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司小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司小調字第2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相對人 許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關於「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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