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0年度鑑字第953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0年鑑字第953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五三二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經濟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部分不受理。
理由按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查被付懲戒人甲○○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清潔隊泥水技術員,係依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要點」,於該處作業基金人事費用項下僱用之純勞工身分評價職位人員,業據經濟部函復在卷(見附卷之經人字第○九○○○二七三三六○號函)。被付懲戒人既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以作業基金人事費用項下僱用之人員,自非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被付懲戒人甲○○部分之移送審議程序,尚有未合,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李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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