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旭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立人 原告 張錫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梅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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