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17號

聲請人 陳文秀

陳虹羽

相對人 陳漢明

關係人 陳文良

曾絹

陳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選定陳虹羽(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陳虹羽(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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