及僱用臨時工牽線等費用,為惟未獲採信,反一再要求被告配合,並稱只要承認父親即不會有事,被告因父罹患上述疾病,恐父發病,故均依調察站人員指示回答,於檢察官覆訊時,因可能累及其父,並恐未依調查站人員所言,可能被羈押,故為據實告知,惟仍遭羈押,至此I○○始知事態嚴重,亟思俟機再向檢察官詳說實情。然於十一月十一日調查站僅訊問有關編號(333)陳定捷案;(377)石頭興業案之承辦過程,I○○均據實陳述。至檢察官詢及行賄事,被告因實際並未行賄,故據實以告係自己想的。然檢察官竟應補訊,如不據實陳述將再羈押,被告因有胃潰瘍舊疾,又思念父親之病情及家人,加以訊問之壓力,身體十分不適,為求儘快交保,故仍如第一次訊問時答稱有行賄情事。至交保後調查局通知被告到站訊問,並告以如不依其說詞,將再被押,被仍配合其要求,直至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被告認已無被羈押之可能,故為陳實之陳述。又查扣之帳冊,實係六福水電行所登載之工作記錄表,檢察官雖以「送電人員」欄所載金額認定行賄。然而上述金額為裝設電表等材料支出,其中二百元者,為申請然人已先行接妥線路,然未準備裝設電表所需表蓋、表板,被告代為購置之材料費;其餘部份之金額分係:因住家聲請冷氣用電需用三相電表、或因規格不同訂作特殊表箱,或指定需用不銹鋼電箱,或因分戶拉線或線路有修改,且未準備裝設電表所需之表蓋及表板,故需購買三相電表、特殊表箱等之案件計有:(232)、(238)、(270)(280)、(302)、(308)、311)、(317)、(327),(332),(333)、(335)、(336)、(338)、(345)、(353)、
(355)、(358)、(367)、(369)、(374)、(376)、(378)、(382)、(393)、(396)、(404)、(413)、(433)、(442)、(450)、(460)、
(481)等;建社公司大批申請案,無需準備裝置電表所需之表蓋及表板,然須為牽線及申請之手續之案件有(240)、(282)、(368)、(373)、(389)、(397)(411)、(431)、
(467)等;農田、菜園、花園申請用電,因無固定電表處,故代為設置電線桿或需花費購買固定電表之材料之案件計有(239)、(255)、(279)、(300)、(326)、(366)、(441)等;公司大量用電、契約戶、或特殊拉線使用大量電案件計有(233)、
(234)、(344)、(354)、(373)、(377)、(400)、(403)、(415)、(420)、(429)等。因六福水電行未僱用會計,故於工作簿上記載購買材料之支出情形,以便知道營收情形云云。然查:
①被告I○○所辯自白係遭受脅迫及為交保所致云云。因其於偵查階段之
多次自白、羈押期間及選任便護人之情況,與上述a○○、辛○○之情形相仿,且有律師陪同在場之情況,調查站人員及檢察官,亦無脅迫被告之可能。故其同有上述a○○、辛○○為交保不得已始自白,如何不足採信之理由外。更有甚者,被告I○○係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率先獲得交保,其後歷經85‧01‧10;;85‧01‧24;85‧02‧08;85‧03‧05四次調查訊問時,仍對於行賄之事實自白不諱,所謂為交保始自白,尤其不攻自破。自難憑採,其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自白,應係出自任意性無訛。
②又被告對於工作記錄簿上金額之記載僅以鉛筆註記阿拉數目字,對於具
體載明支出項目。衡諸其所辯上開支出包括未準備裝設電表所需表蓋、表板,被告代為購置之材料費;其餘部份之金額分係:因住家聲請冷氣用電需用三相電表、或因規格不同訂作特殊表箱,或指定需用不銹鋼電箱,或因分戶拉線或線路有修改,且未準備裝設電表所需之表蓋及表板,故需購買三相電表、特殊表箱;建社公司大批申請案,無需準備裝置電表所需之表蓋及表板,然須為牽線及申請之手續;農田、菜園、花園申請用電,因無固定電表處,故代為設置電線桿或需花費購買固定電表之材料;公司大量用電、契約戶、或特殊拉線使用大量電等用途。其項目堪稱繁雜。被告I○○竟未就個該案件使用材料情形,逐一區分記載,卻只抽空泛的記載金額,如何達到釐清購買材料之支出情形,以便計算營收之目的,其所辯與上述工作記錄簿冊所載,存有與事理不符之瑕疵,自不足採信。
七、再就被告c○○、T○○、W○○、甲○○、玄○○、L○○、未○○、己○○、R○○、丙○○、陳善鑫、彭薰萬、戌○○、N○○、V○○、O○○、寅○○、D○○、E○○、C○○、卯○○、G○○、d○○、P○○、戊○○等人之收賄事實,分述如左:
(一)被告c○○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準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c○○負責附表一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時,單獨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或一同檢驗送電之人,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或接受宴飲招待不正利益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簡傳鎮、辛○○、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工作記錄可資佐證(詳理由五)。 衡之 被告魏權木與a○○、I○○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c○○未收受a○○、I○○、辛○○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等三名水電業者就附表一所示其等代理而由c○○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c○○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廣陞及六福水電之帳冊、或簿冊上,並於各該c○○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c○○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c○○附表一編號(064)廣同機械案;編號(121)黃睿或二件由辛○○代理申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
①案件編號064)廣同機械案有附表二二所示違反台電送電規定之
情事,業據辛○○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十五年一月十九;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八十五年二月九日檢、調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廣同機械公司負責人地○○於調查中證述:‧‧於民國七十三年間向地主 游清標 租用龜山鄉舊路村兔子坑二號之一的部分土地興建廠房,開設廣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迄今‧‧本公司在七三年設立後,一直以停工工廠長田發特種金屬公司之名義使用電力,與在同址(兔子坑二號之一)共同以分設電錶方式將電遷到各工廠使用。‧‧(貴公司取得以廣同公司為名之用電後,如何轉供給新的廠房使用?)在八十三年七月供電後,即以拉線方式由廣同公司為名的電錶轉供至本公司之新廠房使用,後來並將整個電錶移至新廠房使用。後來卻因違規情形遭台電拆錶。‧‧(長田發特種金屬工業公司何時停工廢棄?)長田發特種金屬工業公司早在六十八年間即停工廢棄。‧‧」相符(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七
九、八0頁)。是上開廣同機械公司之廠房內,實際上應僅而廣同機械公司從事生產,別無長事實上營運中之「長田發金屬工業」。
依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節設戶標準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同一廠區範圍內用電應做為一戶,‧‧」。應不得分戶,竟仍核准分戶送電,其有違反上述營業規則有關分戶之規定至明。又廣陞水電上帳冊上,有關廣同機械案,並註記「先送後拆表退回」(c○○)及「已送後拆表紅包退回」等字樣。而上述註記係廣同機械公司,嗣因違規供電之事遭人檢舉,致電錶被拆除,c○○於於八十四年六月間,在桃園市武陵高中對面將所收受之五萬元賄款中三萬五千元退回給辛○○,亦據辛○○敘明。(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筆錄)。從而,上述供電申請案之審查過程,如無違規分戶工及移表轉供之情事,何以c○○需於廣同公司之電表遭人舉發拆除後,將收受之賄款返還辛○○,亦足徵廣同機械案之供電申請過程確有附表二二所示之違法供電情事。
②案件編號(121)號 黃睿案 有附表二二所示違反台電送電規定之
情事,業據被告辛○○於調查站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而證人即羅曼史汽車賓館負責人)於調查站證稱「‧‧羅曼史汽車賓館的用地係農地,我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開始興建羅曼史汽車賓館,當初申請係以農舍興建的名義提出申請至八十三年十二月間始興建完成,至八十四年元月正式開幕經營羅曼史汽車賓館,由於我係以農舍申請用電,但實係經營汽車賓館,電量明顯不足,故我乃委託大溪鎮興南工程行林正發全權籌劃用電申請事宜,經其告知用電無問題後,我乃大興土木興建羅曼史汽車賓館,直至臺電公司人員來現場檢驗前,林正發載了一批用電器具,包括冷卻塔、冷動櫃、蒸飯機等到現場置放,直到檢查完成送電後,該批用電器具乃行載走,‧‧(問羅曼史汽賓館之用地為農舍,如何能申請較大電量之三相電錶?)我曾以賓館用地為農舍,可能無法申請較大之用電量問題向林正發質疑?因林正發表示用電申請無問題,至於林正發如何申請目前羅曼史汽車賓館之三相用電,我不太清楚。‧‧羅曼史汽車賓館於八十三年五月間開始興建,即申請臨時用電,八月間颱風來襲將建物吹倒,九月間又重新興建,十月間使用執照核發後,始申請正式用電,何時由臨用電轉為正式用電我並不清楚,另八十三年十一月申請器具變更用電確實原因為何,我亦不清楚‧‧,」(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八一、八二頁);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調查局訊問筆錄是否實在?)實在。(你何時開始經營羅曼史汽車賓館?)應該是八十三年十二月興建完成。(有無建照?)有,是農舍名義。‧‧」(八十五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三二九頁)。又黃睿或係以倉庫、辦公室名義申請三相表燈用電,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電,有表燈新設登記單足憑。而依證人黃睿或之證詞可知,「羅曼史汽車賓館」係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取得使用執照,同
年十二月份興建完成,八十四年元月份開始營業。故被告c○○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前往檢驗送電時,該汽車賓館既已大底完工,,從外觀觀之,即已明顯可查知非辦公室或倉庫使用,依前開台電桃園營業處座談會決議等所載,因有轉供或變相用電之嫌,應先退件,不得逕行送電,竟仍以檢驗後完成送電,顯有不法之處。
3、被告c○○又辯稱,其被派往廣田機械公司現場,經確認該房屋已有隔間,各隔間均有獨立之門戶,符合分戶送電之規定,其不記得當時之狀況,而被告辛○○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在偵查中供稱「當時廠房還沒有蓋」「只有整地,廠房還沒有搭起來」及廣同機械公司負責人地○○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所制作之調查筆錄記載「本公司確曾在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與廣陞公司簽定契約辦理用電申請,當公司正在興建新的廠房‧‧」是被告前往檢驗送電時,廣同機械公司應尚未完成新建廠房,其不可能知悉分戶用電後,廣同機械公司將違法轉供新廠房。被告於案發後前去了解該廠房距離原申請廠房達五十公尺以上,故縱使當時廠房興建完工,然距離既遠,被告亦無從得知將來將違法轉供之情事云云。惟查:廣同機械公司多年來係以以停工廢棄之長田發金屬之電表用電之情事,已據前述,是上址廠房既無另一家工廠營業,應屬同一廠區範圍無訛,其廠房內隔間與否,依前開台電營業規則所定之設戶標準無關,況「長田發金屬工業」係從事翻砂工廠,其業務性質迥異於廣同機械,依被告c○○等從事檢驗、設計供電之專業知識,對於不同性質之工廠使用之生財器具,恆因多年來審核申請供電用途與現擺設機具是否相吻合之經驗,自具足夠之判別能力。
故縱認上述廠房於申請供電時,暫以隔間區別,然由其現場之生財機具及線路,亦不難判定否分屬不同業務性質之二家工廠所有,被告魏權木等人對此應無法諉為不知。是其所辯未違法分戶,顯不足取。另依上述理由2、①所敘其於廣同機械公司之電錶,退回紅包之說明,其有關廣同公司於供電後,違法移表轉供新設廠房之辯解,顯亦不足
採信,茲不贅述。至柏春企業社(黃睿或)申請用電之性質物,係以農舍用途申請,所有權人並取得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告其前往現場僅就農舍檢驗是否符合送電,緊鄰農舍之週圍並未看到已建好之汽車旅館,如何得知所有權人日後違法轉供之情事云云。然依上述理由2、②之說明,「羅曼史汽車賓館」係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取得使用執照,同年十二月興建完工,次年元月份正式營業,是被告於驗驗送電時明顯可由建物外觀判斷供電用途。故其此部分辯解,亦係飾卸之詞。
4、被告辛○○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有關廣同機械案、黃睿或案違法供電之自白雖有以下之出入:『廣同機械案』有關致送賄款、招待不正利益部分:①送電交付賄款五萬元,設計交付賄款三萬元。(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訊問筆錄);②違規供電遭拆表,戌○○、c○○各退回賄款三萬元、五萬元。(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筆錄);③拆表後c○○退回三萬五千元,‧‧帳冊含招待吃飯喝酒花費。(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④是給五萬元,後來人家檢舉,電錶拆後,為c○○還三萬五千元。(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⑤部分請花酒喝掉,拿現金三萬五千元(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黃睿或案』有關供電現場實況:①變相經營汽車賓館使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②山坡地鏟平,違法供工廠使用。(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③c○○不知轉供賓館使用,係因線逕不符致送賄款。(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偵查訊問筆錄)。關於致送賄款、招待宴飲不正利益:①師父現場交付三萬元,另於次日招待至桃園市○○路美華酒店喝酒(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②現交付三萬元隔日招待至中正路喝酒(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③現場交付二萬元,其餘為喝酒之花費(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然查:被告辛○○就附表所示其所承辦之供電申請案致送賄款之件數多達一百餘件,雖其廣同機械案、黃睿或案致送賄款及招待宴飲不正利益之供述,有上
述之出入,惟對於致送賄款及不正利益之總花費之供述,始終如一,復有理由五之帳冊足佐。自難以時間久隔記憶混淆、或因訊問方向,辛○○回答時著重之重點,導致回答略有不同,而否定其自白之真實性。然就廣同機械案而言,被告c○○返還賄款,既係避免東窗事發所致,衡情自應將全數收受之賄款歸還,至接受宴飲招待部分,其招待者鮮有將所需花費告知接後招待者,因此c○○應無可能知悉其消費數額,且所招待之宴飲一經消費,在客觀上亦無具體事物可徵,亦無於事後為湮滅事證之必要。從而,由c○○於事後返還賄款金額推斷,辛○○於上述案件致送予c○○之賄款金額,應係三萬五千元,其招待宴飲之不正利益應為一萬五千元無訛。至黃睿或案,被告呂清源雖二次供稱:現場致送三萬元,其後始該稱為二萬元,惟其上述陳述中均曾提及招待至中正路美華酒店喝酒。足見其有關三萬元賄款之供述,應係受帳冊記載,及行賄案件數量過多產生之混淆,要與事實不符,故其於黃睿或案致送之賄款及招待宴飲之不正益價額,分係二萬元、一萬元,應可認定。另其關於黃睿或案所述,現場僅鏟平,係因線逕不符,始致送賄款,及c○○不知違法轉供汽車賓館之陳述,核與事實不符,已於理由2②敘明,其屬避重就輕,迴護c○○等人之說詞,亦甚彰顯,自不足以動搖其有關黃睿或案違法轉供及行賄自白之可信度。
5、另被告a○○、辛○○、I○○等人雖供稱其等於致送賄賂給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時,如前往檢驗之人員有數人,有時僅將賄款致送給其中帶班或較資深之人,但該等案件如既有多名檢驗人員,且多係一同前往檢驗,則衡情前開賄賂當無僅由一人收受之理!再者,如附表一至二十之所列之案件,其涉及行賄之案件,不論係違法送電、或合法送電,其行賄對象除共同檢驗送電之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有些案件並兼及負責設計、或派工之人員。然亦有僅對於檢驗送電者、或設計單獨無行賄,而不及於其他階段之工作負責者之情形。衡之被告簡傳鎮等人於偵查階段之陳述,幾乎供稱其等行賄時,為委託之客戶所不知,足見上述賄款及不正利益之支出,勢必由其等所收受之費用中攤提而應列入管銷成本,故如非各該具體案件之申請用電過程中,各個該階段審查階段之派工、設計、檢驗送電者,有一併疏通之必要,其等要無就某些特定案件(不論違法或不違法之送電)分別就檢驗送電、設計、或派工者一起行賄,徒然曾加成本之耗費。由是可徵,附表一至附表二十之申請用電案件,其於各該案件收共同檢驗送電者、設計者,或派工者,其收受賄賂者間,應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亦可認定。(以下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被告其等如附表所示之承辦案件,有多數人收賄之情形,均同此理由,附此敘明)。
(二)被告T○○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準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T○○負責附表二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或設計時,單獨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或一同檢驗送電之人,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a○○、辛○○、黃家
龍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工作記錄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T○○與a○○、呂清源、I○○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T○○未收受a○○、I○○、辛○○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等三名水電業者就附表二所示其等代理或Q○○代理而由T○○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T○○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廣陞及六福水電之帳冊、或簿冊上,並於各該T○○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T○○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T○○附表二編號(333)陳定捷(即凱旋門KYV);編號(354)盛達工程;編號(355)光一機械(即呂光一);編號(358)酉○○;編號(375)黃睿鐘;(025)甯建章等六件由I○○或a○○代理申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
①案件編號(333)陳定捷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反台電公
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I○○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及偵查訊問筆錄;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向陳定捷承租土地經營凱旋門KTV之 余信淵 於調查站證述:「‧‧凱旋門KTV八十四年九月份在新址重新開幕營業是向地主陳定捷租用桃園市○○○路一段一二0、一二二號住宅區(面積一四00坪),在八十三年十二月起,以每月每坪新臺幣(下同)向渠承租五年到期後連同建物土地無條件歸還原地主。在簽訂租約後(由本人與陳定捷訂約)本人即籌辦興建KTV房屋及申請水電事宜, 邱某 表示要以八大行業之名義申請水電有其困難,電力公司對於以KTV等名義之申請案均不予核准,所以必需以其他方式來辦理用電申請,因現址為住宅區可以用辦公室來辦理,邱某乃為公司申請二家工業社之執照,再以工業社辦公室及倉庫之名義向台電桃園營業處申請新設用戶,而順利於八十四年七月間或得供電。(依據桃市○○○路○段一二0、一二二號均為一、二樓表燈新設登記單顯示係以辦公室及辦公室倉庫獲得供電,並有蒸飯機‧‧開水機‧‧等用電設備做為申請供電之器具,(上開蒸飯機及開水機之來源為何?有無實際使用?)凱旋門KTV遷址營業原在八十四年二、三月間即以建築用的臨時電表,先行做為供電之用,為使KTV能夠合法長期用電,而以辦公室等名義申請供電後,變相供KTV整體建築使用,而上述蒸飯機開飲機等設施均由申○○提供,目的在做為臺電人員檢查之用,在送電檢查之後,即由邱某拆除移走,本公司從未實際使用過。(‧‧(凱旋門全部建築物築先後完成之日期為何?)凱旋門KTV原是以集合式的店鋪:住宅、餐廳等名義興建完成後供KTV使用,每棟房舍均有建築及使用執照,為使供電順利,先興建大興西路一段一二0、一二二號,並在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取得使用執照,其他各棟亦在八十四年七月八日興建完畢,取得使用執照。‧‧(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九九頁-第一00頁)等語相符。又陳定捷申請供電係於八十三年二月四日以倉庫、辦公室提出申請,同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先後獲准供電,有陳定捷表燈新設登記單可稽。從而,依證人余信淵所證;凱旋門KTV個棟建物既已於八十四年完七月八日完工,取得使使用執照,而於同年九月間正式營業。佐以被告I○○所述,供電時黃內部以隔間完成之情,足見T○○於檢驗送電日(即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由供電地點之建物及外觀應可知悉上述建築,係供經營KTV使用。另依依卷附於六福水扣押之飲水機相片,與被告I○○於本院審理時提出申請送電當日所拍現場用電器具飲水機相片比對,其機型、廠牌相同,甚至其上所貼之玩偶貼紙亦復相同,至此被告I○○於調查局所供現場之開水機、蒸飯器均係重複使用,台電人員均知悉,拍完相片後要取回等語(八十五年元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信而有徵。至此,被告I○○有關陳定捷供電申請案,提供蒸飯機、開水器,假借倉庫、辦公室名義申請取得用電違法轉供凱旋門KTV營業,及被告T○○於檢驗送電當時明知上情,竟於收受賄款後,准予通過送電之事實,可以認定。
②案件編號(354)盛達工程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反台電
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I○○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及偵查訊問筆錄;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偵查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盛達公司負責人b○○於調查站時證稱:「‧‧八十四年元月初新蓋廠房至四月中旬初步完工由於使用單相220伏特臨時用電,不符合廠房設備需求,當時僅有電焊機具、滾圓機搬到前址做簡單工程。‧‧盛達公司係以冷凍空調工程營業,所需電力以三相伏特電壓需求為主,故委託水電行代為施工並向臺電公司申請符合冷凍空調製作機具設備需求之大電力供應。‧‧(臺電核准貴公司供電申請前,貴廠房是否照常運作?)由於廠房以大電力三相220伏特電壓為需求,所以臺電公司供電前,本廠以臨時電力單相220伏特做些零星小工程。‧‧‧惟檢驗送電前,水電行告知要準備蒸飯機,‧‧我就請水電行自行代購,‧‧蒸飯機是供檢驗之臺電官員檢驗用,檢驗供電後蒸飯機即收回。‧‧」等語相符。(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一0一頁背面、一0二頁)。又盛達工程係以新設廠房表燈照明為由申請供電,有台電公司表燈新設登記單可稽。惟據證人b○○所證:送電當時該公司新建廠房既以將部分機具搬至供電現場生產使用,依法應申請工業用電,其用電現場之器具,明顯與申請送電用途不符至明。雖盛達工程公司自行購置有蒸飯機,然其既有前述違反送電規定之情形,自難以現場亦備有蒸飯機之事由,尚難認其准予供電係合於台電公司之規章。被告I○○與T○○此部分違法行賄及違法受賄送電之事實,亦可認定。
③案件編號(355)光一機械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反台電
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I○○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呂光一表弟丁○○於調查站時證稱:「(問桃園市○○街○○○巷○號住戶呂光一於八十七年七月六日向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申請增設三相電表詳細過程如何?你與呂光一係何關係?)呂光一是我表哥,渠於『八十四』年六月間請我代為增設大電表事宜,用途為渠想經營花圃事業,本人即委託六福水電行I○○代為申請增設三相電表業務。‧‧(『提示案件編號355號臺電增設登記單』。該登記單內載使用電器蒸飯機之來源為何?)蒸飯機是六福水電行I○○所提供,用於供台電人員檢驗、拍照,事後I○○即將該蒸飯機載走。‧‧(八十四年七月送電當日,你是否陪同在場?)當天我與I○○在場陪同台電人員完成檢驗送電,‧‧送電當日房屋內沒任何機器設備,且該房舍尚未改建,仍為老舊的房子。
‧‧。」等語相符。(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一0三、一0四頁)。又本件增設用電係以增加蒸飯設備為其事由,有變更用電增設登記單足憑。而I○○自白其提供之蒸飯機、開水機均係重複使用,為台電送電人員知悉乙情,可以採信,又如理由2、①所述。是本件送電現場有用電器具與申請單不符之情形,亦可認定。
被告I○○與T○○此部分違法行賄及違法受賄送電之事實,亦可認定。
④案件編號(358)酉○○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反台電公
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I○○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酉○○於調查站證稱:「‧‧(依前開申請供電資料,房屋設計圖示有蒸飯機設備,現於何處?)檢驗當天之蒸飯機具是水電行承裝業者提供,供臺電檢驗員檢查後,即拆除,迄今我們尚未增購蒸飯機。‧‧」等語相符(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一0五頁)。又本件供電申請案,其於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為蒸飯器,有台電公司表燈分戶登記單足憑。而I○○自白其提供之蒸飯機、開水機均係重複使用,為台電送電人員知悉乙情,可以採信,又如理由2、①所述。是本件送電現場有用電器具與申請單不符之情形,亦可認定。被告I○○與T○○此部分違法行賄及違法受賄送電,已甚彰顯。
⑤案件編號(375)黃睿鐘、 黃睿應 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
反台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I○○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證人即黃睿鐘於調查站時則證稱:「‧‧據我所知我弟弟黃睿鐘目前住址(指桃市○○○街○號)的一樓前段租給 李啟宗 開設弘宇印刷廠,二至五樓則由我弟弟當作自家住宅使用。
‧‧據我所知我弟弟黃睿鐘現住址一樓至三樓各使用一個電錶,四、五樓原係使用三樓之電錶,八十四年六月申請使用新的電錶之後,乃用新的電錶供電。‧‧我弟弟黃睿鐘目前住址的四、五樓係於民國八十三年間與我的住家四、五樓一起增建,並無使用執照。
‧‧。(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一0八至一0九頁)。故由證人所述可知,上述用電現場應屬層樓建物,迄至其接受訊問之
八十四年一月間十二止,該址建物一,二、三樓層均使用同一電表,應無同層屋內分開配線之問題,否則同一樓層要無使用同一電表之可能。而依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節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層樓式建築,如各層屋內配線分開得按層設戶。」。可見如屋內配線未分開,同層之建物不得分戶自明。故上述申請供電案件之電表,依證人所述:既係供四、五樓之違章樓層使用,應有違法分戶之事實,至為明顯。被告I○○與T○○此部分違法行賄及違法受賄送電,可以認定。
⑥案件編號(025)甯建章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一所示違反台電公
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a○○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又證人巳○○於調查站時證稱:「‧‧(與甯建章之關係為何?)我目前經營之頂義企業社『該址:桃園市○○街○○○巷○○號一、二樓』係向 賴水金 先生承租,自八十年三月間迄今‧‧上述地址之房舍係由甯建章承造,承造完峻後,即以甯建章名義申請水電工程。我本人與甯建章不認識且無任何關係。‧‧是的我曾於八十二年一月間委託富國水電行負責人a○○代為向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申請桃園市○○街○○○巷○○號二樓之分戶電力。‧‧我頂義工業社所從事生產之硬碟機馬達零件之電力不足,所以委託富國水電行a○○代為向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申請電力。‧‧我於八十二年一月間委託富國水電行a○○申請前述地址電力時,即已從事硬式磁碟機馬達零件生產,因電力不足,故委託a○○代為申請,‧‧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人員於送電當時,我有在場陪同,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即檢視有無排風機等申請書上之設備是否相符且拍照存證。‧‧」等語(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九六、九七頁),可知上址供電現場,於檢驗送電時,係屬工廠且有機具設備生產中。而本案申
請供電用途為「住宅」,有用電登記單足憑。足徵,a○○於偵查中自白上述案件有變相供電之違規情事,可以信實。被告a○○與T○○此部分違法行賄及違法受賄送電,可以認定。
3、被告I○○之於調查局一度否認陳定捷供電申請案送電時,現場已完成隔間云云(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然此項供述與送電當時供電現場建物狀況不符,理由詳如理由2、①所述,自不足為有利於其與被告T○○之認定。又被告I○○嗣於本院另辯稱:其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自白,係其本身編撰捏造之事實,且陳鼎忠、 胡陳秀霞 、 李雅鈴 、王佰錄、U○○、陳定捷、呂光一、提供噴霧機、蒸飯機矇蔽臺電供電人員,當時負責檢驗送電之人員並不知悉云云。然黃家龍其有關準備供檢驗之用電器具,均係重複使用,早為台電人員知悉之自白,有其可信度,亦於理由2、①敘明。其嗣後改稱臺電人員遭其準備之器具矇蔽,要屬卸責及迴護之詞,自不足採。又被告黃家龍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時,僅提示用電登記單或工作簿冊讓其回答等語。衡諸本案由被告I○○代理供電之案件,計二百餘件,被告對於上述供電案件送當時違反送電規定之情節,在調查站人員及檢察官未提示相關證人筆錄之情況下,其自白竟與上述案件相關證人所述申請用電當時,用電現場不符合規定之證述(證詞內容詳後述個相關案件理由所載),互核相符。如非確有其事,被告黃家龍豈能憑空杜撰有上述與事實相符之自白,是其所辯台電人員不知供電器具係由其提供乙節,應屬推諉之詞,自難憑採。
4、被告T○○就附表二所示案件,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5、公訴意旨雖以被告T○○於案件編號(024)陳錫財及(025)甯建章案收受賄款一萬二千元;編號(015)鍾黃六妹案與N○○、W○○、丙○○、R○○、A○○等人共同收賄計八萬元,有與事實不符之處,應予釐清,茲分述如下。
①案件編號(024)陳錫財案之檢驗送電者係己○○,而該案件與
T○○負責之甯建章案,檢驗送電日期同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送電地點相隔二處,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可按,是被告T○○所辯上述案件非其承辦,應可採信。而公訴意旨認被告T○○因上述二案收取辛○○致送之賄款一萬二千元,無非以富國水電行帳冊編號4-2記載(2/23,陳錫財,甯建章送電12000元)為其論據。然a○○於調查局時一再供稱係因甯建章案致送賄款予劉啟雄,迨不曾提及己○○,並稱對於陳錫財案無印象,(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偵查訊問筆錄),故應認上述賄款係因甯建章案而致送,而與陳錫財送電案無涉。
②案件編號(015)鍾黃六妹之供電申請案,前後分為二筆。第一
次之申請日期係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申請事由為表燈新設,送電日期為八十三年一月七日,由T○○負責檢驗送電;第二筆申請日期為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申請事由為變更用途增設用電,送電日期為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六,由N○○負責設計、W○○、丙○○負責檢驗送電,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足憑(用電登記單上負責檢驗送電蓋有W○○、丙○○、R○○、A○○四人,惟劉、彭二人另赴另一送電現場,未參與本件送電工作。)。又無證據認定前後二次申請案件互有關連,故僅可認定被告T○○就其負責該次送電工作,收受一萬元賄款,而其後第二筆供電申請案則與其無涉。
(三)被告W○○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準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W○○負責附表三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時,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或一同檢驗送電之人,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a○○、辛○○、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工作記錄可資
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W○○與a○○、辛○○、I○○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W○○未收受a○○、I○○、呂清源、Q○○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等三名水電業者就附表三所示其等代理或Q○○代理而由W○○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W○○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廣陞及六福水電之帳冊、或簿冊上,並於各該W○○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編號033褚志雄案除外),故被告W○○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W○○附表三編號(033)褚志雄(即一大工業社,歐香汽車賓館);編號(042)千寶實業;編號(052)福園餐廳;編號(129)三江飲食店(及東方之珠KTV)等由a○○、或辛○○代理申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一、二二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
①案件編號(033)褚志雄(即一大工業社,歐香汽車賓館)有附
表二一所載違反規定供電之情事,業據被告a○○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
Ⅰ證人即歐香汽車賓館職員丑○○於調查站證稱:「(歐香汽車賓館之水電工程係由何人承作?)歐香汽車賓館之水電工程承作『含申用電』是泰鳳電器工程行公司H○○先生。(H○○代理歐香汽車賓館申請供電期間曾遭遇困難?)有的。在歐香汽車賓館水電工程快結束時,某日H○○向我表示該供電案很難申請,需交付公關費十五萬元,我直接反應是歐香汽車賓館係以一大工業社核准設立申請供電應無問題,但H○○肯定表示一定要花公關費使可取得供電,我遂將H○○之說詞轉達予F○○知悉,最後並獲得F○○同意在水電工程費中增列十五萬元,但公司不過問十萬元之用途。‧‧該十五萬元是H○○於水電工程結束時併同水電工程款向公司會計請領。‧‧」等語(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五二、一五三頁)。
Ⅱ證人即歐香汽車賓館水電工程承包商H○○證稱「‧‧(龜山鄉歐香汽車賓館之水電申請,是否由你所承攬?)是的,在八十三年十月間龜山鄉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水電課課長丑○○找本公司承攬渠公司轉投資之『一大工業設』之用電申請,而歐香汽車賓館即為『一大業社』處所變相經營之行業。(你何時知道一大工業社變相經營歐香汽車賓館?)我是在八十三年十月間承攬一大工業社之用電申請後,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委託我朋有 葉嘉財 代為幫忙在桃園地區找水電行申辦用電, 黃嘉財 乃找到富國水電行a○○先行申請外線設計,至八十四年四月間一大工業社之建物使用執照下來後,丑○○始告訴我一大工業社地址是准備要經營汽車賓館,並將申起電錶所需之相關資料交給,我乃找到富國水電行a○○請渠代為申請用電。‧‧a○○曾於八十四年五月初(詳細日期不記得)以電話告訴我以工業社名義變相經營汽車賓館之用電申請,必需要支付臺電桃園處承辦人員新臺幣十五萬元之代價,才能打通關節,我乃於二天後親自將十五萬元現金在富國水電行交予a○○處理。‧‧(你為何要幫一大工業社租借冷氣機及塑膠射出機器等設備?)因為一大工業社所申請之營業項目係塑膠射出工廠,但實際要經營的是汽車賓館,故為應付台電桃園人員志現場拍照檢驗之用,所以需要租借該些生產用電之器具,於檢驗時組裝在現場,待或得供電後,再行拆回。‧‧台電桃園處人員共去過現場四次,其中我和簡傳鎮有陪同到現場,第一次是在八十四年五月上旬,該次台電人員帶了電錶至現場,但不知何故並未裝上,隔了三天左右之上午,台電人員始至現場裝上電錶,但到了下午卻又到現場將電錶拆回,此次我和a○○不在場,隔了二天左右即第四次,台電桃園處人員才將電錶正式裝上。(問台電桃園處人員為何在第二次至現場裝上電錶後,卻於當日下午將電錶拆回?)‧‧後來a○○告訴我有龜山之民意代表檢舉,所以台電桃園處人員惟恐出狀況,所以將電錶拆回,事後又和台電桃園處人員溝通好,認為沒問題,始將電錶裝上。
‧‧台電桃園處每次到現場均為相同之二人,‧‧。」等語(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五四至一五七頁)。
Ⅲ證人即歐香汽車賓館股東F○○證稱:「‧‧歐香汽車賓館之用地,原為一大工業社,一大工業社有建照及使用執照,係變相使用,‧‧歐香汽車賓館八十年六月一起營業迄今‧‧」等語(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五八、一五九頁)。互核相符。而被告W○○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檢驗送電當時,送電現場有疑似汽車賓館之房子等情。故a○○代理一大工業社之供電申請案,係以工業社名義取得供電,再違法轉供「歐香汽車賓館」營業使用,及被告W○○、陳善鑫於檢驗送電當時明知上情,竟於收受賄款後,准予通過送電之事實,可以認定。
②案件編號(042)千寶實業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二所示之違法供
電情事,業據被告辛○○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八十五年二月八及九日偵查訊問筆錄。)又證人 王順成 :(即天寶實業公司職員)。「‧‧六十九年天寶公司遷廠至觀音現址,隨即製造生產開工,到八十三年才因增添設備用電不足,委託申請增載供電。‧‧(台電人員到廠房檢驗供電時,天寶公司觀音廠房是否從事製造生產?)是的。仍用舊有電錶供電生產。‧‧(貴廠房增設申請三相供電,是否以千寶實業公司名義分戶申請?)貴廠房係因機械自動生產需以三相供電,而委託水電行向台電申請用電,未曾以千寶實業公司申請供電。(貴廠房申請三相供電,受委託水電行是否向貴公司要求提出擴廠機械馬力文件或千寶實業公司資料?)沒有。‧‧」(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一一五、一一六頁)。由證人王順成所述可知天寶實業確係因機械設備需用三相電表,始為供電之申請,核與辛○○所述天寶實業用電申請案係因紡織廠房設備用電馬力不足,委託本(廣陞水電)行施工,以分戶另設千寶實業有限公司於同址,僅以木板隔間,由於該案由我負責線路施工,所以我記憶深刻等語相符(八十五年一月十九偵查訊問筆錄參照)。且足見上開天寶實業公司之廠房內,實際上應僅而天寶實業從事生產,別無事實上營運中之「千寶實業公司」。又依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節設戶標準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同一廠區範圍內用電應做為一戶,‧‧」。應不得分戶,竟仍核准分戶送電,W○○與王進來就本件送電,有違反上述營業規則有關分戶之規定至明。至被告a○○於偵查中或稱先前有隔間,後改稱送電時已拆除,以致天寶公司之廠房於送電時,有無隔間不明。然天寶公司廠房事實上別無千寶公司營運從事生產之情事,已據前述,是上址廠房既無另一家工廠營業,應屬同一廠區範圍無訛,其廠房內隔間與否,依前開台電營業規則所定之設戶標準無關,況依被告W○○、丙○○等從事檢驗計供電之專業知識,對於不同工廠使用之生財器具,恆因多年來審核申請供電用途與現擺設機具是否相吻合之經驗,自具足夠之判別能力。故縱認上述廠房於申請供電時,暫以隔間區別,然由其現場之生財機具及線路,亦不難判定否分屬不同之二家工廠所有,被告W○○、丙○○等人對此應無法諉為不知。是其所辯未違法分戶,顯不足取。
③案件編號(052)福園餐廳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二所示之違法供
電情事,業據被告辛○○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協助福園餐廳股東 楊木火 籌備花園酒店事宜之宇○○於調查站證述:「‧‧(問花園酒店何時開幕?)八十三年四月八日。(『提示台電公司增設電力申請資料,編號052』前開供電申請案,是否你經手處理?)‧‧該份申請供電案件,我委託鉅冠室內設計行 陳志明 全權處理,‧‧(該份申請供電案用途何?)供花園酒店營業使用,因花園酒店用電量大,故以增設福園餐廳電量提出申請。(花園酒店於八十三年四月份開業,而依台電公司資料核准供電日期係於同年七月,開業至核准供電間,花園酒店如何解決用電情形?)由福園餐廳轉供讓花園酒店使用。
‧‧據福園餐廳之電力技師黃文良曾向我表示,廣陞水電行係福園餐廳和花園酒店之維修廠商。‧‧」等語相符(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七七、七八頁)。故辛○○代理福園餐廳申請高壓需量供電增設時,福園餐廳原有電表以轉供花園酒店營業使用之事實,及被告W○○、丙○○於檢驗送電當時明知上情,竟於收受賄款後,准予通過送電之事實,可以認定。
④案件編號(129)三江飲食店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二所示之違法
供電情事,業據被告辛○○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壬○○於調查局證稱:「(東方之珠『桃市永安店』KTV何時向地主承租?何時正式營業?組織架構為?有無辦理登記?)東方之珠KTV桃市永安店是在八三年八月間與地主(包括我父親辛○○、叔叔 呂清泉 )簽訂六年租約,供該KTV使用,KTV在八十三年七月整地,在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完成建築工程正式營業,原股東為 鄭俊星 、 黃義雄 及 羅運棋 等三人,後來要我入股,亦成為KTV股東之一。東方之珠KTV永安店並未向政府登記。‧‧東方之珠KTV永安店係透過淮山水電行負責人張貴杉承辦水電工程及送電手續,因東方之珠KTV永安路店並無合法之證照無法申請供電, 張貴衫 乃利用KTV旁的永安路七五八巷三八0弄七號一樓(二樓已租給他人)申請成立住宅區內之飲食店,後來命名為『三江』飲食店,在取得『三江』飲食店的證照後,在向台電提出申請供電,然後再將電轉供至KTV內使用。(『三江』飲食店用電申請單中有裝置二部冷凍櫃及二部大型冷氣等器具供台電送電人員檢驗,上開冷凍櫃及冷汽機之來源為?)上開冷凍櫃、冷氣機等設施均由水電行供應,作為三江飲食店確有這些設備,需要大電力始用之依據,原本三江飲食店即是做為轉供電力的地點而已,並無真正營業,至於上開器具是否已拆除及拆除之時間我並不清楚。(桃市○○路○○○巷○○○弄○號一樓何時租予鄭俊星開設三江飲食店?房舍所有權人為何?)桃市○○路○○○巷○○○號弄七號一樓係呂清泉所有,本址除二樓已租予他人外,連同KTV整體建物均訂在合約書內供鄭俊星開設KTV使用,上開三八0弄七號房舍原本為呂清泉的舊家,在八十年間渠遷址後,一樓即空著,二樓租給他人使用。‧‧東方之珠KTV永安路店為鋼架鐵皮屋構造,主體建築在八十三年十月至十一月初完成,可以看見是要做為KTV使用之外觀。‧‧」。(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八三至八五頁)。又查:
東方之珠KTV先前申請用電未獲准之情,已據被告呂清原源於調查站時供明(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而三江飲食店之供電申請案係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完成檢驗送電,且申請用電登記單上及其上所附之竣工報告單上,仍留有先前以「東方之珠飲食店」名義申請用電之字跡,有上述用電登記單及竣工報告單足憑。從而,以三江飲食店申請用電之地點與東方之珠「KTV」相仳鄰,並參以用店驗登記單上仍留有「東方之珠飲食店」之字跡各情以觀,W○○、陳善鑫於檢驗供電時,對於辛○○係以迂迴之方式申請供電後轉供予「東方之珠KTV」之事實,要難諉為不知。
竟收受賄賂及接受招待飲,而未依上述台電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準予供電,其等違法送電之事實,至為彰顯。
3、W○○又辯稱:一大工業社(褚志雄)用電申請案,其與陳善鑫二人一同前往檢驗送電,因現場無機具設備且附近均在興建大批房子,所以未予檢驗送電,返回辦公室將書類退還D○○,並告以現場狀況,隨後D○○向股長 林振隆 報告本案情形,股長乃指派D○○及主辦彭玉清二人一大工業社複查,D○○於復查後簽請上級核示送電範圍,過了數日a○○再度申請送電,其與陳善鑫又至現場檢驗送電。因現場所申請之器具齊全,且容量、數量、用途及地址等相關資料完全符合,且工廠登記,其並丈量?用電範圍之長、寬,但懷疑該工業社日後會變相轉供(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調查局訊問筆錄)附進興建之房舍使用電力,而予拍照存證。其確時二次前往檢驗送電,且係第二次房才核准送電至為明確。其第一次前往之日期為八十四年五月八日,有派工單影本為證,派工處理情形一欄,載明器具未裝妥,退回派工,此外,並有八十四年五月十日檢驗股之簽呈一紙為憑。簽呈載明:
「茲有一大工業社負責人,褚志雄依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房屋使用執照,向本處申請低壓需量供電契約‧‧‧經本股派員檢驗,現場確依申請單所載設備、容量具數裝置並配線齊全且用電用途與核准文件所載相符,惟周邊卻緊鄰數十間疑似汽賓館的小房間仍在興建中,送電後將來恐有變向之嫌,但用戶堅稱一切何法證件齊全,檢驗人員處在便民與日後變相兩難之間,‧‧」由此益證W○○秉公處理,認真負責一般,但此舉必然引起業者之不滿,故a○○有故陷之嫌云云。惟查:被告所辯上情,雖據提出八十四年五月八日派工單及八十四年五月十日之簽呈為證,固信有此事實。然「一大工業社」之送電過程一波多折,台電人員於送電過程有二度將電錶裝上又拆回之情事,而台電人員有此舉措,據a○○表示,有民意代表檢舉所致,已據證人黃建華證述如上。再觀之被告W○○提出五月八日之派工單上所載退回重新派工之理由,係「器具未裝妥」,而未一併提及工業社附近有疑似汽車賓館房舍,乃遲至二日後(五月十日)始上簽呈表示有違法轉供賓館用電之嫌。是由被告W○○初對於供電現場之疑點有所保留,並徵以送電過程因人檢舉致有二次裝拆電表之情。被告W○○、陳善鑫上述舉措,應係防日後事情敗露預留後路,以脫免責任所致。自不足為其二人未違法送電及受賄之認定。
4、辯護意旨雖以被告辛○○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有關三江飲食店案違法供電之自白致訴賄款雖有以下之出入:三江飲食店供電當日致送茶葉、中午招待至吃飯總計花費三萬元(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檢驗當日致送一萬元現金,及招待至大興西路大三元餐廳吃飯(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三萬元包括吃飯宴飲,,現場交一萬五千元。(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現場交一萬元,其餘中午至大興西路一家海產餐廳吃飯。然查:被告呂清源就附表所示其所承辦之供電申請案致送賄款之件數多達一百餘件,雖其三江飲食店案致送賄款及招待宴飲不正利益之供述,有上述之
出入,惟對於致送賄款及不正利益之總花費之供述,始終如一,復有理由五之帳冊足佐。自難以時間久隔記憶混淆、或因訊問方向,呂清源回答時著重之重點,導致回答略有不同,而否定其自白之真實性。
又依被告辛○○於偵查中之自白,雖曾提及致送茶葉,然此項財物既無其他證據足資具體確定數量、價額,參以廣陞水電上帳冊上雜項支出欄,亦有數筆購置茶葉之記載,上述茶葉是否因本案送電特別購買,或是由先前購入之茶葉,均有疑義,自不宜計入行賄總價之中,且應從有利被告認定,排除曾於本件送電案收受茶葉乙項。又被告呂清源數次供述中均及宴飲招待送電人員之情,足見三萬元應包括吃飯之花費。而辛○○二度供稱:現金支出係一萬元,並於最後一次自白時,確定為一萬元。堪認三江飲食店申請用電案,被告辛○○致送之賄款為一萬元,招待宴飲不正利益之花費則為二萬元。
5、被告W○○就附表二所示案件,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6、公訴意旨以被告W○○於案件編號(015)鍾黃六妹案與N○○、T○○、丙○○、R○○、A○○等人共同收賄計八萬元;編號(042)千寶實業案,被告W○○與R○○、戌○○共同受賄計四萬三千元,有與事實不符之處,應予釐清,茲分述如下。
①案件編號(015)鍾黃六妹之供電申請案,前後分為二筆。第一
次之申請日期係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申請事由為表燈新設,送電日期為八十三年一月七日,由T○○負責檢驗送電;第二筆伸請日期為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申請事由為變更用途增設用電,送電日期為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六,由N○○負責設計、W○○、丙○○負責檢驗送電,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足憑(用電登記單上負責檢驗送電蓋有W○○、丙○○、R○○、A○○四人,惟劉、彭二人另赴另一送電現場,未參與本件送電工作。)。又無證據認定前後
二次申請案件互有關連,故僅可認定被告W○○、丙○○就其負責該次送電工作,與設計之N○○共同收受計七萬元賄款,而其第一筆供電申請案則與其三人無涉及第二次送電之共同行為人不包括彭玉清與R○○。
②案件編號(042)千寶實業供電申請案,被告辛○○於調查站及
偵查中並未提及致送賄款予戌○○,即扣押之廣陞水電行帳冊上,就千寶實業供電申請案,亦無設計、三賄款支出之記載。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屬無法證明。又本案與W○○一同到場檢驗送電之人,為丙○○,公訴人則誤植為R○○,故起訴書認犯罪事實包括邱峰敏設計所收受的三千元,及共犯係R○○部分,均與事實不符。
(四)被告甲○○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準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甲○○負責附表四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時,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派工,或一同檢驗送電之人,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a○○、辛○○、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工作記錄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甲○○與a○○、辛○○、黃家龍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甲○○未收受a○○、I○○、辛○○、Q○○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等三名水電業者就附表三所示其等代理或Q○○代理而由甲○○負責檢驗送電或設計之案件,均指證甲○○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廣陞及六福水電之帳冊、或簿冊上,並於各該甲○○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甲○○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甲○○附表四編號(279)子○○;編號(306、307)張色由I○○代理申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定:
①案件編號(279)子○○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法供電之
情形,業據被告I○○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子○○於調查站證稱:
「‧‧(提示:案件編號二七九之案件資料)本案件是否係你向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申請○○○鄉○○段五二之一地號之農田噴霧用電?)是的。‧‧該處地號農田,我一直是耕種水稻用。‧‧臺電人員現場檢驗時,並無投光燈、噴霧機之用電器具。‧‧我在八十四年十一月間,出租該農田旁之土地給我朋友(姓名不詳)搭設之貨櫃屋經營『全方位檳榔攤站』販售檳榔,該檳榔站之用電即自我所申請之農田噴霧用電電錶拉線使用。‧‧。」等語(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八七、八八頁),互核相符。又本案供電登記單上所載用電器具為「噴霧機、投光燈」,有用電登記單足憑。足見本件確有用電現場器具不備之違反規定其情形,其違規送電之事實,至為灼然。
②案件編號(306、307)張色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法
供電之情形,業據被告I○○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及張色之子午○○於調查站供稱:「‧‧申請在蘆竹鄉南坎廟口殷山鼻子小段一五四之一0一、一五四之一0二地號農地上之蔡園噴霧用電申請案件資料』該二件用電申請案是否你接洽水電業者辦理?)是的。(你申請該二筆土地之用電用途為何?)我係申請用於在該二筆農地旁邊之錦鯉池養魚之用。(你於前所提示之用電『申請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用途為『菜園噴霧』用電,為何實際用於魚池用電?)我申請用電之本意,本即用於蓋池養魚之用,但委辦之水電業者為何以『菜園噴霧』名義申請我不清楚。(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檢驗人員至現場檢驗時,現場是否有投光燈及噴霧機等用電器具?)我們申請用電現場僅有投光燈,但沒有噴霧機。‧‧提出申請時菜園的菜較多,目前較少,其餘之狀況相同。」等語(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八十九頁、第九十頁),互核相符。又本案供電登記單上所載用電器具為「噴霧機、投光燈」,有用電登記單足憑。足見本件確有用電現場器具不備之違反規定其情形,其違規送電之事實,亦可認定。
3、被告I○○上述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雖有如下之出入①編號(
306、307)張色案現場有無噴霧機?(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偵查訊問筆錄);a○○上述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有如下之出入②編號(022)庚○○案,現場有無噴霧機?(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及同年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然查:
①I○○有關現場有噴霧機之陳述,顯與用電申請人午○○所述現場情形不合。其係避就之詞至明。
②a○○上述現場不備用電器具之陳述,不僅前後不一。而由用電申
請名義人庚○○於調查站證述:「)‧‧該案件是我已故之哥哥 呂黃正 以我的名義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在桃園市○○段一一八、一一九地號土地上之菜園申請用電,但整個申請用電過程我不清楚。(該處用電現場於申請用電時之狀況與現況為何?該處原為菜園,但在八十二年二月間已被政府徵收縣為同安國小校地。」等語(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八六頁)。亦無從為現場無用電器具之旁佐。然而,被告甲○○就此案件送電時,曾有收受賄賂之情,既如前述。自不應被告a○○所述違法供電之事實不能證明,而動搖其自白行之可信度。
4、被告甲○○就附表四所示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五)被告玄○○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玄○○負責附表五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時,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派工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辛○○、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工作記錄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玄○○與辛○○、I○○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玄○○未收受I○○、辛○○、Q○○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呂清源等水電業者就附表五所示其等代理或Q○○代理而由玄○○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玄○○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廣陞及六福水電之帳冊、或簿冊上,並於各該玄○○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玄○○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玄○○附表五編號(353)簡順章,由I○○代理申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定:
①案件編號(353)簡順章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法供電之
情形,業據被告I○○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並經證人亥○○於調查站證稱:「亥○○:(即偉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製衣廠廠長)「‧‧本公司桃園廠(指偉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製衣廠)係向地主簡順章租用桃園市○○街○號一至四樓,一樓原本在設廠當時僅做為倉庫使用,但在八十年間裝置一台剪裁機才開始當作工場使用迄今,本工廠原本有大容量的動力電表,由前一家廠商遷走後所留下的。但因本工廠不需使用如此大的電量,乃將舊電表繳銷,僅使用福山街三號二至四樓的電表來供電,但在八十四年七月間裝設大型冷氣之後,即多次發生跳電情事,在容量不足之下,乃委託 游三智 來申請一樓新設一個電表藉以解決電力不足之問題。‧‧本公司在八十年間裝置之剪裁機其重量之確實數字我並不清,但應有數十噸重,該機器自裝置後迄今不曾搬遷過,均一直在一樓內。‧‧(貴廠以排風機『0220V1/2HP』TRS03W220V等設施申請新設電表容量之用,上開排風機、TR等器具由誰提供?有無確實裝設供臺電人員檢驗?)本廠確實裝有排風機,但已經在倉庫搬走後拆除,其拆除之日期我並不清楚,至於TR設備本人未曾聽過,亦未曾裝設過。至於申請登記單上記載之內容本人是在今天才看到登記單。」(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八十六頁-八十八頁)。是由亥○○所述可知上述供電地點一樓為倉庫,於八十年改為工場使用,裝置剪裁機營運生產,且當時已將排風機拆除。又上述供電申請案申請用途為倉庫、用電器具為排風機,有用電登記單足憑。從而,上址工廠於檢驗送電時,既然仍設剪裁機生產中,又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排風機,竟核准送電,顯有用電場現場與申請用電及器具不符之違規送電之情事。
5、被告玄○○就附表五所示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派工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六)被告L○○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準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L○○負責附表六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或設計時,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檢驗送電或派工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a○○、辛○○、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工作記錄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L○○與辛○○、I○○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L○○未收受a○○、I○○、辛○○、Q○○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辛○○等水電業者就附表六所示其等代理或Q○○代理而由玄○○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L○○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廣陞及六福水電之帳冊、或簿冊上,並於各該L○○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L○○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L○○負責附表六編號(374)王佰祿;編號(396)U○○等由I○○代理申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定之情事:
①案件編號(374)王佰祿供電申請案;②編號(396)U○○
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法供電之情形,業據被告I○○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並經證人王佰祿於調查站證稱:「‧‧‧,於八十四年六月間,台電公司始核准增設供電。‧‧我委託漢陽水電行 徐永壽 辦理增設用電後,即全權委託其辦理,直到八十四年六月間送案電前,徐永壽問我,蘆竹鄉新莊村新莊仔六之三號有無用電器具,我告知該地址並無用電器具,請渠代為想辦法,徐永壽則表示會請人送器具,未久即有人送了一台蒸飯機至該地址,後經台電公司人員至現場檢查拍照後,即行送電,而該蒸飯機在送電後幾天即由徐永壽找人載走。‧‧我於申請增設用電時,曾向徐永壽表示申請用電係想從事烘稻加工之用,但我並無烘稻的設備,而徐永壽於幫我申請增設用電時,應有向台電人員表示前述狀況,乃於台電人員至現場檢查時,以蒸飯機代替,供台電人員拍照之用,故台電人員於檢查時,並未詢問我增設用電之用途。‧‧‧。」等語(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七十二頁-七十四頁)。及證人U○○定於調查站證述:「‧‧我於八十四年五月間確因友人 蘇水池 向我租用房舍(蘆竹鄉外社村五四之一號)並要求我要申請增設用電以開設工廠,我遂於八十五年五月間將相關證件交予蘇水池辦理申請增設用電,並以新臺幣一萬元將房舍租予蘇水池,由其自行辦理申請增設用電。‧‧我蘆竹鄉外社村五四之一號的房屋,在租用予蘇水池後,迄今並未放置任何蒸飯機等用電器具,該址申請增設用電純粹是轉供蘇水池之三環鑄鐵有限公司空(蘆竹鄉外社村五四之二號)‧‧。
」等語(八十五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七五頁、第七六頁),互核相符。上述二案供電登記單上所載用電器具均為「蒸飯機」,有用電登記單足憑。足見本件確有用電現場器具不備之違反規定其情形,其違規送電之事實,亦可認定。被告L○○否認違法送電,不足採信。
3、又被告I○○嗣於本院另辯稱:其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自白,係其本身編撰捏造之事實,且王佰錄、U○○等案,提供噴霧機、蒸飯機矇蔽臺電供電人員,當時負責檢驗送電之人員並不知悉云云。I○○上述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詳理由七、(二)、3所載,茲不贅述。
4、被告L○○附表六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派工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七)被告未○○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未○○負責附表七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或設計時,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檢驗送電或派工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辛○○、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工作記錄簿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未○○與辛○○、I○○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未○○未收受I○○、辛○○、Q○○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辛○○、 黃家隆 等水電業者就附表七所示其等代理或Q○○代理而由未○○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未○○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廣陞及六福水電之帳冊、或簿冊上,並於各該未○○負責檢驗送電、或設計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未○○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未○○負責附表七編號(255、326)陳鼎忠、胡陳秀霞及李雅玲;編號(366)M○○等由I○○代理申請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
①案件編號(255、326)陳鼎忠、胡陳秀霞及李雅玲等供電申
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反規定供電之情事,業據被告I○○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天○○於調查站證稱:「(案件編號二二五三二六用電戶名分別為 陳鼎忠忠 、胡陳秀霞及李雅玲等三人申請於○○鄉○○○段山腳小段二0四之三三;二0四之三二;二0四之三四地號三筆農地申請案是否你接洽水電業者辦理?)是的,‧‧(臺灣
電力公司桃園營業處檢驗人員至現場檢驗時,現場是否有投光燈及噴霧機等用電器具?)‧‧現場只有投光燈,但沒有噴霧機。」等語(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八十二頁、第八十三頁)。互核相符。上述三案供電登記單上所載用電器具均為「投光機、噴霧機」,有用電登記單足憑。足見本件確有用電現場器具不備之違反規定其情形,其違規送電之事實,亦可認定。被告未○○否認違法送電,不足採信。
②案件編號(366)詹焌汶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法供電
之情形,業據被告I○○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又證人M○○調查站證述:
「(提示案件編號366之案件資料)該案件位於○○鄉○○○路○號左邊二十六m土地花園所需電錶之『更換表箱、開再封印』之申請案,是否你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間向台灣電力公司桃園營業處提出申請?)是的。‧‧我是以新臺幣二千元之費用委請水電行提出申請並更換表箱。‧‧該支電錶係於八十年左右即以我的名字以花園噴霧之名義申請用電。‧‧該支電錶原一直用於現場所需之用電至八十四年五月間,我將該土地租予余姓友人經營旺來釣蝦場時,始將該電錶拉線至旺來釣蝦場,轉供旺來釣蝦場供電之用。‧‧」等語(八十五年偵字五七三號卷,第八十頁、八十一頁)。故由證人M○○所述可知,上述電表於八十四年五月間已轉供至釣蝦場使用。從而,被告未○○前往更換錶箱、開再封印時,對於現場有違法轉供之情事,應無法諉為不知,其於送電時,有違反台電公司規定至明。
3、又被告I○○嗣於本院另辯稱:其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自白,係其本身編撰捏造之事實,且陳鼎忠、胡陳秀霞、李雅鈴等案件、由其提供噴霧機、蒸飯機矇蔽臺電供電人員,當時負責檢驗送電之人員並不知
悉云云。I○○上述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詳理由七、(二)、3所載,茲不贅述。
4、被告未○○附表七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派工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八)被告己○○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己○○負責附表八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單獨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檢驗送電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a○○、至辛○○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己○○與a○○、辛○○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己○○未收受a○○、Q○○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呂清源等水電業者就附表八所示其等代理或Q○○代理而由己○○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己○○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廣陞之帳冊上,並於各該己○○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己○○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己○○負責附表八編號(012)乙○○由a○○代理申請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一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a○○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五年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二月三日及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承攬德隆門旅館之水電業者辰○○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你於八十二年十二月間為乙○○從事水電工程,當時德龍門旅館之建物型態為何?有無營業?)我當時從事德隆門旅館內部水電工程時,其內部裝潢為旅館,且當時尚未營業。(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向德隆門旅館送電當時,你是否陪同在場?)我有陪同在場,‧‧」等語(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七六頁)。另證人即德龍門旅管附
負責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對於辰○○所言增設電力當時,德隆門旅館的內部裝潢都已完工是否實情?)是的,但還沒開始營業。‧‧」等語(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又本件用電登記單上所申請之用電用途為住宅,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足憑。然於檢驗送電當時,內部既已為旅館之隔間及裝潢,被告吳寶財與同檢驗之G○○對於上情顯無法諉為不知,竟准予供電。其二人有違反台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可以認定。
3、被告己○○雖又辯稱:電力公司內部受理用電申請、設計、查定、繳費通知、收費、外線竣工、檢驗送電、用電記錄,核算均有負責人員,任何一部門未通過審核,即無法順利完成送電,又因用電現場不符合設戶要要件者,則由設計單位退回受理單位,即退回審查櫃台,其雖係台電公司檢驗股負責檢驗之人員,但並非其一人可以決定用戶之申用電,茍用電戶之前之程序不符或未通過審查,亦無法達到送電之目的,更何況還有設置路線之諸多施工人員,從而,代理業者a○○、辛○○、I○○等人,為用電戶申請用電,所需經過的電力公司承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及水電師傅、工人甚多,不只其一人,則其帳冊上所記載之開支,不論是否確有此筆支出,均不能認定用以行賄台電公司檢驗股之人員。乙○○案件雖係其與G○○負責檢驗,但王年港作為旅館營業者乃連棟門牌號碼五六九、五七一、五七三之三棟房屋,檢驗送電當時該三棟建物一、二樓為空屋,僅五七三號三樓有局部隔間,但亦無裝潢,無法看出日後做將作為旅館營業之用。該棟建物用電戶原係乙○○,嗣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始更名為德隆門企業社,至於用電之度數,於八十三年九月以前,每月只有數百度,嗣至八十三年十一月之後始大量增加度數為五、六千度,易言之,乙○○係於八十三年十月之後始以該建物經營旅館,此係檢驗送電後十個月以後的事,其如何於檢驗當時有違法情事云云。然查:富國水電行帳冊上有關乙○○案送電支出之記載,係a○○致送予該驗驗送電之台電人
員,已具a○○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供明(詳理由四所載),而上開帳冊上各該a○○代理申請送電案件金額支出之記載,係表示對於案件承辦人員行賄,可以採信之理由,亦於理由五敘明。又乙○○、林忠明等人雖亦證稱:送電當時德隆門旅館尚未營業,然送電當時,德隆門旅館之內部裝潢及隔間既完工,既如前述,被告己○○等人違法供之事實,即已明確,乙○○何以未於送電後,立刻營業,要與其等違法與否無涉,尚無深究之必要。從而,己○○上述辯解,亦不足為有利之認定。
4、被告己○○附表八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派工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九)被告R○○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R○○負責附表九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單獨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一同檢驗送電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a○○、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工作記錄簿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R○○與a○○、I○○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R○○未收受a○○、I○○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I○○等水電業者就附表九所示其等代理而由R○○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R○○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及六福水電之帳冊、或簿冊上,並於各該R○○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R○○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被告R○○附表七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派工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十)被告丙○○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丙○○負責附表十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單獨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檢驗送電或派工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a○○、辛○○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丙○○與a○○、辛○○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丙○○收受 簡除鎮 、辛○○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呂清源等水電業者就附表八所示其等代理而由丙○○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丙○○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廣陞水電行之帳冊上,並於各該丙○○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丙○○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丙○○負責附表十編號(042)千寶實業;編號(052)福園餐廳等由辛○○代理申請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二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
①案件編號(042)千寶實業案部分,已於詳理由七、(三)、2、①。敘明。
②案件編號(052)福園餐廳案部分,已於詳理由七、(三)、2、①。敘明。
3、至丙○○辯稱:而上述送電案件帳冊記載該案件支付六萬元之日期為二月二十四日,a○○復自承送錢係送電當日,然上述案件依登記單之記載送電日其為十二月二十六日,足見帳冊之記載不實。至福園餐廳之申請供電案件,辛○○有關交付賄款之供述,時間及地點前後不一致,辛○○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供稱:交付上述案件賄款地點,均是在本案設計送電之當日或三日內,以現款給予承辦人,地點多在案件現場;於八十五年一月十日供稱:檢驗送電當日,我在領表時交付予W○○,其交付之地點已有不符。又辛○○於八十五年一月十日供稱:該案是增設馬力,所以將原小馬力電表改為大馬力電表,而同時花園酒店亦轉接該電表電力營業,電表上即有外接予花園酒店的電線,W○○、丙○○當然看得出係轉供。‧‧檢驗當日,我在領表時,交付一萬元予帶班檢驗的W○○,取得核准檢驗地意思聯絡,當天,該申請案即獲准供電,W○○、丙○○二位官員於現場檢驗時未提出任何質疑供電線路品質。由上開供述,辛○○應是現親自到場,且親自目睹福園餐廳電表外接電線轉供花園酒店使用,而在當天交付一萬元予W○○。然辛○○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卻供稱:送電當日並未到場。足徵其所謂事後轉供應係事後知悉。且辛○○於八十五年二月二日亦供稱:上述福園餐廳之案件係Q○○處理的,是其上開指證,均不足以憑採云云。然查:辛○○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並未供稱,帳冊上所載之日期即為該案之行賄日期。況依帳冊上之記載有之支出日期有的是送電當日,亦有送電前後數日,明顯與各該案件送電日期相距不遠,自具又其關連性。又辛○○就附表所示其所承辦之供電申請案致送賄款之件數多達一百餘件,雖其致送賄款之供述,有上述之出入,惟對於致送賄款益之總花費之供述,始終如一,復有理由五之帳冊足佐。自難以時間久隔記憶混淆、或因訊問方向,辛○○回答時著重之重點,導致回答略有不同,而否定其自白之真實性。況其於福園餐廳送電前後均前往福園餐廳,並參以該案件確係廣陞水電行承辦,雖其未於送電當時在場,然透過該水電行現場工作人員之陳述,得以知供電當時現場狀況,亦不足為奇。故丙○○上述辯解,不足為有利之認定至明。
4、被告丙○○附表十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十一)被告陳善鑫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陳善鑫負責附表十一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檢驗送電或派工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a○○、辛○○、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陳善鑫與a○○、辛○○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陳善鑫收受a○○、辛○○、I○○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辛○○、I○○等水電業者就附表十一所示其等代理或劉志鴻而由陳善鑫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陳善鑫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廣陞及六福水電行之帳冊、簿冊上,並於各該陳善鑫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陳善鑫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陳善鑫負責附表十一編號(033)一大工業社(褚志雄);編號
(129)三江飲食店由a○○、辛○○代理申請送電案中,有附表
二一、二二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①案件編號(033)一大工業社案(褚志雄)部分,已於詳理由
七、(三)、2、②。敘明。②案件編號(129)三將飲食店案部分,已於詳理由七、(三)、
2、④。敘明。
3、被告陳善鑫又辯稱:三江飲食店之申請供電案辛○○之自白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情形⑴帳冊記載十一月九日東方之珠送電、三(劉先生)30000元,依此記載此項支出係Q○○支處出,並由辛○○支出。⑵辛○○供稱係十一月三十支出,並稱原本台電公司已安排在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為東方之珠飲食店送電,本人亦先提出三萬元做為公關的花費,但在前述狀況發生後,延至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才送電,原先帳冊已經登記,並未改動,實際支出的日期應該是第一次送電完成時。然依竣工報到單所載之申報日期上且在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怎可能安排在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送電。其說詞無法自圓其說,⑶八十五年一月十日供稱:檢驗當日,我、張貴杉、陳善鑫、賴天財,及另一位台電官員鄭清仁於檢驗當日中午,在桃園市○○○路大三元餐廳共餐,並將現金一萬元交付代班之W○○,‧‧」,意指吃飯二萬元,賄款一萬元。而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卻供稱:「‧‧事後我曾招待W○○、鄭清仁、阿三哥及阿三哥二位師傅至大興西路大三元餐廳吃販,該筆花費共三萬元」,則三萬元之用途又供稱係吃飯花用,亦有不符。然查:廣陞水電行帳冊(劉先生)(劉)(呂)等之記載係指該筆費用先行墊之之人,已據辛○○供明,並經證人陳千如證述屬實。足見並非據以表示行賄者之意。自不得認為辛○○關於本案送電時交付賄賂之自白具有瑕疵;又三江飲食店之峻工報告單上,原先所載之竣工報告日期,確為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其後始更改十一月三十日,有其上留存之字跡足參。故被告辛○○有關報告竣期因故延後,惟致贈之賄款,已於初次報告竣工時向會計支領登載於帳冊上之說詞,亦非無憑;另上述⑶之答辯不足動搖辛○○自白之可信度,則於理由七、(三)、4敘明。故被告陳善鑫上述辯解,均不足為有利之認定。
4、被告陳善鑫附表十一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十二)被告彭薰萬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彭薰萬負責附表十二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單獨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a○○、辛○○、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彭薰萬與a○○、辛○○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彭薰萬收受a○○、辛○○、I○○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辛○○、I○○等水電業者就附表十二所示其等代理或Q○○而由彭薰萬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彭薰萬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廣陞及六福水電行之帳冊、簿冊上,並於各該彭薰萬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彭薰萬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彭薰萬負責附表十二編號(332)卓文勳由I○○代理申請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黃家龍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偵查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偵查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偵查訊問筆錄。)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卓文勳之子 卓顯榮 (簡新記建社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查站證述:「(‧‧『提示案件編號332之案件資料)該件臨時用電之申請案件,是否是由卓文勳提出申請時,由你具保繳納電費?)‧‧該件臨時用電申請案是本公司與位於桃園市○○路○○○號旁之土地地主合建名為『柔情都市』之建築,而由該建築之廣告銷售業者『即永象家廣告』搭蓋預售房屋銷售點所需之臨時用電申請,卓文勳是我已故父親,實際提出之申請人是我本人,且電費亦由我繳納。‧‧我係委請台北市達信科技公司代我申請臨時用電,因達信科技公司係本建設公司之下游水電包工,合作時間頗久,故本案之申請費用,除有台電之規費收據外,我並未支付達信科技公司代辦費用。‧‧(你於申請前開處所之臨時用電時,現場之狀況為何?)該處所之所有物品均以清理乾淨,沒有任何物件設備。(問當時是否有抽水機、投光燈等用電設備?)沒有該些設備在現場。」之情節相吻合(八十五年偵字第一六二九號卷,第二頁、第三頁)。又本件用電登記單上所記載用電現場之用電器具為抽水機,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足憑。故被告彭薰萬在現場沒有用電單上所記載用電企器具抽水機之情況,竟准予供電。其有違反台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可以認定。
3、被告彭薰萬辯稱:其承辦之案件,一切均屬合法,並未收取任何之賄賂。卓文勳案乃建築工地臨時用電申請案,當時已蓋好樣品屋,不可能無用電設備,且抽水機市價約五千元,茍為應付檢查,只需自行購置或商借機具充之,何需花費二萬元行賄云云,核屬飾卸之詞。
4、被告彭薰萬附表十二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十三)被告戌○○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戌○○負責附表十二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設計業務,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檢驗送電或派工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辛○○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戌○○與辛○○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戌○○未收受辛○○、Q○○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辛○○等水電業者附表十二八所示其等代理或Q○○代理而由戌○○負責設計送電之案件,指證戌○○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廣陞冊上,並於各該戌○○負責設計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戌○○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又戌○○負責附表十二編號(064)廣同機械由辛○○代理申請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二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已於理由七、(一)、2、①敘明,茲不贅述。
3、戌○○雖辯稱:設計工作服務中心派工後,即由設計人員逕赴用電現場設計後,交還服務中心,既無須通知水電業者,亦不須水電業者到場配合,如何受賄款云云。惟查:觀之扣押之帳冊,及送電登記單上所載,由被告 邱鋒敏 負責設計之案件可知,其中(064)廣同機械案、(123)鄭錫川案、(127、128)黃松進案、(155)黃明德案、(167、168)莊麗雪案、(196)百星科技案、(215) 張泳吟 等案,其設計日期依序為,六月二十三日、九月二十三日、五月九日、五月十四日、十月十四日、二月二十三日、八月二日。而廣陞水電行帳冊上賄款記載日期,依序為六月二十二日、九月二十四日、五月十日、五月十四日、十月十四日、二月二十三日、八月二日。適被為被告設計之當日或次日。從而,依上述帳冊記載賄款支出之日期與設計日期相吻合之事實,並徵以被告戌○○所述台電公司正常派工設計之流程,水電業者既無法得知設計日期之情,足見,水業者應曾透過特殊管道聽探知個該案件負責設計業務之人,並據以行賄。故被告戌○○上述辯解,不僅不足為有利之認定,反證明辛○○等有關帳冊記載為行賄記錄之自白,信而有徵。
4、被告戌○○附表十三案件,與其餘負責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十四)被告N○○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N○○負責附表十四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設計業務單獨,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檢驗送電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已據同案被告a○○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N○○與辛○○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N○○未收受辛○○所交付之賄賂,何以呂清源水電業者就附表十四所示其等代理而由N○○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N○○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所經營之廣陞水電之帳冊上,並於各該N○○負責設計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詹義榮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被告N○○雖辯稱:設計工作服務中心派工後,即由設計人員逕赴用電現場設計後,交還服務中心,既無須通知水電業者,亦不須水電業者到場配合,如何受賄款云云。惟查:觀之扣押之帳冊,及送電登記單上所載,由被告N○○負責設計之案件可知,其中(018)龍壽塗料案,其設計日期為七月二十二日。而富國水電行帳冊上賄款記載日期為七月二十一日。適為被告設計之次日。從而,依上述帳冊記載賄款支出之日期與N○○赴用電現場設計之日期緊密相連之事實,並徵以被告N○○所述台電公司正常派工設計之流程,水電業者既無法得知設計日期之情,足見,水業者應曾透過特殊管道聽探知個該案件負責設計業務之人,並據以行賄。故被告N○○上述辯解,不僅不足為有利之認定,反證明辛○○等有關帳冊記載為行賄記錄之自白,信而有徵。又被告a○○於調查站一度供稱:委其帳冊上之設計費記載,係委台電人員為其繪製「設計圖」給予之報酬。然被告N○○於本院審理時卻供稱;不曾接受a○○之委託繪製設計圖,且a○○所稱之「設計圖」係指室內設計內線部分,伊不會繪製等語。明顯與a○○所述不合。(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審判筆錄)亦足徵a○○上述設
計費用支出,應以其所述係交予設計人員之自白為可採。被告N○○上述辯解無從為有利之認定甚明。
3、被告N○○附表十四案件,與其餘負責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十五)被告V○○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V○○負責附表十五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單獨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一同檢驗送電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a○○、辛○○、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工作記錄簿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V○○與a○○、辛○○、I○○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V○○未收受a○○、I○○、劉志鴻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辛○○、I○○等水電業者就附表十五所示其等代理或由Q○○代理而由V○○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V○○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廣陞及六福水電之帳冊、或簿冊上,並於各該V○○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V○○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被告V○○附表十五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派工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十六)被告O○○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O○○負責附表十六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單獨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檢驗送電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已據同案被告a○○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富國水電行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廖
中華與a○○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O○○未收受a○○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水電業者就附表十六所示其等代理由O○○負責設計之案件,均指證O○○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所經營之富國水電行之帳冊上,並於各該O○○負責設計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O○○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被告O○○雖辯稱:設計工作服務中心派工後,即由設計人員逕赴用電現場設計後,交還服務中心,既無須通知水電業者,亦不須水電業者到場配合,如何受賄款云云。惟查:觀之扣押之帳冊,及送電登記單上所載,由被告O○○負責設計之案件可知,其中(017)忻吉企業,其設計日期為一月二十五日。而富國水電行帳冊上賄款記載日期亦為一月二十五日。適為被告設計之當日。從而,依上述帳冊記載賄款支出與O○○赴用電現場設計為同一日之事實,並徵以被告廖中華所述台電公司正常派工設計之流程,水電業者既無法得知設計日期之情,足見,水業者應曾透過特殊管道聽探知個該案件負責設計業務之人,並據以行賄。故被告O○○辯解,不僅不足為有利之認定,反證明辛○○等有關帳冊記載為行賄記錄之自白,信而有徵。又被告簡傳鎮於調查站一度供稱:委其帳冊上之設計費記載,係委託台電人員為其繪製「設計圖」給予之報酬或介紹工程之報酬。然被告稱O○○於本院審理時卻供稱偶爾受託為a○○○○路燈設計圖,但未收取報酬,亦未供稱介紹案件予a○○等語(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審判筆錄)。明顯與a○○所述不合。參以上述帳冊支出日期與案件設計日期同一日之情,益見傳鎮上述報酬之說,應係迴護被告之詞,自應以其所述係交予設計人員之自白為可採。被告O○○上述辯解無從為有利之認定甚明。
2、被告O○○附表十六案件,與其餘負責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十七)被告寅○○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 李訊煌 負責附表十七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派工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檢驗送電、設計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已據同案被告辛○○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廣陞水電行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寅○○與辛○○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李訊煌未收受辛○○所交付之賄賂,何以辛○○水電業者就附表十七所示其等代理由寅○○負責派工之案件,均指證寅○○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所經營之廣陞水電行之帳冊上,並於各該寅○○負責派工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寅○○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公訴意旨以被告寅○○因(140、141)黃美貴案收取賄款五千元;又因(139)泓輔案收取賄款五千元。然查:依廣陞水電行帳冊之11-3H係記載,(11/22)泓輔(即編號139)、黃美貴派工五千元。由是可知,被告於上述二件申請案,共收取一筆賄款五千元,起訴書對於行賄案件之記載,應予更正。
3、被告寅○○附表十七案件,與其餘負責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十八)被告D○○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D○○負責附表十八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一同檢驗送電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已據同案被告a○○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D○○與簡傳鎮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D○○未收受a○○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水電業者就附表十八所示其代理而由D○○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D○○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富國水電之帳冊並於各該D○○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D○○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
2、被告D○○附表十八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十九)被告E○○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E○○負責附表十九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單獨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一同檢驗送電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辛○○、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工作記錄簿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E○○與辛○○、I○○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E○○未收受辛○○、I○○、Q○○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辛○○、I○○等水電業者就附表十九所示其等代理或由Q○○代理而由E○○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均指證E○○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廣陞及六福水電之帳冊、或簿冊上,並於各該E○○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E○○諉稱:其從事檢驗送電工作,每天之工作,是當天早上上班時,始由派工分配,而件驗工作的內容,只是查核圖面與現場是否相符,器具設備是否相符等形式審核,如果符合,依規定即應核准送電,無裁量權。只有於抵達現場時,始能與業者見面,有時業者根本未到場,事實上無行賄之必要,亦無受賄之可能,洵不足採。其受賄之事實,堪以認定。
2、被告E○○附表十九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二十)被告C○○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C○○負責附表二十所列之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或設計業務單獨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設計、一同檢驗送電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分據同案被告辛○○、I○○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工作記錄簿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 彭前生 與辛○○、I○○等人均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C○○未收受辛○○、I○○、Q○○等人所交付之賄賂,何以辛○○、I○○等水電業者就附表二十所示其等代理或由Q○○代理而由C○○負責檢驗送電,或設計之案件,均指證C○○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等所經營之廣陞及六福水電之帳冊、或簿冊上,並於各該C○○負責檢驗送電,或設計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C○○諉稱:其承辦的案件一切合法,亦不曾收取業者致贈賄款,不足採信。
2、被告C○○起附表二十案件,與其餘負責設計、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茲不贅述。
(二一)被告G○○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G○○負責附表八案件編號(012)乙○○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與該承辦案件一同檢驗送電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已據同案被告a○○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G○○與a○○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G○○未收受a○○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等水電業者就附表二一所示其代理而由G○○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指證G○○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所經營之富國水電行之帳冊簿冊上,並於各G○○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G○○諉稱:其承辦的案件不曾收取業者致贈賄款,不足採信。
2、又G○○負責附表八編號(012)乙○○由a○○代理申請送電案中,有附表二六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詳於理由七、(八)、2敘明。茲不贅述。
3、被告G○○辯稱:乙○○案之地點檢驗送電,但並未一人前往,而係與己○○一同前往,該地點大樓房屋尚未隔間,根本看不出係旅館型態,且該用戶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增設用電後,用電量很少,直到八十三年十一月份,用電度數始增高為6040度,此為增設用電後第十個月才有提高用電度數,亦可證明於檢驗送電時,該地點確非旅館云云。其不足為有利認定之理由,詳如理由七、(八)、3所述,亦不贅述。
4、被告G○○起附表二一案件,與其餘負責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
(二二)被告卯○○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
1、被告卯○○負責附表十八案件編號(009)移新實業申請用電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與該承辦案件一同檢驗送電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已據同案被告a○○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卯○○與簡傳鎮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卯○○未收受a○○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水電業者就附表十八所示其代理而由卯○○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指證卯○○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所經營之富國水電行之帳冊上,並於卯○○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卯○○諉稱:其承辦的案件不曾收取業者致贈賄款,不足採信。
2、被告卯○○附表十八案件,與其餘負責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
(二三)被告d○○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
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被告d○○負責案件起訴書附表二二編號(031)移新實業申請用電案件(受理日期:八十三年四月十四日;送電日期:八十四年五月五日;申請用電事項:辦公室變更用電增設)之檢驗送電業務,收受賄款二萬元之事實,已據同案被告a○○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d○○與a○○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 倫進坤 未收受a○○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水電業者就上述其代理而由d○○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指證d○○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所經營之富國水電行之帳冊上,並於d○○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d○○所辯:只是小電表換大電表,無行賄之必要,其未收受賄款,為不足採信。
(二四)被告P○○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P○○於負責案件附表八編號(005)杜萬齡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與上述案件一同檢驗送電之己○○、莊晴森收受a○○所致送之二萬元之賄款之事實,已據同案被告a○○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P○○與a○○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P○○未收受a○○所交付之賄賂,何以a○○水電業者就附表八所示其代理而由P○○負責檢驗送電之案件,指證林P○○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所經營之富國水電行之帳冊上,並於劉水海負責檢驗送電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故被告P○○諉稱:其承辦的案件不曾收取業者致贈賄款,不足採信。又被告P○○附表八(編號(005)杜萬齡案件,與其餘負責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
(二五)被告戊○○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賄款,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戊○○於負責案件附表附表六案件編號(038)簡阿源;附表十二編號(195)雙合營造;附表一編號(217)龍橡膠工業桃園廠等三件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業務,與上述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負責檢驗送電者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已據同案被告辛○○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指證綦詳(詳理由四),並有前開扣案之廣陞水電行帳冊可資佐證(詳理由五)。衡之被告戊○○與辛○○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被告戊○○未收受辛○○、Q○○所交付之賄賂,何以辛○○水電業者就上述附表所示其等代理或Q○○由戊○○負責設計之案件,指證戊○○有收受賄賂之行為,且其所經營之廣陞水電行之帳冊上,並於各該戊○○負責設計案件有賄款金額支出之登載。不惟如此,即觀之戊○○負責設計之編號(217)龍橡膠工業桃園廠送電案,其設計日期與帳冊日期同為六月五日。並徵以同案被告O○○、N○○所述台電公司正常派工設計之流程,水電業者既無法得知設計日期之情,足見,水業者應曾透過特殊管道聽探知個該案件負責設計業務之人,並據以行賄。足證明辛○○等有關帳冊記載為行賄記錄之自白,信而有徵。故被告戊○○所辯未收受賄賂云云,已難採信。又被告戊○○上述附表案件,與其餘負責檢驗送電之台電人員,就各該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詳如理由七、(一)、5敘明。
八、綜上所述,被告I○○等水電業者及被告c○○等台電桃園營業處等人員之犯罪事證均已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九、按被告等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月二十五日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論科。被告c○○、T○○、W○○、甲○○、玄○○、L○○、未○○、己○○、R○○、丙○○、陳善鑫、彭薰萬、戌○○、N○○、V○○、O○○、寅○○、D○○、E○○、C○○、G○○、卯○○、d○○、P○○、戊○○均係台灣電力桃園營業處之員工,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分別於附表所示各該承辦案件向水電業者受受賄款或不正利益;被告a○○、辛○○、I○○則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身分,於附表所示由其代理之供電案件,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不正利益。其等所犯之罪名、適用法條、共犯及行為態樣、罪數分述如后:
(一)被告c○○附表一編號(064)廣同機械案;編號(121)柏春企業社黃睿或案;被告T○○附表二編號(025)甯建章案、編號(333)陳定捷案、編號(354)盛達工程案、編號(355)光一機械案、編號(358)酉○○案、編號(375)黃睿鐘案;被告W○○附表三編號(033)一大工業社;編號(042)千寶實業案、編號(052)福園餐廳案、編號(129)三江飲食店案;被告甲○○附表四編號(279)子○○案、編號(306、307)張色案;被告玄○○附表五編號(353)簡順章案;被告L○○附表六編號(374)王佰祿案、編號(396)U○○案;被告未○○附表七編號(255、326)陳鼎忠及李雅玲、編號(366)M○○案;被告己○○附表八編號(012)乙○○案;被告丙○○附表十編號(編號042)千寶實業、(052)福園餐廳案;被告陳善鑫附表十一(編號033)一大工業社、編號
(129)三江飲食店案;被告彭薰萬附表十二編號(332)卓文勳案;被告G○○就編號(012)乙○○案;被告戌○○附表十三編號(064)廣同機械案,其等收受賄賂之所為,均係犯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被告a○○、辛○○、I○○就上述分別由其等代理申請送電案件,交付賄賂予各該承辦台電人員之所為,係犯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第一項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另上述被告將不實之檢驗合格事項,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交回桃園營業處之所為,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告c○○、T○○、W○○、甲○○、玄○○、L○○、未○○、己○○、丙○○、陳善鑫、彭薰萬、戌○○其餘附表所示案件,及被告R○○附表九;被告N○○附表十四;被告鄭興溢附表十五;被告O○○附表十六;被告寅○○附表十七;被告D○○附表十八;被告E○○附表十九;被告C○○附表二十;被告卯○○附表十八編號(009)移新實業案;被告d○○就編號(031)梁彭有妹案;被告P○○附表八編號(005)杜萬齡案;被告戊○○附表六編號
(038)簡阿源案、編附表十二編號(195)雙合營造案、附表一編號(217)龍橡膠工業桃園廠,收受賄款之所為,均係犯之所為,均係犯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之行為受賄罪。其明知不實登載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等(被告d○○除外)就上述各罪,分別與附表所示各該案件之其餘承辦人員間;其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部分,並與各該案件代理申請之水電業者間;被告a○○就一大工業社案違背職務行
為行賄罪與丑○○、F○○及H○○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c○○、T○○、W○○、甲○○、L○○、未○○、丙○○、陳善鑫多次被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被告a○○、辛○○、黃家龍多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及其等多次行使登載公文書之所為;與被告等(被告d○○除外)多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行為,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除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法定本刑無期徒部分,不得加重外,餘均依法加重其刑。所犯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與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具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論處。被告a○○、I○○、辛○○等人於偵查中自白其等之行賄犯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甲○○、玄○○、楊達青、未○○、己○○、丙○○、陳善張、彭薰萬、G○○等就其等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所收取之賄賂均在五萬元以下(所收取之金額詳見各被告之附表),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另被告戊○○、d○○、C○○、P○○、E○○、卯○○、陳善鑫、彭薰萬等人就其等所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其等所收取之之賄賂均在五萬元以下(所收取之金額詳見各被告之附表,亦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上述被告同時具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之原因者,先加後減。被告c○○、T○○、W○○、甲○○、L○○、未○○、王進來、陳善鑫、己○○、彭薰萬、戌○○、玄○○多次違背職務行為所犯上述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與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犯意個別,構成要件不同,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
十、變更法條部分:
(一)編號(015)鍾黃六妹案,起訴書認鍾黃六妹之供電申請案之供電地點不符之違法行為云云。無非以證人Z○○(即即龍樹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鍾黃六妹之子)於調查站證述:「‧‧‧請龍樹公司新設電力。‧‧我於八十二年底向 辜萬金 先生承租前開廠房時,該房子即係廠房。‧‧(目前龍樹公司申請
用電之地址為桃園縣龜山鄉關公嶺二十八號之三,為何富國水電行a○○幫你申請之地址卻在台灣電力公司表燈新設登記單上登載地址為桃園縣龜山鄉關公嶺二十八號『這是二棟不同個體的建築物』?)我不知道。」等語(見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九三至九五頁)。惟查:地址為「桃園縣龜山鄉龍壽村三九鄰關公廟二十八號」,供電案件之基本資料可知多達十餘筆,鍾黃六妹案件之電號為「00-00-0000-00-0」,然由基本資料亦顯示,上述案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曾暫停全戶供電,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又改新設供電,地址仍然為「二十八號」,起訴書認上述供電案件有地址不符之情形,即有違誤。又查:又被告a○○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供稱:以住家名義申請供電。後改為工廠使用,這些案件均會送錢。其後於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訊時復改稱:上述案件致送六萬元予W○○,係因現場無冷凍庫,現場器具不夠。其致送賄款之原因前後不同,亦有疑義,自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從而,雖上述案件承辦之被告N○○、W○○、丙○○等人,有收受賄款之事實,然其違反規定送電之情事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惟因其受賄之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檢察官引應適用之法條,改依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論處。
(二)起訴書附表二八編號(022)庚○○案,公訴人認涉及違法供電云云,無非以被告a○○就上述代理供電申請案之經過,先後供稱:「‧‧違法轉供‧‧」(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就現場有無噴霧機、投光燈先後供稱:「‧‧有投光燈、噴霧機‧‧」(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偵查訊問筆錄);「‧‧無現場無噴霧機‧‧」(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為其主要之論據。然依證人庚○○於調查站時證述:「‧‧(『提示案件編號:22之案件資料』該案件是否係由你提出菜園噴霧用電申請?)‧‧該案件是我已故之哥哥呂黃正以我的名義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在桃園市○○段一一八、一一九地號土地上之菜園申請用電,但整個申請用電過程我不清楚。」(該處用電現場於申請用電時之狀況與現況為何?該處原為菜園,但在八十二年二月間已被政府徵收縣為同安國小校地。」等證詞內容(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八六頁)。並無從為被告a○○上述自白之憑明。是其違反規定送電之情事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惟因其受賄之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檢察官引應適用之法條,改依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論處。
(三)起訴書附表二七編號(326)S○○案、(336)黃清木案,公訴人認涉及對於未能提出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違法供電,及違法分戶之云云,然查,S○○案之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固經證人S○○於調查站證述屬實,惟上開供電案,於台電公司服務中心審核時,即於用電申請單上註明用電戶無須提出證明文件,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可稽。而黃清木案違法分戶之情事,除被告I○○之自白外,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旁佐。從而,均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因其受賄之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檢察官引應適用之法條,改依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論處。
十一因與上述判決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雖未據公訴人起訴,但本院得併予審理部分:
1、被告甲○○有關編號(043)李清源案。
2、被告丙○○有關編號(042)千寶實業案。
3、被告彭薰萬有關編號(198)賴時雄案。
4、被告I○○有關編號(279)子○○案;(306、307)張色案。
5、被告己○○有關編號(007)故鄉魯肉飯案。
6、被告陳善鑫有關編號(033)一大工業社案。
四、下列案件因犯罪不能證明,而公訴人認與起訴經判決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按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自難專憑該陳述,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查:
(一)被告c○○部分:1起訴書編號(029、030)羅文章、大園工業區案,為係己○○、W○○、R○○及P○○四人承辦,有用電申請單足憑,是該二案收賄之檢驗送電人員,自不包括c○○。
2起訴書編號(431)金欣建設案;(472) 廖正雄 案,除同案被告I○○之自白外,扣押編號4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上,於上述二案送電人員欄並無以鉛筆註記之賄款金額足資旁佐,自不足為有罪之認定。
(二)被告T○○部分:1起訴書編號(312)許永彥案;(352) 徐德安 案(388)高王雪案,除同案被告I○○之自白外,扣押編號4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上,於上述二案送電人員欄或無以鉛筆註記之賄款金額足資旁佐,或僅記載未能明白辯識與行賄金額有何關連之「1-;$3-」等符號,自不足為有罪之認定。
2起訴書編號(015)鍾黃六妹案,關於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部分(理由詳變更法條部分)。
(三)W○○部分:1起訴書編號(486)欣明鑄造公司部分,理由詳後述無罪部分。
2起訴書編號(015)鍾黃六妹,關於行使明知不實登載公文書部分(理由詳變更法條部分)。
(四)被告甲○○部分:1起訴書編號(202) 昱品 建設案,除同案被告辛○○之自白外,扣押編號12廣陞六福水電行帳冊上,並無上述二案(送電、三;設計、三)之行賄台電人員記載金額足資旁佐,自不足為有罪之認定。u2起訴書編號(239) 吳啟輝 案,送電日期為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而同案被告I○○係於同年月三日遭收押,絕不可能於送電當日致贈賄款予甲○○,至六福水電行之工作記簿冊上賄款之記載,不排除送電前預先就賄款準備支出之記載,況其帳冊上有關送電事項,註記為「設計」亦與甲○○負責之檢驗工作不同,自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3起訴書編號(022)庚○○,關於行使明知不實登載公文書部分(理由詳變更法條部分)。
(五)被告玄○○部分:1起訴書附表編號(198)賴時雄案(起訴書誤載為 莊振益 ),係彭薰萬、邱垂達承辦,有用電登記單足憑,如該案件之檢驗或設計人員,縱有收賄情事,亦應與玄○○無涉。
2起訴書編號(336)黃清木,關於行使明知不實登載公文書部分(理由詳變更法條部分)。
3起訴書編號(314) 李書竹 案,除同案被告I○○自白外,扣押編號4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上,於上述案件送電人員欄以鉛筆註記1-之字跡,顯無從為該案交付一百元賄款金額之憑明,自不足為有罪之認定。
(六)被告未○○部分:1起訴書編號(198)莊振益、編號(273)蔡瑞鴻,分係彭薰萬、邱垂達及甲○○承辦,有用電登記單足憑,如該案件之檢驗或設計人員,縱有收賄情事,亦應與未○○無涉。
2起訴書編號(202)昱品建設案、編號(230) 魏宏伸 案、編號(231) 吳國祥 案、編號(401)楊金龍案、編號(444、445) 詹慶元 及 詹慶田 案、(481)張文案。除同案被告辛○○、I○○之自白外,扣押編號12廣陞水電行帳冊及編號4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上,並無上述案件(送電、三;設計、三),或鉛筆註記之行賄台電人員記載金額足資旁佐,另編號
(230),(231)案,則因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冊第一頁已缺損,無從判定其是否有行賄之記載,足以憑明。自不足為有罪之認定。
(七)被告己○○部分:1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己○○於案件編號(024)陳錫財及(025)甯建章案與T○○共同收受賄款一萬二千元云云。然查案件編號(024)陳錫財案之檢驗送電者係己○○,而該案件與T○○負責之甯建章案,檢驗送電日期同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送電地點相隔二處,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可按,是被告己○○所辯甯建章案件非其承辦,應可採信。而公訴意旨認被告己○○與T○○因上述二案收取辛○○致送之賄款一萬二千元,無非以富國水電行帳冊編號4-2記載(2/23,陳錫財,甯建章送電12000元)為其論據。
然a○○於調查局時一再供稱係因甯建章案致送賄款予T○○,迨不曾提及己○○,並稱對於陳錫財案無印象,(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偵查訊問筆錄),故應認上述賄款係因甯建章案而致送,而與陳錫財送電案無涉。是被告己○○此部分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
2起訴書編號(486)欣明鑄造公司部分,理由詳後述無罪部分。
(八)被告R○○部分:起訴書編號(377)石頭興業案,除同案被告I○○自白外,扣押編號4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上,於上述案件送電人員欄以鉛筆註記3之字跡,顯無從為該案交付一萬元賄款金額之憑明,自不足為有罪之認定。
(九)被告陳善鑫部分:編號(431)金欣建設案已於c○○部分敘明理由。
(十)被告戌○○部分:編號(042)千寶實業供電申請案,被告辛○○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並未提及致送賄款予戌○○,即扣押之廣陞水電行帳冊上,就千寶實業供電申請案,亦無設計、三賄款支出之記載。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屬無法證明。
(十一)被告V○○部分:1編號(232)富傑電線電纜案,除同案被告I○○之自白外,因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冊第一頁,已缺損,無從判定其是否有行賄之記載,足以憑明。
自不足為有罪之認定。
2編號(311)銳林電子案、編號(377)石頭興業案,除同案被告I○○自白外,扣押編號4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上,於上述案件送電人員欄以鉛筆註記3之字跡,顯無從為該案交付三百元、一萬元賄款金額之憑明,自不足為有罪之認定。
(十二)被告E○○部分:編號(253) 吳金生 案、編號(378) 呂黃美霞 案、(417) 蕭桂宏 案,除同案被告I○○之自白外,扣押編號4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上,於上述三案送電人員欄,並未無以鉛筆註記之賄款金額足資旁佐,自不足為有罪之認定。
(十二)被告C○○部分:1起訴書編號(204)台綠行陳明時,係V○○承辦,有用電登記單足憑,如該案件之檢驗或設計人員,縱有收賄情事,亦應與C○○無涉。
2起訴書編號(378)呂黃美霞案。除同案被告I○○之自白外,扣押編號4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上,並無上述案件鉛筆註記之行賄台電人員記載金額足資旁佐,無從判定其是否有行賄之記載,足以憑明。自不足為有罪之認定。
(十三)被告a○○部分:1起訴書附表二八編號(306、307)張色案;(279)子○○案,並非富國水電行代理申請用電案件,而是I○○實際負責之六福水電行代理之案件,不可能由被告a○○行賄,自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2起訴書編號(015)鍾黃六妹案;(022)庚○○案,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部分(理由詳變更法條部分)。
(十四)被告丙○○及N○○部分:起訴書編號(015)鍾黃六妹,關於行使明知不實登載公文書部分(理由詳變更法條部分)。
(十五)L○○部分:1起訴書編號(270)S○○,關於行使明知不實登載公文書部分(理由詳變更法條部分)。
2起訴書編號(246)草穗機械工程案、(386) 簡雙春 案,除被告I○○自白外,扣押編號4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上,於上述案件送電人員欄或未記載,或僅以鉛筆註記(10-)之無法具體判定金額字跡,顯無從為該案交付賄款金額之憑明,自不足為有罪之認定。
(十六)被告I○○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二九(270)S○○案;(336)黃清木案,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部分(理由詳變更法條部分)。
十三、爰審酌被告a○○、辛○○、I○○、c○○、戌○○、甲○○、W○○、T○○、未○○、R○○、玄○○、己○○、L○○、戊○○、d○○、C○○、P○○、E○○、O○○、卯○○、寅○○、V○○、D○○、陳善鑫、丙○○、N○○、G○○、彭薰萬等人素行均良好,行賄之次數及金額、所收取之賄賂之金額、次數、違背職務之情節,身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員,深諳民眾對於肅清貪瀆整頓吏治,建立廉能政府之期待,竟持續於相當時間,收受賄賂,嚴重影響政風,敗壞風紀、公訴人就各該被告具體求刑之刑度,犯罪後均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就被告等所犯上述條例各罪,諭之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被告c○○、T○○、W○○、甲○○、L○○、未○○、丙○○、陳善鑫、己○○、彭薰萬、戌○○、玄○○多次違背職務行為所犯上述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與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褫奪公權之期間。
十四、被告c○○、T○○、W○○、甲○○、玄○○、L○○、未○○、己○○、丙○○、陳善鑫、彭薰萬、戌○○,R○○、N○○、V○○、O○○、寅○○、D○○、E○○、C○○及被告卯○○附表十八編號(009)移新實業案;被告d○○就編號(031)梁彭有妹案;被告P○○附表八編號(005)杜萬齡案;被告戊○○附表六編號(038)簡阿源案、編附表十二編號
(195)雙合營造案、附表一編號(217)龍橡膠工業桃園廠案;被告G○○附表八編號(012)乙○○案,所收受如主文及附表一至二十所示之賄賂金額,為因犯貪污罪所得財物,應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其財產抵償之。
六、查扣之開水機,係被告I○○所有業據其自承在卷,為供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所用之物,至扣案之帳冊上雖載有行賄之金額,然同時為富國、廣陞,六福水電行業務上所用之帳冊或工作記錄,且記帳與否亦與便利或促成行賄行為,無必要之關連,另其餘蒸飯機等物件,亦查無證據足認與上述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有關,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①被告A○○於負責如起訴書附表十三所列編號(015)鍾黃六妹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涉嫌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云云。②被告R○○於負責如起訴書附表九所列編號(042)千寶實業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收受如該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涉嫌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云云。③被告癸○○係設在桃園市○○路○段○○○號祥吉水電行之負責人,以代理民眾向台灣電力公司桃園營業處申請供電為業,於代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86)欣明鑄造公司申請用電案時,,在八十四年三月間委託癸○○向台電桃園營業處申請增加為一千一百匹馬力,但台電桃園營業處以所申請依據之供電機具不符規定而予以退件,K○○乃委託癸○○重新以「倉庫、辦公室、宿舍」等名義申請用電,但實際上仍繼續原工廠之經營,癸○○並於台電人員前往檢查時要求K○○停工,以證明確已改變經營內容,嗣W○○於檢驗現場檢驗時,癸○○即將事先即已準備妥當之十萬元賄款交付給W○○以求能順利送電,惟W○○認十萬元過少,癸○○只得另再將K○○先前所交付之二十萬元工程款,再交付給W○○,共給付給W○○三十萬元之賄款,因認癸○○涉嫌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參照)。而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之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茍積極之證據不足以為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八一六號、四十年台上字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四九八六號判例,分別揭有上旨,足資參照。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又按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自難專憑該陳述,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查:
(一)被告A○○部分:1公訴人認被告A○○涉有上開罪嫌,係以上述違法送電事實業據被告a○○於調查及偵查中指 陳歷歷 ,且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且被告A○○自承a○○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則果被告A○○無收受a○○之賄賂,a○○當不致供述被告A○○有與被告W○○、丙○○、R○○等人共同收受如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並記載於帳冊中。另被告A○○等人於辦理起訴書附表十三編號(015)鍾黃六妹之申請用電案中,有違法送電之情形,此已據起訴書(十)丙○○之部分述明,為其認定之理由,固非無見。
2訊據被告A○○堅決否認有收受賄款之事實,辯稱:其於於鍾黃六妹案並未到場,其與W○○、丙○○、R○○同時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二十六日二天接受用戶姓名為 游明財 等十二戶之申請案。預計工作總量共四百七十七戶,其中游明財申請戶即四百五十戶,因被告A○○與R○○係負則游明財申請用電戶之檢驗送電工作,工作量大,其二人不可能再參與鍾黃六妹申請用電戶即龍樹實業之供電案檢驗工作等語。查:被告A○○所辯上情,已據提出派工單為證。即同案被告W○○、丙○○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鍾黃六妹案,係其二人前往檢驗送電,用電登記單之檢驗合格欄,同時蓋有「A○○、R○○」之印戳,係因當日四人為同組之檢驗人員,故於檢驗完畢,返回公司時,一併將彭、劉二人之戳記一併蓋上等語。足見,被告A○○所述。已非無據。不惟如此,即同案被告a○○於偵查中亦供稱:鍾黃六妹案,係W○○、丙○○二人到場,錢是交予W○○等語。(見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故被告A○○明顯不可能於送電現場受賄。又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A○○與W○○、丙○○就上述違法送電之受賄行為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行為,事前謀議,及於事後朋分賄款,自不能以公訴人所指之罪名相繩。
(二)被告R○○部分:1公訴人認被告R○○涉有上開罪嫌,係以上述違法送電事實業據被告辛○○於調查及偵查中指陳歷歷,且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且被告R○○自承辛○○無私人恩怨或債務關係,則果被告R○○無收受辛○○之賄賂,辛○○當不致供述被告A○○有與被告W○○、丙○○、R○○等人共同收受如附表所列賄賂之事實,並記載於帳冊中。另被告R○○等人於辦理起訴書附表九編號(042))千寶實業之申請用電案中,有違法送電之情形,此已據起訴書(八)己○○之部分述明,為其認定之理由,固非無見。
2訊據被告R○○堅決否認有收受賄款之事實,辯稱:千寶實業並非其到場檢驗送電,不可能接受賄款等語。查:千寶實業案之用電登記單上記載之檢驗送電人員雖為己○○與R○○。然同案被告丙○○與W○○於本院審理時,一致供稱:
上述案件是其二人負責檢驗送電,與R○○無關。衡之賴、王二人於本件同被列為被告,其等維護本身利益猶恐不及,應無迴護R○○之可能,是其等所述R○○並未負責千寶實業案之檢驗工作,亦未到場乙情,可堪信實。從而被告R○○既未於上述案件赴用電現場,要無收受賄款之可能,被告辛○○之自白,應係行
賄次數過頻繁所致之錯誤,其此部分行賄對象包括R○○之供述,核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為不利R○○之認定。又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R○○與W○○、丙○○就上述違法送電之受賄行為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行為,事前謀議,及於事後朋分賄款,自不能以公訴人所指之罪名相繩。
(三)被告癸○○部分:1公訴人認被告癸○○於代理欣明鑄造公司供電案涉嫌違法行賄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係以被告癸○○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自白,佐以證人即欣明鑄造公司負責人K○○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證詞為其主要之論據,固非無見。
2被告癸○○堅決否認於代理欣明鑄造公司供電申請案,對於W○○及己○○行賄之情事,辯稱:其於偵查中雖一度自白代理欣明鑄造公司申請送電案時,曾致送三十萬元之賄款予負責檢驗送電之W○○云云。然癸○○之母 李翁苗 女世於被癸○○遭收押時,已病危不能吞食住院治療中,至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去逝,苗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遭檢察官收被告母子情深,初則擔心母親病情,再因母喪傷痛逾恆,為得到交保,乃一再提出申請狀請求具保,並配合調查局人員編撰不實之送賄自白,事實上並無行賄送電人員之行為等語。
3查:被告癸○○於調查站及偵查中就代理欣明公司供地申請案雖供稱:
①「‧‧(你代理欣明鑄造公司向台電公司申請供電,明知該公司增加機具設備
,而卻以辦公室宿舍、廢料倉庫名義申請,係如何通過台電人員之設計及檢驗供電?)‧‧台電之供電檢驗人員為W○○及己○○二人,在檢驗當天送電後我致送了新臺幣三十萬元給W○○,以為酬謝。(你如何致送三十萬元給W○○?)我是以牛皮紙袋包裝在檢驗當天之現場交付的。(前述三十萬元之來源?)於送電前一、二日欣明公司負責人K○○給了我二十萬元部分之工程款,併同該二十萬元,共計三十萬元交付予W○○。‧‧」(八四偵字第一四四三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調查站訊問筆錄)。
②「(你代K○○申請電力之案子,有無送W○○三十萬元?)有。(何時送給
他?)他送電完成後,在欣明公司當場交給他。(當時己○○是否在場?)己○○在外面裝電錶及抄電表,W○○進到工廠內看機器,我在裡面等他查驗好要出來時交給他他就放在他的手提袋。」(同上偵查卷,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偵查訊問筆錄)。
③「(84‧11‧24在本站所做之調查筆錄是否實在?答:實在。(你於8
4‧11‧24在本站接受調查時供稱:代理欣明公司向台電公司申請供電一案,為使能順利通過台電公司檢驗,在檢驗當時致送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給W○○,以打通關節及作為酬謝。是否實在?請詳述之。)是的,我的確於台電公司檢人員W○○、己○○二人至欣明公司檢驗屋內配線後,親自致送十萬元(原先即事先準備妥當)給W○○,惟拿給他的同時,他並未打開紙袋,僅憑手摸鈔票的厚度,當場即向我表示,我所送的禮數不夠,我迫不得已,只得再從我車上拿出二十萬(該筆現金係我於欣明公司接受檢驗之前二、三日向K○○所收之部分工程款)併裝入袋子中,再將三十萬元現金,親手交予W○○,渠當時亦同樣用手摸一下鈔票的厚度後,即未再表示意見,並當場收入渠所穿的夾克口袋中。(你是否知悉W○○收受三十萬元賄款後,係如何處理?當天另一陪同檢驗人員己○○是否知悉上情?)我並不知道W○○在收下三十萬元賄款後係如何處理,而當天我係單獨把賄款拿給W○○本人,己○○當時係在廠外檢查電錶,並未在現場,至於事後W○○究有無告訴己○○及共同處理該筆賄款,則要問W○○本人方清楚。(你除向台電公司檢驗股班長W○○行賄外,尚有無向台電公司其他單位或相關人員行賄,以打通關節?)沒有。
‧‧」(八四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
④「‧‧(本件案件你有送三十萬元給W○○?)有。(你送錢之詳細經過?)
當天他們來現場檢驗裝電錶,W○○負責拿我提出之資料在工廠內核對,核對之後己○○電錶裝好送完電,W○○把我叫到一旁,說『我給你方便你要給點意思』我就拿十萬元『裝在牛皮紙袋)給他,他沒點,但按壓一下就說『怎麼這麼少」我又到車上拿二十萬元放在一起,交給他。他拿走之後沒有數,就放在夾克內袋。‧‧(事後二十萬元,你是如何而來?)當時舊曆年要到了『還有三天』我向K○○拿工程款,‧‧」等語(八四偵字第一四四三三號卷,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偵查訊問筆錄。)⑤「‧‧(你替欣明公司申請供電拿到多少報酬?)三百一十萬左右。(你向台
電申請幾次?)二次。一次是種類變更,第二次是器具變更。(欣明公司申請供電案,W○○及己○○共取現場幾次?)我有提二次申請,應該他們要去二次。第一次我會同他們去。(如何申請種類變更?)欣明公司原有七二匹馬力供電,我申請變更為八百匹馬力供電,線路及馬錶都要重新換過,我是在這一次交給他三十萬元。」(同上偵查卷,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偵查訊問筆錄。
)。
4證人K○○亦證稱:「‧‧我原先委託癸○○代申請高壓用電為六百五十匹馬
力,癸○○即表示代辦費每匹馬力收費二千元,當時我即質疑為何費用如此高昂, 李某 表示因我申請高壓用電高於工廠規模,將無法通過台電人員之審核,必需花錢打通關節,‧‧」(同上偵查卷,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另證稱:「‧‧(你委託癸○○為欣明公司申請供電申請案,其費用係如何支付?)有關費用我絕大部分均是開支票支付給癸○○,但在本(84)年農曆年前某日,癸○○告訴我所申請之增加供電案,即將送電,渠需用現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因本人尚有部分尾款未付,乃應癸○○之要求於翌日交付二十萬元給癸○○。(你上述交予 李玉人 之現金來源為何?)我是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至我設於交通銀行第000000000000帳戶內,提領出三十一萬元現金,其中二十萬元已交予癸○○,剩餘二十萬元自行使用。‧‧」等語(八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七六頁,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調查站訊問筆錄。)。
5綜上被告癸○○及證人K○○所述之意旨略以:被告癸○○係於欣明鑄造公司申請將供電由「低壓需量供電」變更為「高壓需量供電」之種類變更,而供電馬力則由七二匹馬力增加為八百匹馬力之用電申請案時,致送三十萬元賄款予負責檢驗送電之W○○,且其中二十萬元係於送電前,由癸○○要求K○○備妥,K○○乃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自交通銀行帳戶中提領後,於翌日交予癸○○,癸○○遂於W○○、己○○至欣明鑄造公司檢驗送電當日在現場交付予W○○收受云云,證人K○○並於調查站訊問時,提出其本人設於交通銀行之第000000000000帳號存摺,用以證明其交付二十萬元予癸○○之事實。然查:欣明鑄造公司申請將供電由「低壓需量供電」變更為「高壓需量供電」之種類變更,供電馬力由七二匹馬力增加為八百匹馬力之用電申請案,係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由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受理,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由W○○、己○○檢驗送電完成,有登記號碼「300479」用電登記單可稽。從而,公訴人所稱;被告癸○○係八十四年三月間申請增加供電行賄云云,與被告癸○○及證人K○○於偵查階段有關申請供電案行賄之供證,已有不合,又被告癸○○於調查站供稱收到二十萬元工程款之日期,為農曆過年前三日,而八十四年農曆正月初一,新曆為八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依此往前推算三日,約為一月二十八日,與K○○所述之提款日期一月二十五日相距不遠,二人所述準備賄款之時間堪稱吻合。然卻與上述案件檢驗送電之送賄日期,發生先後顛倒之情事,明顯矛盾,尤其嚴重者,乃以K○○提出交通銀行之現金提領記錄佐證為甚,是此項時序上之錯誤,尚非時間久隔、記憶模糊或淡忘等因素得以自圓其說,其二人之自白及證詞,存有與事實不符之重大瑕疵,自不足採為被告致送賄款予W○○及己○○,要求其等違法送電事實之認定。綜上,被告A○○、R○○、癸○○上述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爰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附表二一:a○○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部分
一、案件編號(012)乙○○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村○○鄰○○路○○段○○○號一至三樓建物,因日後欲經營旅館業,必需增設電力以敷使用,乙○○乃委請之a○○為其辦理用電增設申請,a○○明知上址建物內部均以旅館業隔間裝潢,且以旅館用途申請,不易獲准供電,乃於受託代理申請後,逕自於辦理過程,在變更用電登記單填寫用電用途為「住宅」,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龍潭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派檢驗股人員己○○、G○○前往檢驗送電。吳、馮二人對於上址建物內部隔間裝潢,明顯與用電登記單上之住宅用途不符,原應依上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不符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己○○收受a○○致送賄款三萬元後,准予送電,另a○○並與吳、馮基於犯意聯絡,由吳、馮二人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二、案件編號(025)甯建章所有,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二樓建物,係「頂義企業社」承租從事硬碟馬達零件生產之工廠,因電力不足欲申請增加電力,乃委請之a○○為其辦理用電增設申請,a○○明知上址建物,係經營「頂義企業社」工廠,無增設機械馬力核准文件,不能獲准供電,乃於受託代理申請後,逕自於辦理過程,在變更用電登記單填寫用電用途為「住宅」並以分戶之方式申請,於八十二年一月九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派新供股人員T○○前往檢驗送電。T○○對於上址係工廠且從事硬碟馬達生零件生產中,明顯與用電登記單上之住宅用途不符,原應依上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不符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a○○致送賄款一萬二千元後,准予送電,另a○○並與T○○於犯意聯絡,由T○○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三、案件編號(033)一大工業社,設於桃園縣○○鄉○○村○鄰○○街○○號之社址之供電申請,係褚志雄擔任負責人之「歐香汽車賓館」,因以汽車賓館名義申請用電,不易獲准供電,該賓館之股東F○○、職員丑○○乃決定改以工業社之名義申請取得用電後,再轉供予緊鄰之「歐香汽車賓館」使用,並透過水電承包商H○○覓得能打通關節之代申請用電代理業者a○○。a○○於受託代理申請後,亦明知上址工業社之供電申請案,係為轉供緊鄰建築之「歐香汽車賓館」之用,竟與F○○、丑○○及H○○(以上三人未據起訴)基於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由a○○以一大工業社名義據填具用電登記單,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四年五月上旬派工檢驗股人員天財、陳善鑫前往檢驗送電,a○○則指示H○○備妥塑膠射出機等機具,佯裝現場用電器具與登記單所載之用電用途相符,而W○○、陳善鑫明知上情,原應依上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有變相轉供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上述期間收受a○○交付之賄款二萬元,准予供電,其後因知悉有人檢舉違法送電情事,二度前往上址拆錶,迄至同年五月十二日,認風聲平息,再次裝表正式准予送電,另a○○並與W○○、陳善鑫基於犯意聯絡,由賴、陳二人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附表二二:辛○○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部分:
一、案件編號(042)千寶實業公司(負責人廖正雄),設於桃園縣觀音鄉大潭村小飯壢十九號一樓之廠址,同乃天寶公司(負責人 廖吳芳蘭 )之廠址,因天寶公司增添設備電力不足,欲申請增加電力生產使用,乃委請之辛○○為其辦理用電增設申請,辛○○明知上址建物,係「天寶公司」廠房,無增設機械馬力核准文件,不能獲准供電,乃於受託代理申請後,逕自於辦理過程,以分戶名義填具用電登記單,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派檢驗股人員W○○、丙○○前往檢驗送電。W○○、丙○○對於上址工廠實際上僅「天寶公司」從事生產,為單一之廠區,別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千寶公司」廠區,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不符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送電當日收受a○○致送賄款四萬元後,准予送電,另a○○並與W○○、丙○○基於犯意聯絡,由賴、王二人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二、案件編號(052)福園餐廳,因電表轉供予花園酒店營業,導致電力不敷使用,欲向台電桃園營業處申請變更用電增設電力。乃委請辛○○為其辦理高壓用電增設之用電申請,辛○○明知上址申請增設用電之供電現場福園餐廳,有違法轉供電力於花園酒電營業之情事,仍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填具高壓用電增設用電登記單,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三年七月二日派檢驗股人員W○○、丙○○前往檢驗送電。W○○、丙○○對於上址「福園餐廳」違法轉供花園酒店之情事,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違法轉供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送電當日收受辛○○致送賄款四萬元後,准予送電,另辛○○並與W○○、丙○○基於犯意聯絡,由賴、王二人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三、案件編號(064)廣同機械,設於桃園龜山鄉舊路村兔子坑二號之一之廠房,係以停工工廠長田發特種金屬公司之名義使用電力,因新建廠房需增設電力,乃委請之辛○○為其辦理用電增設申請,欲轉供予新建廠房使用,辛○○明知上址建物,僅「廣同機械」單一廠房,乃於受託代理申請後,逕自於辦理過程,以分戶名義填具用電登記單,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於受理期間,先派工戌○○前往設計,復於同年七月三十日派檢驗股人員c○○前往檢驗送電。戌○○、c○○對於上址工廠實際上僅「廣同機械」從事生產,為單一之廠區,別無分戶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倉庫、辦公室」存在,不符合分戶之規定,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不符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分別於收受辛○○致送賄款各三萬五千元、三萬元後,並接受宴飲招待之不正利益一萬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辛○○並與戌○○、c○○基於犯意聯絡,由邱、魏二人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四、案件編號(121)柏春企業社(黃睿或),乃以農舍名義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實欲經營「羅曼史汽賓館」使用,辛○○於受託為黃睿或其辦理用電申請時,明知上述建物欲供汽車賓館營業,而以汽車賓館用途申請用電,不易獲准,乃於受託代理申請後,逕自於辦理過程,在表燈新設用電登記單填寫用電用途為「辦公室」,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龍潭服務所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派檢驗股人員c○○前往檢驗送電。c○○對於上述建物係供汽車賓館使用,明顯與用電登記單上之辦公室用途不符,原應依上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不符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收受辛○○致送賄款二萬元,准予送電,並於次日接受辛○○招待至桃園市○○路美華酒宴飲之不正利益一萬元。另辛○○並與c○○基於犯意聯絡,由c○○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五、案件編號(129)三江飲食店之供電申請案,係因相鄰之「東方之珠KTV」日前申請供電,因無證照不符合規定,未獲准供電,辛○○於受託代理申請供電時,得知上情,乃改以相鄰之坐落桃園市○○路○○○巷○○○弄○號一樓,「三江飲食店」名義申請供電,俟獲准供電後,再轉供予「東方之珠KTV」使用,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派檢驗股人員W○○、陳善鑫前往檢驗送電。W○○、陳善鑫明知上址飲食店緊鄰「東方之珠KTV」,且日前「東方之珠KTV」申請供電未獲准許,有違法轉供之虞,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辛○○致送賄款一萬元後,准予送電,及於送電完畢後,接受辛○○招待至桃園市○○○路上之大三元餐廳宴飲之不正利益二萬元,另辛○○並與W○○、陳善鑫基於犯意聯絡,由賴、陳二人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附表二三:I○○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部分:
一、案件編號(255)陳鼎忠,胡陳秀霞案;案件編號(326)李雅玲案,分係由I○○代理以菜田噴霧、農田噴霧之名義申請供電,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用電登記單後,該處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派工新供股未○○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具「噴霧機」,未○○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黃家隆致送賄款九千元後,准予送電。另I○○並與未○○基於犯意聯絡,由未○○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二、案件編號(332)卓文勳案,係由I○○代理以表燈新社臨時用電之名義申請供電,於八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用電登記單後,該處於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派工彭薰萬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具「抽水機」,彭薰萬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黃家隆致送賄款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I○○並與彭薰萬基於犯意聯絡,由彭薰萬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三、案件編號(333)陳定捷案,係陳定捷租用桃園市○○○路○段一二0、一二二號住宅區土地,經營「凱旋門KTV」,因以八大行業之名義申請水電有其困難,電力公司對於以KTV等名義之申請案均不予核准。I○○於受託代理申請供電案時,因現址為住宅區可以用辦公室申請,乃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以「辦公室」名義遞交用電登記單予台電桃園營業處受理審核,欲於日後獲准供電後,轉予「凱旋門KTV」營業使用。該處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先後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T○○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具「蒸飯機、開水機」,I○○亦自行準備上述器具,以供查核,T○○於檢驗時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
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I○○致送賄款三萬元後,准予送電。另I○○並與T○○基於犯意聯絡,由T○○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四、案件編號(354)盛達工程案,因該公司於八十四年元月初新蓋廠房至四月中旬初步完工,由於使用單相220伏特臨時用電,不符合廠房設備需求,需增設電力。I○○於受託代理申請供電時,因該公司擴充之機械設備不具備馬力核准文件,無法獲准增設電力,乃逕以廠房照明之用途申請表燈新設供電,並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以「廠房照名」名義遞交用電登記單予台電桃園營業處受理審核。該處於八十四年七月八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T○○前往檢驗送電時,上述供電現場「盛達工程」照常有機械運轉生產,應屬工業用電,而不符合表燈用電申請之規定,T○○於檢驗時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I○○致送賄款一萬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I○○並與T○○基於犯意聯絡,由T○○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五、案件編號(355)光一機械案,係由I○○代理以增設蒸飯機之名義申請供電,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用電登記單後,該處於同年七月六日,派工新供股T○○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具「蒸飯機」,乃由I○○自備蒸飯機做為道具,以供檢驗,T○○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黃家隆致送賄款一萬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I○○並與T○○基於犯意聯絡,由T○○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六、案件編號(353)簡順章案,因場簡順章所有桃園市○○街○號一樓,係出租予偉貿貿易公司,充做桃園製衣廠,因增加冷氣機後經常跳電,需增設電力。I○○於受託代理申請供電時,乃逕以倉庫之用途申請表燈新設供電,並於八十四年七月九以「倉庫」名義遞交用電登記單予台電桃園營業處受理審核。該處於八十四年七月八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玄○○前往檢驗送電時,上述供電現場照常有機械運轉生產,應屬工業用電,而不符合倉庫用電申請之規定,且現現場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排風機」,玄○○於檢驗時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I○○致送賄款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I○○並與玄○○基於犯意聯絡,由玄○○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七、案件編號(358)酉○○案,係由I○○代理申請以辦公室名義分戶供電,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用電登記單後,該處於同年六月三十日,派工新供股T○○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具「蒸飯機」,乃由I○○自備蒸飯機做為道具,以供檢驗,T○○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黃家隆致送賄款一萬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I○○並與T○○基於犯意聯絡,由T○○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八、案件編號(366)M○○案,因舊有之電表破損,由I○○代理申請「開在封印」,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用電登記單後,該處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派工新供股未○○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之電錶已於先前轉供予「旺來釣蝦場」使用,未○○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黃家隆致送賄款一千元後,准予送電。另I○○並與未○○基於犯意聯絡,由未○○在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九、案件編號(374)王佰祿案,I○○係以增設「蒸飯機」名義代理王佰祿申請增設用電,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變更用電登記單,該處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L○○前往檢驗送電,因送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所載之「蒸飯機」用電器具,I○○乃自行準備蒸飯機充做道具,以供檢驗人員拍照存證。L○○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記明不符之原因,送回台電桃園營業處審核,竟於收受I○○所致送之一萬元後,違背職務准予送電。I○○並與L○○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L○○於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紀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符合規定事項,並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於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十、案件編號(375)黃睿鐘、黃睿應之供電申請案,因申請用電地址之桃園市○○街○號及二號為層樓式建築,其四、五樓為違章加蓋之建物,並無使用執照,不能單獨請領電表,而一至三層則共用一個電表,亦無同樓層分開配線之情形。
I○○於受託代理上述建物之四、五樓層之供電申請案時,明知上述情形不能直接以四、五層樓獲准供電,乃以分戶之方式提出申請,於八十四年六月七日遞交用電登記單予台電桃園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處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T○○前往檢驗,T○○明知上址建物申請分戶設表之用意,在供
四、五層之建物使用,不符合分戶之規定。L○○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記明不符之原因,送回台電桃園營業處審核,竟於收受I○○所致送之一萬五千元後,違背職務准予送電。I○○並與T○○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T○○於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符合規定事項,並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於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十一案件編號(396)U○○案,I○○係以增設「蒸飯機」名義代理U○○申請
增設用電,於八十四年五月八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變更用電登記單,該處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L○○前往檢驗送電,因送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所載之「蒸飯機」用電器具,I○○乃自行準備蒸飯機充做道具,以供檢驗人員拍照存證。L○○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記明不符之原因,送回台電桃園營業處審核,竟於收受I○○所致送之一萬元後,違背職務准予送電。I○○並與L○○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L○○於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紀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符合規定事項,並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於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十二案件編號(279)子○○案,I○○係以「農田噴霧」名義代理申請表燈新設
用電,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表燈新設用電登記單,該處於八十四年九月四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甲○○前往檢驗送電,因送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所載之「噴霧機」用電器具,甲○○原應依事實欄所載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記明不符之原因,送回台電桃園營業處審核,竟於收受I○○所致送之三千元後,違背職務准予送電。I○○並與甲○○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甲○○並於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紀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符合規定事項,並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於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十三案件編號(306、307)張色案,I○○係以「菜園噴霧」名義代理張色申
請表燈新設用電,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表燈新設用電登記單,該處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甲○○前往檢驗送電,因送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所載之「噴霧機」用電器具,甲○○原應依事實欄所載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記明不符之原因,送回台電桃園營業處審核,竟於收受I○○所致送之三千元後,違背職務准予送電。I○○並與甲○○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甲○○青於職務上製作之用電設設檢查記紀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符合規定事項,並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於送電審核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