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債務人 林展軺林嘉濱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表:
⒈債務人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自107年4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4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8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⒑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62萬4,000元,而聲請人
前兩年支出高達74萬1,744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⒒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及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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