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41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政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1,26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4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3,951元,及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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