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37號
原 告 吳采晨
訴訟代理人 張益昌 律師
羅一順 律師
被 告 陳妤虹
訴訟代理人 賴冠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37號
原 告 吳采晨
訴訟代理人 張益昌 律師
羅一順 律師
被 告 陳妤虹
訴訟代理人 賴冠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