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7年4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7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7,000,00
0元,詎相對人自97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尚欠聲請人7,000,000元及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切結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2月5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35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該通知於98年2月9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於98年2月16日具狀陳稱,聲請人原本保證可於三個月內代相對人辦理7,000,000元房貸,相對人才願意向聲請人借款,因聲請人並未實現承諾,故其無需給付票款云云,惟前開陳述均屬實體事項,尚非本件所得審究,準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8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鎮○○街││523-3│建│145│4730分之618│甲○○持分618/4730││0│││││││││││1││││││││││├─┼───┼────┼───┼───┼────────┼─┼──────┼───────┼───────────────┤│0│雲林縣○○○鎮○○街││523-15│建│296│全部│甲○○││0│││││││││││2││││││││││├─┼───┼────┼───┼───┼────────┼─┼──────┼───────┼───────────────┤│0│雲林縣○○○鎮○○街││523-28│田│69│全部│甲○○││0│││││││││││3││││││││││├─┼───┼────┼───┼───┼────────┼─┼──────┼───────┼───────────────┤│0│雲林縣○○○鎮○○街││523-33│水│86│4730分之618│甲○○持分618/4730││0│││││││││││4││││││││││├─┼───┼────┼───┼───┼────────┼─┼──────┼───────┼───────────────┤│0│雲林縣○○○鎮○○街││523-34│水│23│4730分之618│甲○○持分618/4730││0│││││││││││5││││││││││├─┼───┼────┼───┼───┼────────┼─┼──────┼───────┼───────────────┤│0│雲林縣○○○鎮○○街││523-35│水│62│4730分之618│甲○○持分618/4730││0│││││││││││6││││││││││├─┼───┼────┼───┼───┼────────┼─┼──────┼───────┼───────────────┤│0│雲林縣○○○鎮○○街││523-36│水│148│4730分之618│甲○○持分618/4730││0│││││││││││7││││││││││├─┼───┼────┼───┼───┼────────┼─┼──────┼───────┼───────────────┤│0│雲林縣○○○鎮○○街││534-6│建│865│全部│甲○○││0│││││││││││8││││││││││└─┴───┴────┴───┴───┴────────┴─┴──────┴───────┴───────────────┘┌──────────────────────────────────────────────────────────────┐│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5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926○○○鎮○街段52│雲林縣北港鎮民│輕型鋼架造│一層549.39│589.││全部│甲○○││0││3-15及534-6地│樂路213號││地下層39.8│25│││││1││號│││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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