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054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
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亦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