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明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文明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358號、104年度訴字第674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5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檢察官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17日│103年06月22日│103年0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3年度營毒│臺南地檢103年度營毒││年度案號│字第152號│偵字第189號│偵字第189號││││││├───┬────┼──────────┼──────────┼──────────┤││││││││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35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24日│104年04月23日│104年04月23日│├───┼────┼──────────┼──────────┼──────────┤││││││││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35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5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21日│104年05月18日│104年05月18日│││確定日期││││├───┴────┼──────────┼──────────┼──────────┤││編號1、2、3經臺灣臺│編號1、2、3經臺灣臺│編號1、2、3經臺灣臺││備註│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22號定其應執│聲字第1022號定其應執│聲字第1022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27日│103年11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4、2482號│第64、248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74號│104年度訴字第6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1月25日│106年01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74號│104年度訴字第674號│││判決││││││├────┼──────────┼──────────┼──────────┤││判決│106年02月21日│106年02月21日││││確定日期││││├───┴────┼──────────┼──────────┼──────────┤││編號4、5經本院104年│編號4、5經本院104年│││備註│度訴字第674號定其應│度訴字第674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