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70號原告 蔡粧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 湯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萬8,7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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