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7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仁福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