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周帝芬
被告 吳重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
法官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周帝芬
被告 吳重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
法官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