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16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庚○○、辛○○、乙○○、甲○○、丁○○、丙○○及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參萬玖仟肆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尚不足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