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符績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