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