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展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偵字第15550號、111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文展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注射針筒1支,內含海洛因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5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300528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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