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344號聲請人立綸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漢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家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㈢陳報本件聲請人立綸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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