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 鄭珮均
鄭家銘 鄭珮妤 鄭煌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上訴人 林翰祥
黃章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