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80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利息利率及違約金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若未另有約定,僅得請求法定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五。)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朱恆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