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更㈠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四○號
上訴人名哲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被上訴人 呂發起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