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008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
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僅於起訴狀中記載「馬上還錢」「被告於85
年積欠之貨款都未清還」等字樣。再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附
之證物切結書所載「茲因委託奇昌金屬雕刻工業有限公司
工相框模具,尚差貨款金額新台幣449600元整,於每月25日
還款35000元整,於86年6月25日起至87年2月25日前還清,
恐口無憑,特立此據。PS每月有還請在左上角簽名,如沒簽
名,視同未還。寶黛企業有限公司甲○○。中華民國86年2
月25日」之內容所示,應是寶黛企業有限公司積欠奇昌金屬
雕刻工業有限公司貨款,由寶黛企業有限公司書立切結書載
明分期還款之意旨。至於本件被告甲○○僅是寶黛企業有限
公司之負責人,應非直接貨款給付之義務人,是以,縱使有
積欠貨款,由原告所提之資料,亦無法認定與被告甲○○有
關,惟原告竟起訴請求被告甲○○給付,且未具體表明其請
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實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三、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法律
依據,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9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已難認為合法;又被告甲○○並非
系爭貨款之債務人,已如前述,是原告以系爭切結書為據,
訴請被告甲○○應清償貨款云云,在法律上亦顯無理由,揆
諸首揭說明所示,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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